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我區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和徵稅範圍方案》的決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我區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和徵稅範圍方案》的決議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我區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和徵稅範圍方案》的決議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我區

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

適用稅額和徵稅範圍方案》的決議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了自治區財政廳《<關於確定我區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和徵稅範圍方案(草案)>的說明》,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我區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和徵稅範圍方案(草案)的議案》。會議同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決定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我區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和徵稅範圍的方案》。

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我區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和徵稅範圍的方案

(2017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結合我區排污費徵收制度和現行徵收標準,提出我區應稅大氣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和徵稅範圍的方案,並於2018年1月1日起開徵。

一、關於應稅大氣和水污染物稅額標準

1.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2.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二、關於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賦予的權限內,對同一排污口大氣和水污染物應稅項目數不作增加。即:

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每一排放口或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應稅水污染物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應稅水污染物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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