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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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8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獨立設置的社會團體。
自治區全區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第四條 承認並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熱心紅十字會事業並繳納會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集體參加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紅十字會可以吸收自願為紅十字會工作的各界人士為志願工作者,協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五條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紅十字會的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的工作,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條件,並對其業務活動進行協調和監督。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的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第八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
(二)開展救災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參與組織救助,並向上一級紅十字會及時報告情況;
(三)組織初級衛生救護培訓,普及現場自救知識;
(四)與教育部門配合,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五)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
(六)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事宜;
(七)依法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救助和服務活動。
第九條 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可以從事募捐工作,募捐活動由自治區紅十字會統一組織並實施管理,所得款物應當用於救助工作。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紅十字會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第十二條 經國家和自治區主管部門批准,自治區紅十字會可以用募捐所得資金,建立紅十字基金。
基金使用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自治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本行政區域衛生醫療發展規劃,開辦紅十字會醫院、診所、急救中心(站),從事人道主義醫療救護工作。
第十四條 對紅十字會接受的境外捐贈,海關、商檢、檢疫、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予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減稅或免稅待遇。
第十五條 對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輿論宣傳單位應當對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的人道主義救助宣傳活動給予支持和扶助。
第十七條 用於緊急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物資和交通工具應予優先通行,人員有優先使用公用通訊工具的權利。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的款物應當分別設置專項帳戶核算管理,其工作機構每年應當向理事會報告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對在人道主義救助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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