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2016)新0109刑初190號刑事判決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新0109刑初190號

2017年8月25日

公訴機關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1949年10月26日出生於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系原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烏魯木齊市。2015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1月28日被米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8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朝暉、張蘇,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於四川省遂寧市,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北京中視玖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2015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烏魯木齊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袁金成、任明偉,新疆巨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於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新疆電視台記者,住烏魯木齊市。2015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烏魯木齊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王靜,新疆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烏米東檢刑訴(2016)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秦某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於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14日、2017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中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兩次。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朝暉、張蘇,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辯護人袁金成、任明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辯護人王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間,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廳《關於協調解決葛家溝草場糾紛問題的會議紀要》已對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有限公司和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草場糾紛作出結論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魏某某介紹認識被告人秦某某,編造並在信息網絡上先後散布題為《烏魯木齊:是誰動了沙帕爾兄弟的「奶酪」》、《烏魯木齊:哈薩克牧民被驅離草場紛爭起隱憂》和《烏魯木齊:一官員參與「白菜價」誘征千畝草場被實名舉報》三篇虛假信息,截止至2016年11月18日三篇虛假信息累計轉載50次,累計點擊42199次,不良評論784次。

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潘某某在未辦理草原使用權批准的情況下,僱傭唐某某、雷某某等人在烏魯木齊市東大梁一榆樹溝區域開挖樹坑種植樹木,破壞草原面積124畝。

公訴機關認為,三篇虛假信息和不良評論中,有損害黨政機關和相關黨政領導形象的字句,有煽動和挑撥社會民族矛盾的言辭,網民轉發量大,不良評論多,造成極其惡劣的網絡輿論影響和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黨政機關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力,社會秩序嚴重混亂,被告人潘某某、秦某某、魏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潘某某以公司名義非法改變草場用途124畝,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建議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潘某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秦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二年零五個月,被告人魏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被告人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提出異議:1、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天山區葛家溝牧民處承包來的草場進行荒山綠化,組織綠化隊挖坑植樹,先後投資幾千萬元,卻被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搶占了,多年來一直上訪到各級政府要求解決賠償問題,至今沒有得到一分錢補償。公訴機關指控的三篇虛假信息存在問題,這三篇文章不存在任何虛假信息,它真實反映了有關領導偏袒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的事實,使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投訴無門,索賠無望,無奈之下只有依靠媒體呼籲,引起社會關注和同情,根本沒有故意編造虛假信息去損害政府和有關領導的形象,不構成尋釁滋事罪。2、2008年以前政府就將涉案草場規劃為綠化林地,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從牧民那裡承包草場用於植樹造林,沒有擅自改變和毀壞草場用途,因此公司法人潘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辯護人意見:1、被告人潘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潘某某在錦峰公司先期開發草場被占以後,四處上訪無果情況下,經人介紹由被告人秦某某在網絡上發布了三篇文章:《誰動了沙帕爾兄弟的奶酪》、《哈薩克牧民被驅離草場紛爭起隱憂》、《烏魯木齊:一官員以「白菜價」誘征千畝草場被實名舉報》。所發布的這三篇文章並不完全是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烏魯木齊市有關領導和天山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偏袒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一沒有給牧民補償,二沒有解決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因草場產生的糾紛,在無綠化協議,開發草場許可的情況下,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組織上百人及大型機械到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綠化地點阻止綠化隊種樹,拔掉樹苗,搶占已挖好的樹坑55000個,特別是2010年11月7日天山區政府派持槍特警驅趕阿再組牧民,讓牧民和潘某某無法接受。文章中稱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這只是老百姓的語言,確實有事實根據。文章中還稱「白菜價」,340元租一畝草場使用30年,一年11塊錢,也就是五斤白菜價格,並非無理由。三篇文章言辭過於尖刻,但並沒有捏造虛假事實,因此,三篇文章真實反應了牧民草場產生糾紛的事實真相,不能認定為編造虛假信息,嚴重的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三篇文章涉及到的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和領導安某某也只是針對性的,並沒有造成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如果損害了公司企業和個別領導個人形象,應按誹謗行為予以處罰,故被告人潘某某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2、被告人潘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006年12月30日,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葛家溝阿再組11戶牧民分別逐戶簽訂葛家溝草場轉讓協議,並經葛家溝村村委會同意,協議書經過公證。2007年1月4日天山區建設局給區人民政府報送《關於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包荒山情況說明》、區上編制的《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東南片區分區規劃》一文中清楚說明該區域草場已規化為林地。從2007年開始,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組織人員在承包地上架設水泥樁、拉鐵絲網,鋪設水管,並在2010年僱傭雷某某、唐某某開挖樹坑,共計挖坑13.5萬個,栽樹8萬棵。被告人潘某某的行為沒有改變土地用途,沒有違背政府指令性規劃,只是沒有取得在草場上種樹許可,是行政違法行為,不應按犯罪論處。

被告人秦某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中涉及的三篇文章是我寫的,也收到了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闆潘某某支付的稿費和交通費,文章內容是根據潘某某提供素材和在牧民那裡採訪取得的,文章寫好後通過潘某某、魏某某審查定稿後在網上發布的,每一篇文章內容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我沒有虛構和編造,也沒有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更沒有觸犯刑法,希望法院公正審判,作出無罪判決。

辯護人意見:被告人秦某某雖然撰寫了三篇文章並發布到網絡上,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一、被告人秦某某撰寫的三篇文章內容並不完全屬於虛假信息,三篇文章中涉及內容:1、撤銷烏魯木齊市草原監理所作出的臨時使用草原許可證「烏草監臨許字2011年第5號」內容。2、「近日有中央級新聞媒體記者介入調查該事件,並通報給了烏市市委有關部門」。3、設有軍事禁區牌子。4、紅太陽公司為無頭公司,公司徹底消失了,空殼的影子公司。5、天山區公務小區建設用地是從紅太陽園林綠化公司手上購買的。以上都是基本事實,只是略有誇張而已,是網絡語言的一種,沒有捏造虛假信息。6、文章中涉及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個人議論,確實不合適,存在過錯,但不是尋釁滋事所認定範疇。7、被告人秦某某撰寫的三篇文章在網絡發布,並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綜上,被告人秦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魏某某辯稱,我只是個中間介紹人,介紹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潘總認識了北京中視玖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沒有參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三篇文章書寫和發表,這三篇文章與我沒有關係,我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辯護人意見:我們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在本案中只是個介紹人,介紹秦某某認識了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闆潘某某,三篇文章都是秦某某根據自己採訪和潘某某提供素材寫的,並在網上發布,被告人魏某某沒有參與採訪和書寫,也沒有發布,被告人魏某某與這三篇文章沒有任何關係,因此被告人魏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開辦的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因烏魯木齊市葛家溝阿再組草場(高崖子牧場)承包產生糾紛,2011年9月20日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廳作出烏黨辦紀(2011)85號《關於解決葛家溝草場糾紛問題的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由紅太陽公司繼續對高崖子牧場草場進行荒山綠化承包,並由市規劃局、國土局、草原監理站辦理相關規劃、土地、草原手續;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前期荒山綠化投入的資金,由天山區政府牽頭協調兩家公司通過友好協商或司法裁定的方式解決;由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安置葛家溝村阿再組荒山綠化隊牧民」。被告人潘某某對此(2011)第85號會議紀要不滿意並明確提出反對意見,2013年通過葛某某認識了新疆電視台工作人員魏某某,並向魏某某講述了葛家溝村阿再組草場承包糾紛詳情,要求被告人魏某某通過新疆電視台公開報道,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被告人潘某某講述的葛家溝村阿再組草場糾紛不符合事實,不能在官方媒體上公開報道,為了個人利益積極主動幫助被告人潘某某結識了被告人秦某某,並在葛某某見證下收取被告人潘某某現金10萬元。被告人秦某某根據被告人潘某某提供的材料在沒有核實其真實性情況下,於2014年5月26日在中視經貿網上公開散布了第一篇文章《烏魯木齊:是誰動了沙帕爾兄弟的「奶酪」》。文章中虛構事實:1、紅太陽公司侵占「秋窩子」牧民艱難維權路,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廳作出烏黨辦紀(2011)85號會議紀要踐踏了國家《草原法》,將葛家溝牧民使用期限50年的「草原使用證」踩在了腳下。2、紅太陽公司到底有多紅,是誰在充當保護傘?紅太陽公司植樹用水都是政府綠化部門車輛,在草場臨時辦公場所入又處掛上了軍事禁區牌子,通過查找沒有找到紅太陽公司具體地址,紅太陽公司憑空消失了嗎?3、近日有中央級新聞單位記者介入調查該事件,並通報給了烏市市委有關領導,有關該起事件幕後的利益關聯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截止2015年11月18日先後由四家網站轉載,點擊量達12595次。該文章在網上散布後,被告人潘某某認為沒有達到預期目的,要求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告人秦某某聯繫有所指向的再進行報道。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中視經貿網上公開散布第二篇文章《烏魯木齊:哈薩克牧民被驅離草場紛爭起隱憂》,該文章先後被11家網站、博客轉載,截止2015年11月18日點擊量達到17401次,轉發823次,不良評論735次。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秦某某又根據被告人潘某某提供材料編寫了第三篇文章《烏魯木齊:一官員參與「白菜價」誘征千畝草場被實名舉報》在網上散布,文章中虛構事實:1、參與其中的一主事官員安某宇,被該項目所在地葛家溝村阿再組牧民實名舉報到國家紀檢監察部門,舉報信中提到:該人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公然替無頭公司做事,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利用《烏黨辦【2011】85號文件》,用一無頭公司(紅太陽園林綠化公司),以每畝340元價格誘騙牧民,強買、強賣霸占了牧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草場。2、紅太陽公司徹底消失了,如今天山區委書記安某宇公然代表這個公司處理相關事務,安某宇2015年正月十五的下午在幹部大會上公開說,天山區公務員小區建設用地是從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手上購買的。奇怪的是,紅太陽園林公司如果需要手續文件,又有人給備齊所需文件,到底是誰在操控這個影子公司。3、中紀委官方消息,該實名舉報案已由中紀委轉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辦理。該文章先後有35家網站、博客轉載,截止2015年11月18日點擊量達到12203次,不良評論49次。

截止至2016年11月18日三篇虛假信息被多家網站轉載,累計點擊42199次,導致大量網上不良評論,造成網絡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網絡傳播情況:第一篇《烏魯木齊:是誰動了沙帕爾兄弟的「奶酪」》一文截止2015年11月18日共有四家網站轉載,其中中視經貿網點擊量1295次;出謀劃策網點擊量300次。第二篇《哈薩克牧民被驅離草場紛爭起隱憂》一文截止2015年11月18日共有11家網站轉載,其中5家網站、博客顯示具體點擊17401次。其中中視經貿網點擊量13060次;百靈網點擊量3378次;記者明強微博點擊量823次;第一新聞點擊量88次;酒泉網點擊量52次,不良評論735次。第三篇《烏魯木齊:一官員參與「白菜價」誘征千畝草場被實名舉報》一文截止2015年11月18日共有35家網站轉載,點擊量12203次,其中點擊量100次以上的有10個網站:權益網點擊量8895次;新聞首發-社會新聞點擊量870次;出謀劃策網點擊量863次;經貿參要網點擊量421次;國際藝術網點擊量195次;中國小康新聞網點擊量158次;青島投訴網點擊量156次;青島資訊網點擊量153次;人民在線網點擊量122次;中國時事新聞網點擊量108次;法律與生活網點擊量77次,不良評論49次。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東大梁片區草原(包括葛家溝村阿再組草場)權屬屬於國有天然草原,適宜春秋兩季放牧使用。2006年12月31日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葛家溝村阿再組牧民簽訂了2880畝的《草原使用權轉讓補償協議》,該公司從2007年1月向天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辦理2006年未辦理完的荒山綠化相關手續,但因政府規定停止辦理,故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能辦理荒山綠化手續。從2007年該公司組織成立牧民綠化隊在承包草場上挖坑植樹,2010年9月份該公司與唐某某、雷某某分別簽訂荒山綠化樹坑開挖協議書,在承包草場上大面積挖坑植樹。經鑑定,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涉案草場開挖樹坑:0.5m×0.5m﹦80000個坑,0.8m×0.8m﹦98000個坑,占地面積124畝,草地等級為三等三級。2010年12月30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政府文件水政發(2010)106號,建議市政府給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辦理草原征占用手續,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錦峰公司和紅太陽公司權益糾紛。2011年9月20日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廳烏黨辦紀(2011)85號《關於解決葛家溝草場糾紛問題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決定由紅太陽公司繼續對高崖子牧場草場(阿再組草場)進行荒山綠化承包,並由市規劃局、國土局、草原監理站辦理相關規劃、土地、草原手續。錦峰公司前期荒山綠化投入的資金,由天山區政府牽頭協調兩家公司通過友好協商或司法裁定的方式解決。由紅太陽公司安置葛家溝村阿再組荒山綠化隊牧民。2015年12月24日,烏魯木齊市農牧局(市獸醫局)作出的「烏農牧(草原)罰【2015】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對巴艾達提汗、木熱提汗私自與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草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的行為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2500元,並處罰款165000元。另查明,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對葛家溝村阿再組牧民草場承包經過。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政府天政紀【2008】2號會議紀要,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委員會區黨常【2008】5號黨委會議紀要,烏魯木齊市綠化委員會烏綠辦函【2008】49號,均表明經天山區委區政府和市綠委研究同意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荒山綠化項目,對天山區東部山丘東大梁地區進行荒山綠化建設(包括葛家溝阿再組草場)。2010年12月27日該公司與烏魯木齊市草原監理站簽訂了荒山綠化占用草原補償協議,交納草原補償費2166040元,2011年11月18日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天山區園林管理局簽訂的「荒山綠化承包協議書」,2012年8月28日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阿再組牧民簽訂了荒山綠化承包協議書、對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東部山丘地帶實施荒山綠化承包,給牧民草原補償費200萬元,從2011年8月28日前全部發放到了每戶牧民手中,牧民在承諾書上簽字表示滿意。2012年9月14日,該公司合法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字第65010220120074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3年3月4日合法取得了烏市國土資【2013】003號綠化臨時用地許可證。2016年11月21日政府對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天山區荒山綠化工程進行驗收、取得了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驗收合格證、編號A65004045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上述事實,經公訴機關、被告人當庭提交,並經質證和認證的下列相關證據證實。

1、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10月21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在工作中發現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秦某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並移交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立案偵查。

2、被告人潘某某在公安筆錄中供述:我通過好朋友葛某某認識了新疆電視台的法制頻道記者魏某某,想通過他在媒體上報道一下葛家溝草場糾紛的事,引起有關領導重視,但魏某某沒有幫助在新疆電視台的法制頻道播報,卻幫忙引見了北京中視玖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秦某某書寫的三篇文章都是我提供的材料和又述事實,還有一部分是我帶秦某某一起去牧民那裡調查取得的,第一篇文章《烏魯木齊:是誰動了沙帕爾兄弟的「奶酪」》在網絡上發布後,政府沒有動靜,反而看到牧民氈房被鏟了,我又找魏某某讓秦某某想想辦法再以網絡曝光形式報道一下,魏某某是怎樣給秦明講的我就不知道了,沒過多久,第二篇文章《哈薩克牧民被驅離,草場紛爭起隱憂》就在網絡上發布了,文章內容是我告訴魏某某的,魏某某是怎樣與秦某某聯繫的就不清楚了。我給秦某某給過兩次錢,第一次是10萬元稿費,我當着葛某某的面給了魏某某讓他交給秦某某,後來聽秦某某說只拿到6000元,從這件事上我有點不信任魏某某了。第二次是幫助給中央紀委遞交上訪材料的費用,是分三次直接將10萬元稿費打到了秦某某卡中。我還與魏某某、秦某某等人吃過幾次飯,在桌子上給魏某某留過2萬的吃飯錢。文章中提到的安某宇相關內容是我聽說的,秦某某也沒有落實真偽就直接發表了。

3、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安筆錄中供述:我是通過王某某、魏某某介紹認識潘某某的,2014年5月的一天,我與王某某、張某一起去了烏魯木齊市,當時是魏某某和潘某某的駕駛員在機場接我們去事先開好的賓館,之後潘某某、葛某某也來到賓館,潘某某拿出了事先準備好的材料讓我們看,我們商量了具體方案,先到草場查看,再由張某以中央電視台記者身份把材料送到烏魯木齊市紀委,再寫報道在網上發布。在寫第一篇文章《烏魯木齊:是誰動了沙帕爾兄弟的「奶酪」》文章過程中,潘某某給了我6000元稿費,但我從潘某某駕駛員那裡聽到潘某某為這個事花了13萬元,我對魏某某和王某某心裡不滿意,文章發表後,魏某某給我打電話說稿子寫的力度不夠,太軟了,讓我修改一下再發表一篇,我就給老魏說沒拿多少錢,就只能這樣了,老魏聽後讓我再寫一篇,再給我錢,我又增加了一些內容,把文章修改了一下,把文章題目改成《哈薩克牧民被驅離草場紛爭起隱憂》,發給魏某某審核後我就發出去了。2015年2月份魏某某給我打來12000元現金。我寫好第三篇《烏魯木齊:一官員參與「白菜價」誘征千畝草場被實名舉報》文章後先在中視經貿網上發布,當天就有20多個網站轉載了,我沒有去政府部門了解核實問題真實性,也沒有去村委會進行核實,全部都是按着潘某某提供的素材和牧民又述寫出來的,這件事辦完後潘某某通過工商銀行賬戶分三次給我轉了10萬元辛苦費。

4、被告人魏某某在公安筆錄中供述:我通過葛某某認識了潘某某,在交談中了解到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因草場糾紛問題,潘某某要求我從電視台上報道一下,我看了材料後發現有些與事實不符就當場拒絕了,告訴潘某某想通過官方媒體報道歪曲事實的文章根本就做不到,我通過朋友認識了秦某某,我與秦某某取得了聯繫,秦某某答應帶兩個人從北京來烏魯木齊了解草場糾紛事情,潘某某得知後很高興,並與秦某某聯繫,還訂購了三人來烏魯木齊的機票,安排了在烏魯木齊期間吃住問題,秦某某來烏魯木齊後,潘某某對秦某某講了草場糾紛情況,要求秦某某幫助給予輿論報道,秦某某答應爭取在中視網站上進行報道,當時秦某某提出發稿費20萬元,潘某某答應先付5萬元,待稿件發布了再付5萬元。後來我還替潘某某給秦某某支付了12000元機票錢,但在10天後潘某某通過葛某某隻轉給了我10000元,我自己還倒貼了2000元。我為什麼要給潘某某幫這個忙,是因為我工資收入低,想趁這個機會在潘某某手裡掙些錢,潘某某答應給我報酬,還承諾在烏魯木齊團校附近開發的金太陽住宅小區二期給一套房子,還說把她公司樓下大型車庫承包給我和葛某某經營,到頭來什麼也沒有兌現,只給了我一張1000元的購物卡。潘某某與秦某某是怎樣商量寫稿子事我沒有參與,我也沒有和他們走訪牧民,我請秦某某來烏魯木齊就是想把文章推出去,我好從中謀些私利。

5、烏魯木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政府集資建房項目(一期)用地情況的復函」,證實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政府集資建房項目(一期)用地在新疆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荒山綠化項目用地範圍之內,徵得該公司同意通過劃撥取得。

6、中國人民解放軍69246部隊證明一份,證實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荒山綠化範圍內有部隊保障訓練的過車道路,屬軍事用地。

7、2016年6月15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委辦公室「情況說明」一份,證實2015年2月3日天山區委未召開過幹部大會。

8、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宣傳部證明一份,證實烏魯木齊市委宣傳部從未收到任何中央級新聞媒體關於反映葛家溝草場糾紛問題的材料。

9、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電子證物勘驗報告網絡安全保衛支隊電子數據鑑定中心作出的烏公(網安)勘【2015】00313號、【2016】00013號、06016號電子物證勘驗報告、秦某某與魏某某通話內容,記載了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秦某某通過電腦(硬盤、優盤)、手機共同參與三篇虛假信息編寫和發布。

10、證人葛某某在公安筆錄中證實,葛某某介紹潘某某認識了魏某某,潘某某想通過魏某某報道草場糾紛一事,魏某某說要經過立項和審批才能在電視上報道,本地沒法做這個事,要找外地媒體人做這件事,沒過多久秦某某就來到了烏魯木齊市,過了二三天後潘某某在烏魯木齊廣場華夏銀行取了10萬元現金當着葛某某面交給了魏某某,潘某某還說讓魏某某來辦這件事的,第一篇文章發表後的一天,潘某某又通過葛某某給魏某某給了2萬元現金,但葛某某稱自己一分錢也沒有拿到。

11、證人王某某在公安筆錄中證實,王某某是通過朋友認識魏某某的,2014年4、5月份魏某某給王某某打電話說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一個宣傳要做,要求王某某從北京來烏魯木齊市,之後王某某、秦某某、張某三人一起來到了烏魯木齊市被安排到了烏魯木齊雪蓮酒店,當時潘某某講了草場糾紛事,並把相關材料拿出來交給秦某某看,後來還拉着王某某、秦某某去了牧民那裡採訪和拍照。秦某某拍完照片,拿上潘某某給的材料回到酒店後問潘某某和魏某某現在怎麼辦,魏某某說稿子寫出來就登出去吧。

12、證人張某在公安筆錄中反映,記不清是否以記者身份向烏魯木齊市政府遞交過申訴材料。

13、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查獲的本案三篇文章:《烏魯木齊:是誰動了沙帕爾兄弟的「奶酪」》、《哈薩克牧民被驅離草場紛爭起隱憂》、《烏魯木齊:一官員參與「白菜價」誘征千畝草場被實名舉報》。

三篇文章所涉及虛假內容:1、紅太陽公司侵占「秋窩子」牧民艱難維權路,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廳作出烏黨辦紀(2011)85號會議紀要踐踏了國家《草原法》,將葛家溝牧民使用期限50年的「草原使用證」踩在了腳下。2、紅太陽公司到底有多紅,是誰在充當保護傘?紅太陽公司植樹用水都是政府綠化部門車輛,在草場臨時辦公場所入又處掛上了軍事禁區牌子,通過查找沒有找到紅太陽公司具體地址,紅太陽公司憑空消失了嗎。3、近日有中央級新聞單位記者介入調查該事件,並通報給了烏市市委有關領導,有關該起事件幕後的利益關聯正在進一步調查中。4、參與其中的一主事官員安某宇,被該項目所在地葛家溝村阿再組牧民實名舉報到國家紀檢監察部門,舉報信中提到:該人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公然替無頭公司做事,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利用《烏黨辦【2011】85號文件》,用一無頭公司(紅太陽園林綠化公司),以每畝340元價格誘騙牧民,強買、強賣霸占了牧民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草場。5、紅太陽公司徹底消失了,如今天山區委書記安某宇公然代表這個公司處理相關事務,安某宇2015年正月十五的下午在幹部大會上公開說,天山區公務員小區建設用地是從紅太陽園林綠化公司手上購買的。奇怪的是,紅太陽園林公司如果需要手續文件,又有人給備齊所需文件,到底是誰在操控這個影子公司。6、中紀委官方消息,該實名舉報案已由中紀委轉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辦理。以上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秦某某沒有真實反映客觀事實真相,而是為了個人利益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造成輿論界是非混淆,嚴重侵害了黨政機關以及相關領導形象和社會公信力,造成了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二、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葛家溝高崖子草場相關證據和新疆紅太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相關材料。

1、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成立於2000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2、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錦申字(2006)36號《關於辦理承包「荒山綠化項目」的申請》,2006年6月5日由天山區政府負責人謝民在申請上簽字,簽字內容「請建設局提出意見」。

3、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政府根據烏市委常務副市長張鴻批示作出天政辦函(2009)77號文件「關於對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有限公司申請解決葛家溝荒山綠化遺留問題請求調查情況說明復函」,證實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公司於2007年1月申請辦理2006年未辦理完的荒山綠化相關手續,因政府規定停止辦理,故未辦理荒山綠化手續。

4、2007年1月4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建設局向天山區人民政府報送的《關於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包荒山情況說明》,一文中說明了本案所涉及到草場市政府已規化為綠化林地。

5、《草場轉讓協議書》(包括公證書)、水磨溝區葛家溝村委會證明一份,證實2010年5月20日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又與葛家溝阿再組牧民簽訂草場轉讓協議書並經公證。

6、被告人潘某某在公安筆錄中供述:我公司與阿再組的11戶牧民簽訂合同後,從2007年開始我就組織阿再組牧民在草場上每隔3米栽一個水泥杆子,總共栽了5公里長,還拉了鐵絲網,到2008年成立了牧民綠化隊,到了2010年我請了施工隊開始用機械開挖樹坑,總共在承包的草場上挖了13.5萬個樹坑,其中栽了8萬株樹苗,還有55000個樹坑還沒來得及栽樹,紅太陽公司就進駐了。

7、荒山綠化樹坑開挖協議書、支付樹苗款和工程款的收款收據,證實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別與雷蕾、唐某某簽訂了樹坑開挖坑協議,從2007年至2010年期間施工機械在涉案草場上開完挖樹坑的事實。

8、2010年12月30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政府文件水政發(2010)106號文件,證實2006年12月錦峰公司在徵得葛家溝村委會同意情況下,與阿再組牧民簽訂了《草場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建議市政府給錦峰公司依法辦理草原征占用手續,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錦峰公司和紅太陽公司權益糾紛。

9、2011年9月20日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廳烏黨辦紀(2011)85號《關於解決葛家溝草場糾紛問題的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由紅太陽公司繼續對高崖子牧場草場進行荒山綠化承包,並由市規劃局、國土局、草原監理站辦理相關規劃、土地、草原手續。錦峰公司前期荒山綠化投入的資金,由天山區政府牽頭協調兩家公司通過友好協商或司法裁定的方式解決。由紅太陽公司安置葛家溝村阿再組荒山綠化隊牧民。

10、烏魯木齊市農牧局(市獸醫局)作出的「烏農牧(草原)罰【2015】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該局對巴艾達提汗、木熱提汗私自與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草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的行為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2500元,並處罰款165000元。

11、新疆畜牧科學院工程諮詢中心作出的《草原等級評價及損失鑑定報告》,證實烏魯木齊錦峰公司在涉案草場開挖樹坑破壞草原面積124畝,草地等級為三等三級,草地損失補償費及修復費用316944元。

12、2015年10月30日烏魯木齊畜牧水產草原站出具的「權屬證明」一份,證實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東大梁片區草原(包括阿再組草場)權屬屬於國有天然草原,適宜春秋兩季放牧使用。

13、2007年4月22由烏魯木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一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號916501006666744230,營業期限200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3日,地址為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建國路107號1-3-1,證實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合法登記成立。

14、2008年4月14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政府天政紀【2008】2號會議紀要,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委員會區黨常【2008】5號黨委會議紀要,烏魯木齊市綠化委員會烏綠辦函【2008】49號,證實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荒山綠化項目經區委區政府和市綠委研究同意,對天山區東部山丘東大梁地區進行荒山綠化建設。

15、2010年12月27日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烏魯木齊市草原監理站簽訂了荒山綠化占用草原補償協議,2011年11月18日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天山區園林管理局簽訂的「荒山綠化承包協議書」,證實協議中約定該公司交納草原補償費2166040元,對天山區東部山丘地帶約為3700畝(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實施荒山綠化承包。

16、2012年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字第65010220120074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3年3月4日烏市國土資【2013】003號綠化臨時用地許可證,證實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在天山區東部山丘進行荒山綠化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手續。

17、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天山區荒山綠化工程驗收報告、烏魯木齊市荒山綠化驗收合格證、2016年11月21日編號A65004045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證實該公司根據承包協議已完成荒山綠化任務。

18、天山區林業園林綠化有限公司「關於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綠化用水情況說明」,證實該公司從2009年至今在天山區東部山丘綠化種樹時購買水和租用水車方式進行樹木日常澆灌。

19、2012年8月28日新疆紅太陽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阿再組11戶牧民簽訂了高崖子牧場荒山綠化承包協議書一份、葛家溝村村委會2014年9月8日證明一份、11戶牧民承諾書一份,證實該公司從牧民處承包草場並給牧民草原補償費200萬元、該補助從2011年8月28日前全部發放到了每戶牧民手中。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潘某某、魏某某、秦某某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事實在網絡上散布,網絡轉載量50多次,累計點擊量42199次,網民不良評論100多次,造成輿論界是非混淆,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廳作出烏黨辦紀(2011)85號《關於協調解決葛家溝草場糾紛問題的會議紀要》,已對葛家溝草場承包問題作出決定的情況下,未採取正常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通過被告人魏某某介紹和幫助、指使被告人秦某某在網絡上散布了三篇虛假信息,言辭過激,具有一定煽動性,被多家網站轉載,網民大量點擊並負面評論,對相關人員以及黨政機關形象產生惡劣影響,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指使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秦某某、魏某某為了個人利益接受被告人潘某某指使,主動幫助被告人潘某某在網絡上發布了三篇虛假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證據,在網絡上散布的三篇虛假信息事實存在,並引起網民們在網上惡意評論,網絡社會與現實社會已融為一體,成為現實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人潘某某、秦某某、魏某某的行為造成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潘某某以及辯護人認為在網絡上發表了三篇文章不存在虛假成份,沒有編造虛假信息,也沒有引起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秦某某作為新聞工作者應對自己書寫和發布的信息負責,要保證其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沒有落實其信息內容真實與否的情況下,為了個人利益接收了被告人潘某某提出的要求,按照被告人潘某某指使,編寫了三篇虛假信息在網絡散布,系共同犯罪,應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被告人魏某某明知道被告人潘某某要求其在電視台播報的文章存在虛假內容,不能在官方電視台播放,為了個人利益從中起到了重要的介紹和幫助作用,被告人秦某某書寫的三篇虛假信息與被告人魏某某的介紹和幫助有着直接利害關係,被告人魏某某以及辯護人辯稱本案三篇虛假信息與魏某某沒有關係,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辯護人辯解,被告人秦某某完全按被告人潘某某提供的材料和自己實地採訪編寫的信息,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私自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被告人潘某某系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該公司名義與葛家溝阿再組牧民簽訂草場承包轉讓合同,烏魯木齊市農牧局(市獸醫局)已對葛家溝阿再組出讓草場牧民作出了行政處罰。被告人潘某某在沒有取得草場用途變更的行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改變草場用途,組織機械在承包的葛家溝阿再組草場上進行大面積開挖樹坑178000個,改變了被非法占用的草場用途面積124畝,從數量上已超過法律規定追訴的20畝,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本案系單位犯罪,本院已書面告知公訴機關追加單位犯罪主體,但公訴機關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沒有追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影響追究主要負責人潘某某的刑事責任,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被告人潘某某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東大梁片區草原(包括阿再組草場)權屬屬於國有天然草原。

2007年1月4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建設局向天山區人民政府報送的《關於烏魯木齊錦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包荒山情況說明》一文中說明了本案所涉及到的草場市政府已規劃為綠化林地。這片草場當時仍然保持着天然草場的現狀,政府只是一個長遠規劃,並沒有實際改變草場用途,而被告人潘某某以公司名義通過承包占用該片草場,擅自改變了這片草場的用途,數量較大,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構成要素,應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被告人以及辯護人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單處罰金十萬元,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止)。

三、被告人魏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0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四、本案作案工具:被告人潘某某持有三星牌NOTE3手機一部、電腦主機硬盤一個;被告人秦某某持有聯想手機一部、HONOR手機一部、電腦硬盤一塊、聯想牌微型計算機一台、聯想筆記本電腦一台、清華紫光U盤一個、工行卡一張、郵政儲蓄卡一張、建行卡一張;被告人魏某某持有電腦硬盤一個、主機箱外殼一個、小米牌手機一部、蘋果手機一部、U盤5個、SD卡一張、蘋果平板電腦一台。以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向成

審 判 員  吳明才

人民陪審員  劉喜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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