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關於中國經營報、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產權界定的函》的通知
新聞出版署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關於中國經營報、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產權界定的函》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新聞出版署 1999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刊處及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報刊管理部門:
最近,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新聞出版署聯合對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的《中國經營報》、《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的產權界定作了批覆(見附件國管財字(1999)219號),現予轉發。復函中認定《中國經營報》、《精品購物指南》為國有資產,同時明確了目前我國報刊社均屬國有資產。
這一復函是依據現行的新聞出版法規和出版管理規章,以及我國報刊業的實際,做出的具有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的規範性文件。將報刊社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有利於報刊業規範經營、集約發展,對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都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請各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根據批覆的精神,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出版管理,嚴肅查處協辦、掛靠等擅自參與報刊出版活動的違規行為。同時要求各報刊的主管、主辦單位增強維護國有資產的意識,加強對所辦報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尤其是這次報刊調整中,更要作好清產核資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中國社會科學院:
你院《關於〈中國經營報〉社及〈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產權界定的函》((99)社科監字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出版管理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報刊出版單位須經國家審批,並且須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主管機關。主辦單位要為出版單位的設立提供和籌集必要的資金、設備,並創造其它必要條件,報刊的主辦單位即是報刊的投資人。目前尚無可由個人、集體出資創辦或擁有報刊的規定,因此,我國的報刊社均為全民所有制單位。鑑於該報社的主辦單位是全民所有制單位,《中國經營報》及《精品購物指南》報社創辦時也已明確為全民所有制性質,其形成的資產應為國有資產。
報刊創辦時,若有個人、集體自籌啟動資金的,不能認定為對該報刊的投資,應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由主辦單位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退還。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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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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