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實行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實行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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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

實行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1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自治區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任命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單獨宣誓,其他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宣誓。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宣誓儀式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舉行,由會議主席團組織。監誓人由會議全體代表擔任。領誓人由會議主席團確定。

自治區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選舉產生後,宣誓儀式在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

第六條 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自治區副主席、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進行,由主任會議組織。監誓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擔任。領誓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擔任。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辦公廳調研室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舉行,由主任會議組織。監誓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擔任。領誓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擔任。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各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各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委託兩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組織。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擔任。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擔任。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或者秘書長擔任。領誓人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擔任。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或者秘書長擔任。領誓人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擔任。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各師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各師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各師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擔任。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各師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各師分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各師分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擔任。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擔任。領誓人由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擔任。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分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擔任。領誓人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擔任。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烏魯木齊、哈密、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各鐵路運輸法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各鐵路運輸法院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擔任。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烏魯木齊、哈密、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各鐵路運輸檢察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各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擔任。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設置的各派出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各派出檢察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各派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擔任。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各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擔任。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委託兩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組織。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各地區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各地區人民檢察分院組織。監誓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各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擔任。領誓人由各地區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擔任。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委託兩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組織。

第十五條 各州(市)、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在代表大會期間舉行,由鄉(鎮)人民代表大主席團組織。監誓人由大會全體代表擔任。領誓人由大會主席團確定。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機關和政府組成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其所屬師、團(場)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所在機關組織,監誓人和領誓人由所在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跟誦誓詞。

第十九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人應當着正裝。

第二十條 宣誓使用國家通用語言。少數民族國家工作人員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有困難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宣誓。

第二十一條 因故未能參加宣誓儀式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適時另行宣誓。

第二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組織相關媒體對宣誓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第二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宣誓儀式,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旁聽。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期間的宣誓儀式,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和其他列席人員可以旁聽。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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