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報紙、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記註冊的通知

新聞出版署關於報紙、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記註冊的通知
1987年5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文件
2004年6月18日《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廢止的第二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目錄》宣佈廢止。

  為了加強對出版物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質量,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我國現有的報紙、期刊和出版社加以整頓、充實和提高,重新登記註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紙、期刊和出版社申請重新登記註冊,必須遵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經過整頓,由國家指定的有關機關審查合格。標準是:

  (一)有明確的符合四項基本原則、能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的辦報辦刊辦社的宗旨;

  (二)有經國家指定機關批准的專業分工範圍;

  (三)有切實擔負領導責任的主辦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有健全的領導班子;

  (五)有稱職的專職主編(或總編輯或社長)和一定數量的業務骨幹;

  (六)有必要的物質條件(經費、辦公場所、印刷長或承印單位)。

 二、經國家指定的機關認可後,申請重新登記註冊的報紙、期刊和出版社,應分別向國家新聞出版署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局報送登記申請書和提供申請批准繼續開辦的證件,填報登記表。登記申請書須經主辦單位和上級主管單位審核簽發,並列明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報刊還應註明刊期);

  (二)主辦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開辦宗旨和專業分工範圍;

  (四)正副主編(或正副總編輯或正副社長)的姓名、地址、簡歷;

  (五)組織機構簡況;

  (六)辦公場所和地址(只能和主辦單位同在一地);

  (七)經費及其來源;

  (八)印刷、發行單位的名稱、地址和主要負責人姓名、地址。以上內容,申請單位必須如實填報,以備核查。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局負責本地區內所有報紙、期刊和出版社的重新登記註冊工作,經審核,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發給登記證,同時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備案。

  中央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部門、本地區所屬報紙、期刊和出版社的整頓工作,並認定整頓是否合格。

  報紙、期刊和出版社能否重新登記註冊,須經國家指定的有關單位審核認可。國家指定的各有關單位審核認可時,必須考慮目前報紙、期刊和出版社數量偏多,質量偏低編輯骨幹少而弱以及紙張供應不足的情況,下決心停辦或合併一批。

  中央一級的報紙重新登記註冊,須先經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核認可。

  中央一級的期刊重新登記註冊,屬社會科學和文學藝術的,須先經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核認可;屬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須先經國家科委審核認可,報新聞出版署備查。

  地方的報紙和期刊重新登記註冊,須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認可,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備查。

  軍隊系統的報紙、期刊能否重新登記註冊,須先經總政治部審核認可,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備查。

  出版社重新登記註冊,須先經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核認可。

 四、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報紙、期刊和出版社,一律不予重新登記註冊。

 五、經過重新登記註冊的報紙、期刊和出版社,需在每期報紙、期刊和每本書籍上,載明註冊登記號碼,標明主編(或總編輯或社長)的姓名。違反《憲法》、法律和新聞出版行政法規的,違反辦報辦刊辦社宗旨和超越專業分工範圍的,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究,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沒收出版物和銷售收入、罰款、停業整頓,直至撤銷註冊登記證的處分。

 六、對非法出版活動一律嚴加取締。查處非法出版活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局會同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執行,沒收其出版物和銷售收入,必要時處以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觸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不予重新登記註冊或被撤銷登記的報紙、期刊和出版社,一律不得再進行任何業務活動。違反者按非法出版活動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局應會同輕工、郵電、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內的報紙、書刊印刷單位和報刊、圖書發行單位進行整頓,並對承印報紙、書刊的印刷廠特別是鄉鎮印刷廠和城鄉發行報刊、圖書的集體、個體發行點,進行登記註冊和管理。

 七、報紙和期刊的重新登記註冊,除純屬自然科學和工商技術的以外,應在今年第三季度內完成。出版社的重新登記註冊,應在今年內做好準備工作。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將本通知下達給所屬報、刊和出版社。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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