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新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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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2020年4月30日新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規劃和公共設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等。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範圍,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分工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維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投訴、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第七條 鼓勵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或者家庭財產險。
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和家庭財產險。
第八條 鼓勵報刊、廣播、影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居民住宅區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居民住宅區中功能複雜、規模大、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村(居)民委員會、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依職責處理單位或者個人投訴、舉報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納入監管範圍的特殊住宅類建設工程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住宅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居民住宅所用外牆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加強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檢查,對公共消防設施、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置;定期檢查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根據需要,成立志願消防隊伍,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演練;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登記造冊,幫助其排查火災隱患,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村民委員會在農業收穫季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增加防火安全檢查頻率,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則,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設置消防知識宣傳設施,結合火災特點和形勢,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設施完好有效,並予以記錄、存檔;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等附近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在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防火警示標誌,並定期維護;
(五)組織本單位員工、業主、物業使用人每年至少開展一次以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依託網格化管理平台確定消防安全樓(院)長,具體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三)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依法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三)配合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
(四)按照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規劃和公共設施
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共同組織編制消防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對其中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明確。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對具體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的控制指標,應當符合消防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檢查、維護;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負責檢查、維護。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證居民住宅區消防用水,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
居民住宅區內的公共消火栓、給水管網、消防水池等設施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產權所有者委託的管理者負責定期維護。
供電單位應當加強電氣火災安全技術防範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協助消防救援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供氣單位應當每年開展一次居民住宅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加強燃氣安全技術防範措施,並向業主進行安全用氣提醒、推送安全用氣常識。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內的共用消防設施,由建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
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業主按照相關規定籌集並按照約定承擔;相關規定和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產權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屬於人為損壞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損壞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告知業主具體整改時限,並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日常訓練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鼓勵採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在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二十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並依法進行規劃核實。
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配套充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集中停放場所的管理單位、充電設施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充電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動機制,根據本地火災形勢和特點,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聯動檢查中發現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核查、違法行為處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
負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城鄉道路上違法設置固定障礙物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整改,確保暢通。
第二十九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高層住宅建築消防控制室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值班操作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高層住宅建築的外牆裝飾、裝修及廣告牌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
第三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在裝飾裝修房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並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電器線路、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臥室或者起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設計用途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台、過廳、過道、地下儲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第三十二條 居民住宅設置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體活動場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承租居民住宅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在居住建築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安全疏散的;
(四)利用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地下車庫堆放雜物等影響消防安全的;
(五)擅自改變樓梯間、樓梯(電梯)前室等共用區域使用性質的;
(六)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的;
(七)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庫房或者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
(八)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居民住宅區發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在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等附近設置消防安全標誌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住建築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轄區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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