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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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7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對自治區轄區內徵收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作如下決定:

一、適用稅額標準

(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水磨溝區、新市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頭屯河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每平方米五十一元,米東區每平方米三十五元,達坂城區、烏魯木齊縣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每平方米二十元,奎屯市每平方米十七元,伊寧縣、霍城縣、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新源縣、霍爾果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尼勒克縣、鞏留縣、特克斯縣、昭蘇縣每平方米十四元。

(三)塔城地區。塔城市、額敏縣、托里縣、裕民縣每平方米十五元,烏蘇市、沙灣縣、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每平方米二十元。

(四)阿勒泰地區。阿勒泰市、布爾津縣、哈巴河縣、吉木乃縣、青河縣、富蘊縣每平方米十五元,福海縣每平方米二十元。

(五)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樂市、精河縣、溫泉縣、阿拉山口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六)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烏爾禾區每平方米二十元,白鹼灘區、獨山子區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每平方米三十元,阜康市每平方米二十三元,呼圖壁縣、吉木薩爾縣、瑪納斯縣、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奇台縣每平方米二十元。

(八)吐魯番市。高昌區、鄯善縣、托克遜縣每平方米二十二元。

(九)哈密市。伊州區每平方米二十元,伊吾縣、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尉犁縣每平方米二十七元,和靜縣、輪台縣每平方米二十四元,博湖縣、焉耆回族自治縣每平方米二十元,和碩縣、若羌縣、且末縣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一)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溫宿縣、庫車縣每平方米二十元,柯坪縣、阿瓦提縣、拜城縣、沙雅縣、烏什縣、新和縣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二)喀什地區。喀什市、疏勒縣、疏附縣每平方米二十元,莎車縣、葉城縣、巴楚縣、澤普縣、麥蓋提縣、伽師縣、英吉沙縣、岳普湖縣、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烏恰縣、阿圖什市、阿克陶縣、阿合奇縣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區。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縣、墨玉縣、洛浦縣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縣、策勒縣、于田縣、民豐縣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達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雙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鐵門關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爾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圖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崑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在當地基本稅額標準基礎上降低20%。

三、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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