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不得出版宣揚愚昧迷信和偽科學內容出版物的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不得出版
宣揚愚昧迷信和偽科學內容出版物的通知

新生出聯〔1999〕16號
1999年8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總政宣傳部,中央各部門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有的打着氣功、練功的旗號,散布荒誕言論和歪理邪說;有的以研究民俗為幌子,通過看相、算命、看風水等宣揚愚昧迷信和偽科學。少數出版單位受此影響,置國家有關出版法規於不顧,也出版、印刷、複製、發行了一些宣揚愚昧迷信內容的出版物。這些出版物,影響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害於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對此,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加強對此類出版物的管理。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款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不得出版宣揚愚昧迷信和偽科學內容出版物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和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出版方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所出版的出版物,內容必須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有利於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二、所有出版單位不得出版借氣功練功健身之名,散布荒誕言論和歪理邪說,宣傳愚昧迷信和偽科學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借研究民俗、傳統文化之名,宣揚看相、算命、占卜、看風水等愚昧迷信、偽科學的出版物;不得登載法律、法規和有關出版管理規定禁止的內容。同時嚴禁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出版上述出版物。

  三、今後,有關涉及氣功、練功類的出版物限於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體育、衛生類出版單位出版,其它出版單位一律不得出版。上述出版單位在出版有關氣功、練功類出版物時,要嚴格履行選題論證制度、稿件審核制度,其主管部門也要嚴格把關。對出版中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及時請示有關部門。

  四、所有印刷、複製企業在印製、複製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的有關氣功、練功類出版物時,必須嚴格按《印刷業管理條例》、《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音像製品複製管理辦法》、《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辦理委印和承印手續,並嚴格執行《圖書、期刊印製委託書》、《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委託書》、《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制度。印刷、複製企業不得擅自加印、翻印、盜印、銷售上述出版物。所有印刷、複製企業不得印製、複製宣揚愚昧迷信、偽科學內容的非法出版物。駐廠監督員要嚴格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

  五、加強出版物發行管理。具有總發行權的發行單位在征訂發行有關氣功、練功類的出版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征訂發行委託書制度;零售單位只能從正式渠道進貨,並嚴格履行進貨手續,完整保存進貨憑證;任何發行單位不得經營非法出版物。

  六、各地、各出版單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和規定,並結合新聞出版署《關於不得出版宣傳愚昧迷信的圖書的通知》((89)新出圖字第338號)的要求,對有關氣功、練功類的出版物和看相、算命、看風水等宣揚愚昧迷信、偽科學內容的出版物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已安排的選題要堅決撤銷;在制品要堅決停止出版、印刷、複製;已出版的,一律停止發行。出版單位清理後,應及時將停售的出版物列出清單通知有關發行單位;各發行單位要及時下架、停售,並認真清理庫存,向原供貨單位辦理退貨手續;各地書刊和音像市場管理部門要按照出版單位的停售通知,加強對書刊音像市場的檢查。清理工作中要嚴格掌握有關政策和要求,將真正研究民俗和傳統文化的學術研究著作同宣揚愚昧迷信和偽科學內容的出版物區分開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各有關部委出版單位主管部門,要將清理結果於9月20日前報新聞出版署,同時抄報中宣部出版局。

  各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對違反本通知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圖書總發行管理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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