文化部關於貫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貫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
文市發〔200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國務院第363號令,公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實施,現就貫徹《條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和宣傳《條例》。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文化市場管理和稽查機構的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條例》,準確理解和熟練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要制定培訓計劃,在今年內對所有「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採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條例》,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要在新聞媒體、「網吧」經營場所、中小學校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建立必要的獎勵制度,廣泛發動人民群眾參與,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打擊違法違規經營「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良好氛圍。
二、以解決未成年人禁入為工作重點。《條例》明確要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各界大力宣傳《條例》的這一規定,並按照《條例》的規定嚴厲查處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對接納未成年人上網造成惡劣影響的或連續三次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現有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的合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准予其遷出,自《條例》公布之日起未遷出的一律停止經營。
要充分發動學校、家長以及社會各界共同擔負起幫助教育青少年的社會責任。各地可以聘請學生家長、老師和熱心教育的社會各界人士作為義務監督員,監督「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行為,杜絕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提倡中小學生在老師、家長或監護人的指導下在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非營業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上網。
三、從嚴審批、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加強宏觀管理和調控力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要按照嚴批、嚴管、嚴控的原則,制定本轄區「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總量和布局規劃,並報文化部備案。地(市)、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分別制定本轄區「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總量和布局規劃,並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意。《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按照總量和布局規劃統一編號,逐級下發。引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向規模化、連鎖化、專業化、品牌化方向發展,積極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走上規模經營、規範發展的道路。文化部負責審批全國性和跨省經營的連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本轄區內的連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文化部《關於加強網絡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文市發〔2002〕10號)關於「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台數不得少於60台,且每台占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的地區,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30台,且每台占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西部地區可以參照以上標準,適當下調計算機設備總數,但每台占地面積標準不變」的規定繼續執行。對合法經營「網吧」的個體工商戶,符合標準的允許其轉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企業的組織形式。對現有規模較小的合法「網吧」,允許其以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同一個營業場所、同一個局域網的形式合併為一個企業。《條例》第九條規定「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對於難以界定房屋性質的,要以房地產行政部門出具的房屋用途證明文書為準。對於現有證照不齊的「網吧」,各地應甄別情況,如確實因政府部門職能調整造成的,經整改符合規定標準的,可在《條例》公布後重新申報審批。
四、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審批和管理要建立公示制度。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在辦公場所公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申辦條件和審批流程,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在新聞媒體和互聯網上公示。對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要進行公示;對依照《條例》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停業整頓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也要及時公示,便於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五、要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日常管理。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實行日常檢查、突擊檢查與技術監控相結合,堅決防止重審批輕管理的傾向。要改進上網人員的登記管理方式,支持實行用戶會員制,對上網人員實施有組織的管理;充分運用技術手段,改進對上網人員的登記管理效率,有效解決未成年人進入問題。當前,一些「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非網絡遊戲特別是局域網遊戲的現象仍很突出,有的還通過組織局域網遊戲比賽的方式招攬消費者,對此要依照《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嚴厲查處,堅決防止「網吧」成為變相的電腦遊戲經營場所。
六、努力推進全國網絡文化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建設。《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文化部負責制定全國網絡文化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統一規劃和技術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文化部制定的統一規劃和技術標準,採取招標等方式組織開發、安裝管理軟件,建立、健全網絡文化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形成統一、高效、便捷的網絡文化市場管理平台,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效能。要本着減輕經營者負擔的原則依法確定安裝管理軟件的收費標準。目前已安裝了管理軟件的地區,要及時按照文化部統一制定的技術標準進行更新、升級。
七、加強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努力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主動匯報《條例》的新精神、新規定和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的編制、經費等困難,積極取得編制部門、財政部門的支持,充實配備必要的技術管理手段、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稽查人員。要積極爭取將文化市場監督檢查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保證網絡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網絡文化市場管理稽查人員要進行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精幹、高效、廉潔的網絡文化市場管理隊伍。
八、積極取得公安、工商、電信等互聯網管理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切實做好網絡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工作通報制度,對依照《條例》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要及時將處罰決定書面抄送工商和公安部門;對發現的擅自設立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要及時書面通報工商和公安部門,促其依照《條例》查處;對依照《條例》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停業整頓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抄送電信行政部門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提請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務;對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務的,提請電信行政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任務,對網絡文化市場實行專人專門管理。要切實強化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審批和監管工作。對未取得公安機關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最終審核,堅決杜絕違規審批的行為。要嚴肅追究「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和監管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凡出現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社會反響強烈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或有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要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為違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傘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十、積極進行正面引導,倡導文明上網,建設網上文明。聯合工、青、婦等社會各界,大力推進網絡文明活動,形成文明上網的道德規範和輿論環境。加強對上網消費者的引導,努力使上網消費者自覺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支持各地經營業主成立協會組織,加強自我管理和監督,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一、鞏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的成果,探索長效管理機制。今年以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現決定將「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延期至2002年12月31日。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以貫徹實施《條例》為契機,加強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同時要保護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各種突發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為黨的十六大召開創造健康、文明、有序的文化氛圍和社會輿論環境。
各地對《條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請示匯報。文化部將適時組織督查組,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形式對各地貫徹落實《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對貫徹落實《條例》成效顯著的地區予以表揚,對行動消極遲緩、工作不力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加以解決。
文 化 部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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