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安尋釁滋事案 (2020) 豫 1002 刑初 314 號刑事判決書

文長安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20) 豫 1002 刑初 314 號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20) 豫 1002 刑初 314 號

公訴機關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文長安,男,1963 年 5 月 23 日出生,漢族,本科畢業,民主建國會會員,許昌市電氣職業技術學院機電工程系高級講師,住許昌市東城區,戶籍所在地許昌市魏都區。因涉嫌尋釁滋事 2019 年 12 月 3 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2020 年 7 月 2 日被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 年 8 月 4 日經本院決定,同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委託辯護人段書予,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以許魏檢一部刑訴 [2020] 276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長安犯尋釁滋事罪,於 2020 年 8 月 4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長安及其委託辯護人段書予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間,被告人文長安使用筆記本電腦登錄互聯網,通過翻牆軟件,在境外社交網絡平台推特中,使用其本人註冊的推特賬號 @malakamala, 大量轉載並評論發布污衊、辱罵國家領導人、中國共產黨及攻擊中國政治體制等推文 1,500 余條。文長安推特賬號關注者達 527 人。案發後,文長安所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已被公安機關扣押。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1. 書證;2. 證人證言;3.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 勘驗筆錄;5. 電子數據等。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文長安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處罰。被告人文長安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文長安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文長安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段書予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對起訴書適用法條有異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2. 辯護人認為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間,被告人文長安使用筆記本電腦登錄互聯網,通過翻牆軟件,在境外社交網絡平台推特中,使用其本人註冊的推特賬號 @malakamala, 大量轉載並評論發布污衊、辱罵國家領導人、中國共產黨及攻擊中國政治體制等推文 1,500 余條。文長安推特賬號關注者達 527 人。案發後,文長安所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已被公安機關扣押。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文長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有相關證據並經當庭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長安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文長安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文長安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酌情從輕考慮。本案中,被告人文長安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故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文長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3 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袁少武
人民陪審員 王建強
人民陪審員 吳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 張 亞
書 記 員 田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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