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克拉瑪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克拉瑪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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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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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確定克拉瑪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

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2016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克拉瑪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可以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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