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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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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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0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報 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構)負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的紙質版規範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和存檔工作。電子版規範性文件通過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台報送備案審查機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做好協調工作。

備案審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規範性文件分送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也可以會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聯合審查。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備案審查機構分送的規範性文件的業務性審查工作。

第二章 備 案

第七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級地方性法規或者單行條例授權制定的與之相配套的規範性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細則、辦法、意見、措施等,以及以其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五)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聯合制定的指導、規範監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文件;

(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聯合制定的指導、規範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文件;

(七)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八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三)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第十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備案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文件文本、說明;

(三)其他有關資料。
  報送備案材料應當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民、漢文紙質文本各一式五份,並附送電子文本。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一條 審查規範性文件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及時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聽取相關意見。

第十二條 經審查,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一)與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相牴觸;

(二)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三)限制、減損、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國家機關的權力或者縮減其責任;

(四)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收費;

(五)超越法定權限;

(六)違反法定程序;

(七)規範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八)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九)其他不適當情形。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

(一)自治區監察委員會、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四)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之間認為對方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六)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有需要審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前款所述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規範性文件的名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四條 對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並提出研究處理意見。

如有必要,備案審查機構可以聽取或者書面徵求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意見。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未按時報送備案經函告後仍未報送,或者因報送備案的材料不全要求重新報送備案仍未報送的,由備案審查機構責令限期報送。

第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機構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函告制定機關按審查意見自行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修改或者廢止,並報告結果。

制定機關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內說明理由。經再次審查,認為制定機關理由成立的予以認可;理由不成立的,函告制定機關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撤銷的決定:

(一)制定機關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審查意見自行修改或者廢止;

(二)制定機關對審查意見有異議,其理由不成立又不自行修改或者廢止。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修改後的規範性文件文本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並按照本條例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在審查完畢後三十日內將審查結論告知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對審查結論有異議,再次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書面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啟動審查程序。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規章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書面審查意見轉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處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處理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審查終結後,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將規範性文件審查過程中形成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報備規範性文件出現遲報、漏報、瞞報的,或者對審查意見指出的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由備案審查機構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制定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章 報 告

第二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撤銷決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於每年年初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修改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兵團工作委員會根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對自治區直轄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及各師中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及各師檢察分院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自治區直轄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所轄團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規定,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和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向派出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出機構審查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制定機關不予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報告派出機關研究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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