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無錫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無錫市旅遊業促進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無錫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3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5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無錫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2015年2月28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制定 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引導與產業發展

第三章 政策扶持與市場促進

第四章 服務保障與規範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旅遊業發展,滿足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消費需求,建設旅遊度假勝地和旅遊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包括觀光旅遊、休閒旅遊、度假旅遊等。

第三條 促進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堅持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和現代文明成果的有效保護與科學利用相協調,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相協同的原則。

第四條 旅遊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業發展的組織和領導,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促進旅遊資源融合、產業發展的政策,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指導、服務、協調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政和園林、農業、文化廣電新聞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支持旅遊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產品推介、交流合作等服務。

鼓勵旅遊中介組織發展,促進旅遊市場繁榮。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引導與產業發展

第八條 市、縣級市和旅遊資源豐富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統籌旅遊業發展需要,協調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服務要素與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之間的關係。

區人民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基礎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資源優化利用原則,體現無錫旅遊資源和人文歷史淵源特徵,突出太湖風景名勝區旅遊品牌,形成以馬山國際旅遊島、運河風光帶、太湖新城生態旅遊度假區、江陰和宜興旅遊片區,以及其他各類旅遊集聚區為核心的大旅遊格局。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依法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並遵守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相關部門在立項審批或者核准時應當事先書面徵求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自然生態環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國內外具有較強吸引力的精品景區和特色旅遊目的地建設,推進旅遊休閒度假區、旅遊產業集聚區、旅遊綜合體發展,培育和引進旅遊創新業態類項目,優化旅遊空間布局,增強旅遊休閒功能,提升旅遊服務品質。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本開發具有特色的主題遊樂、創意集市、影視演藝、商貿會展、健康養生、科普教育、研學旅行、體育旅遊、自駕旅遊等休閒度假項目和產品。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投資主體可以利用農村民居、農業園區、景觀村鎮、田園、民俗風情等自然、人文資源開展鄉村旅遊經營活動。鼓勵利用城鄉居民自有住宅依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用於旅遊經營活動的相關建築物設施、消防設備、治安設施,以及飲食衛生、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利用世界文化遺產、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鎮村、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錫劇、宜興紫砂、惠山泥人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資源,開發文化旅遊產品,拓展文化旅遊功能。

第十七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商企業、科研機構,建設研學旅行基地,完善接待體系,開發研學旅行產品。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制定老年旅遊服務規範,規劃引導各類景區加強老年旅遊服務設施建設,鼓勵旅遊經營者結合養老服務業、健康服務業,開發與老年人休閒、度假、養生、養老相結合的旅遊產品,形成專業化老年旅遊服務品牌。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促進無錫旅遊特色商品的保護、研發、生產和銷售。

鼓勵旅遊商品創意研發設計,培育體現無錫特色的旅遊商品品牌,傳承和弘揚老字號品牌,建設特色商品購物街區,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開辦主題酒店、汽車旅館、青年旅舍、客棧民宿等住宿接待設施,經營汽車自駕營地、房車基地、露營基地等基礎服務設施,開發具有特色的旅遊項目。

第三章 政策扶持與市場促進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旅遊規劃編制、智慧旅遊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旅遊宣傳推介、旅遊產業推進和品牌建設等提供專項資金支持,促進旅遊業發展。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引導、推動設立旅遊產業基金,支持符合無錫旅遊業發展的旅遊項目、產品開發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重大旅遊項目用地。

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灘、廢棄礦山、島嶼等開發旅遊項目。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通過多種所有制形式,完善旅遊企業產權結構。

鼓勵各類資本通過參股、兼併、收購、遷移總部等方式組建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旅遊企業集團或者經營合作網絡。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旅遊經營者給予融資支持,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抵押等擔保方式依法開展貸款業務。

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為旅遊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鼓勵涉農擔保資金為鄉村旅遊提供貸款擔保。

第二十六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進入資本市場。

市、縣級市、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企業上市工作的指導。

旅遊企業實現上市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旅遊賓館、飯店、景區的用水、用電、用氣,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優惠價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開展旅遊管理人員、導遊、領隊以及相關服務人員的分級分類培訓。

鼓勵培養和引進複合型、技能型、應用型的旅遊策劃、管理、營銷、導遊等旅遊人才,對符合相關政策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獎勵或者補貼。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旅遊特色學科、專業和課程,開展國際間交流合作,與旅遊企業建立旅遊職業教育與服務技能培訓基地。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獎勵措施,支持旅遊企業發展。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年旅遊經營收入、接待境外旅遊團隊、創建旅遊品牌、推進重大旅遊項目建設等達到規定條件的旅遊企業,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為職工旅遊休閒創造條件,促進旅遊休閒消費。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旅遊形象宣傳和旅遊品牌推介,開展對外宣傳、文化交流、國際友好城市交流等活動,推廣太湖明珠、魅力無錫的城市旅遊形象。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資源特色和旅遊產品優勢,制定旅遊宣傳計劃,開展旅遊推介活動。

鼓勵旅遊經營者參加旅遊交易會,舉辦旅遊節事活動。

第三十三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並加強與旅遊城市、周邊地區和旅遊企業的交流,建立城際間、區域間、行業間合作機制,促進旅遊資源共享。

第四章 服務保障與規範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和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智慧旅遊建設。

鼓勵旅遊經營者建設和推廣旅遊電子商務平台,開發、使用網絡信息查詢、預訂、支付、評價等功能,提升旅遊信息化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旅遊資源普查工作,建立旅遊資源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旅遊諮詢中心、旅遊信息設施和旅遊集散中心建設,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

旅遊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等承擔公益性的旅遊諮詢服務。

公共交通線路、站點設置應當兼顧旅遊需要;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旅遊專線。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假日旅遊預警制度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衛生、氣象、景區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主要旅遊景區(點)、線路、住宿等旅遊接待信息和交通、氣象、醫療急救等保障信息。

旅遊高峰期間,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通往主要景區車輛的疏導,維護交通秩序,合理組織,科學調度公共客運。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安全的監督檢查,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旅遊風險預警機制和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志願服務體系。

鼓勵社會團體、公民參與旅遊志願活動,在信息諮詢、翻譯接待、秩序維護、醫療救助、文明督導、禮儀講解、嚮導指引等方面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推進旅遊服務標準化建設,促進相關旅遊經營活動標準化管理。

鼓勵旅遊行業協會、旅遊企業承擔或者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加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者投訴統一受理制度。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受理旅遊投訴,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並答覆投訴者;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並告知投訴者。

第四十二條 推進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經營者誠信檔案,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旅行社、導遊等的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服務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旅遊者問卷調查、網絡評論調查、旅遊投訴分析等方式,開展以遊客滿意度調查為核心的旅遊服務質量評價,並形成旅遊服務質量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導遊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導遊人員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導遊人員信息檔案,及時、準確記錄導遊培訓、獎懲和服務質量評價等信息。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導遊服務質量評價、遊客滿意度以及導遊等級評定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旅遊景區(點)逐步擴大門票價格優惠範圍。

旅遊景區(點)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旅遊惠民活動,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人、軍人、殘疾人等實行門票費用減免。

第四十六條 旅遊、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民族宗教、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監管聯動和違法行為信息通報等旅遊管理工作機制,依法查處非法旅遊經營、擾亂旅遊秩序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