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病例診療方案(試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
病例診療方案(試行)

(試行 第一版)
2020年1月22日
發布於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64號)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診療方案(試行 第二版)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
病例診療方案(試行)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病例的定義

(一)重症病例。

符合下列任何一條:

1. 呼吸頻率增快(≥30次/分),呼吸困難,口唇紫紺;

2. 吸空氣時,指氧飽和度≤93%;

3. 動脈血氧分壓(PaO2)/吸氧濃度(FiO2)≤300mmHg (1mmHg=0.133kPa);

4. 肺部影像學顯示多葉病變或48小時內病灶進展>50%;

5. 合併需住院治療的其他臨床情況。

(二)危重症病例。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

1. 出現呼吸衰竭,且需要機械通氣;

2. 出現休克;

3. 合併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 ICU 監護治療。

二、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治療

(一)治療原則。在對症治療的基礎上,積極進行生命支持,防止器官功能損害,治療基礎疾病,積極防治併發症。

(二)積極氧療。重症、危重症患者應提供積極的氧療,維持SpO2在90%以上,或PaO2在60mmHg以上;通過儲氧面罩吸氧(流量為10-15L/min,吸入氧濃度60-95%)方便、快捷,但不適合於存在 CO2瀦留的患者。

經鼻高流量氧療可以提供 60L/min 的流量和高達 100%的吸入氧濃度。高碳酸血症、血流動力學不穩定、多器官衰竭或神誌異常的患者不適合進行經鼻高流量氧療。

(三)機械通氣。對於氧療無法改善的患者應及時行機械通氣治療。

可首選無創機械通氣,治療時應逐步提高無創通氣的壓力水平,以使患者逐步適應。無創機械通氣需要更細緻的觀察,

重點是面罩是否漏氣以及患者是否與呼吸機有良好的同步。如密切觀察 2 小時,病情無改善,或患者不能耐受無創通氣、氣道分泌物增多、劇烈咳嗽,或血流動力學不穩定,應及時行氣管插管進行有創機械通氣。

有創機械通氣時應採取「肺保護性通氣策略」,即給予較低的潮氣量(預計體重 4–8ml/kg)和較低的吸氣壓力(平台壓 <30cmH2O),以降低呼吸機相關肺損傷。重度的 ARDS 應使用較高的 PEEP,每天進行>12 小時的俯臥位通氣,必要時可採取肺泡復張等治療方法。如機械通氣仍無法改善患者氧合,則應進行體外外膜氧合(ECMO)治療。

對於沒有循環障礙的患者,應適當限制液體入量,以減少肺水腫。

(四)循環支持。充分液體復甦下,仍持續頑固性低血壓,需要血管活性藥物維持平均動脈壓(MAP)≥65mmHg,且血清乳酸水平仍≥2mmol/L,則考慮膿毒症休克。充分液體復甦是救治的關鍵。復甦初始3小時內,應給予至少 30ml/kg 的等滲晶體液。不應使用低滲晶體液、澱粉類或明膠類來復甦。在治療過程中,為防止液體過多帶來的容量負荷過重,應進行血液動力學監測。

如果在充分液體復甦後休克仍持續,則需要應用血管活性藥物。成人目標平均動脈壓≥65mmHg。

重症患者應酌情使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治療。

支持治療對患者救治至關重要,應給予充足的熱量及營養物質。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2020 年 1 月 日印發


校對:杜青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