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關於做好轄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關於做好轄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新兵發〔2024〕1號
制定機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2024年1月19日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要求,切實做好兵團轄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夯實兵團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基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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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和兵團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和黨中央對兵團的定位要求,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聚焦加快建設先進文化示範區、深入開展文化潤疆,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兵團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二、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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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兵團轄區內國家、兵團、師市三級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庫,提升兵團文物資源資產動態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水平。

(二)健全完善兵團、師市兩級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

(三)用好主體力量,加強協同配合,完善兵團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分級管理、合理利用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

(四)通過普查工作實踐,加強專業人員的培養和鍛煉,建強兵團文物保護和考古專業隊伍,增強幹部職工群眾文物保護意識,助力營造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良好氛圍。

三、普查範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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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範圍。兵團轄區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兵團轄區已認定、登記的540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普查內容。主要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本體保存狀況和周邊環境情況、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結果發生的變化等。

四、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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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至2026年6月結束,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建立兵團、師市兩級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制定普查工作計劃,按照普查技術標準和規範,依託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和試點工作。

(二)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團場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三)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兵團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逐級完成驗收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兵團及各師市要根據普查結果,編制普查檔案和普查報告,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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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兵團轄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體舉措,對於準確把握判斷兵團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措施,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傳承弘揚兵團精神和胡楊精神、老兵精神,深入推進文化潤疆具有重要意義。各師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更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做好輿論宣傳,確保高質高效完成文物普查各項工作任務。

(二)建立機構隊伍。成立兵團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兵團轄區普查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不作為兵團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兵團文體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其中涉及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的事項,由兵團文體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牽頭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兵團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兵團財政局、兵團文體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兵團自然資源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兵團黨委宣傳部、兵團文體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負責和協調。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專人、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配合兵團文體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各師市要按照兵團工作安排部署,將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普查機構、制定普查方案並報領導小組備案,創新工作思路,積極爭取支持,將本地普查有關任務納入對口支援、定點幫扶內容。兵團及各師市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文物普查工作,商調人員保留在原單位崗位,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充分用好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及社會力量等,系統謀劃、統籌推進文物普查工作。

(三)強化資金保障。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根據《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公共文化領域兵團與師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文物普查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兵團、師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兵團及各師市要科學合理測算文物普查所需經費,分年度列入財政預算,按時足額撥付,確保落實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強普查經費的使用監管和績效評價,確保專款專用。文物普查工作中聘用人員的勞務費在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支付。

(四)嚴格質量管理。兵團及各師市普查機構要壓緊壓實責任,加強普查質量控制,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審核把關和實地檢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機制,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行為。運用先進技術,優化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

(五)嚴肅工作紀律。各師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如實填報登記信息,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情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法律責任。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如發生泄密事件,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予以處罰。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將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責問責,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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