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海關總署關於承接《聖經》印件的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署、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海關總署關於承接《聖經》印件的管理規定
1994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海關總署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宗教事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加強對印刷企業承接《聖經》印件(包括《聖經》故事等,下同)印製業務的管理工作,制止對外加工《聖經》印件的混亂現象,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內《聖經》印件的印製業務,由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需經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教會內部發行。

  二、承接境外(港、澳、台、國外,下同)《聖經》印件的印製業務,需經承印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事務局和新聞出版局審批並由新聞出版局指定印刷企業印製,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海關總署和新聞出版署備案。印製的成品全部運輸出境,不准滯留境內傳播或銷售。

  三、原則上不得承接境外中文版及中外文對照版《聖經》印件的印製業務。特殊需要的,需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

  四、承印企業應是管理基礎及設備、技術條件好,能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印製周期的國家書刊印刷定點企業和個別省級書刊印刷定點企業,以及一直受國內宗教團體委託承接中文版《聖經》印刷業務的南京愛德印刷有限公司。

  五、承印企業在印製過程中,須指定專人負責,按密件印製辦法嚴格管理,具體應做到:

  1.承接印件時,必須持有符合上述規定的批准件原件,委印、承印雙方應簽訂正式合同。

  2.嚴格按批件的印數承印,不得擅自加印。

  3.保證印件質量,嚴防不合格產品出廠。

  4.按合同數量、期限交貨,不准欠尾和拖期。成品按合同規定發往境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發往地點。

  5.印件的成品、半成品要嚴格管理。多餘部分和殘次品由專人負責同白紙核對無誤後破碎處理,不得流失。

  6.印製完畢後,原稿、膠片等全部交還委印方,印製企業不得擅自留存或轉讓。

  六、海關憑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批准原件,對符合對外加工裝配或進料加工規定的,按規定予以登記備案,並進行監管。

  七、對違反此規定承接《聖經》印件印製業務的,按從事非法出版活動論處。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過去在《聖經》印件印製管理方面的規定與此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此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