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加強對進口網絡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加強對進口網絡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 新出廳字〔2009〕266號 2009年7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各遊戲出版運營企業:
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網絡遊戲出版服務業經過多年的規範引導,取得了快速發展,總體情況是好的。但是,近一個時期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非法企業通過互聯網大肆傳播色情暴力等不良遊戲作品;有的企業未經審批擅自出版運營進口網絡遊戲;有的境外機構打着技術輸入的幌子,在相關展覽、會議中大量推廣、演示未經審批的境外遊戲作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有的部門未經國務院授權,自設網絡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遊戲審查,造成重複審批,干擾了正常的管理程序。為了進一步規範網絡遊戲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對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遊戲作品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與進口網絡遊戲相關的會展交易活動,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0號)(以下簡稱「三定方案」)的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任何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遊戲出版運營服務,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前置審批,取得具有網絡遊戲出版服務範圍的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遊戲出版運營服務的,一經發現,立即依法取締。
二、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進行審批」。任何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進口網絡遊戲作品,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一律不得在境內提供出版運營服務。違者將依法予以取締,停止運營。
三、新聞出版總署是惟一經國務院授權負責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進口網絡遊戲的審批部門,如發現有其他部門越權進行前置審查審批,違法行政,有關企業可依法向國務院監督部門舉報或提起行政訴訟。
四、在境內舉辦各種遊戲的會展交易節慶活動中,凡涉及境外遊戲作品的展示、演示、交易、推廣等內容的,必須按進口網絡遊戲審批規定,事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查批准。違者將依法予以取締,並追究主辦、承辦單位和相關企業的責任。
五、有關報紙、雜誌及網絡媒體,不得為上述違規行為和活動進行報道和宣傳,同時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六、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對本地區相關企業和活動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堅決查處糾正,確保網絡遊戲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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