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檔案管理條例

無錫市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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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無錫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5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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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檔案管理條例

(2004年5月26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制定 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2011年4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2011年5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公開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護和利用檔案,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實物、電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將檔案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檔案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促進數字檔案館建設,建立檔案信息服務網絡體系,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館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充分利用檔案資源,為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並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為檔案事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檔案事業,對全市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縣級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收集、整理檔案。

第九條 各級各類開發區的檔案機構管理本開發區形成的檔案,並對開發區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非常設機構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和管理,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應當設立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本級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本級分管範圍內各歷史時期的檔案和有關資料。
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就城建、房地產、民族工商業、社會保障等設立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某一專門領域的檔案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和各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確定檔案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檔案,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從事檔案業務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單位和個人設立對外開放檔案館的,應當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檔案工作人員和從事檔案中介服務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並接受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進館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年度評估,按照規定對檔案綜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調整同級綜合檔案館進館單位名冊,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進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綜合檔案館定期移交檔案,同時移交符合要求的電子文本和目錄以及與檔案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下列涉及本行政區的重大活動、重要事件,有關承辦單位應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相關的文件、照片、錄音、錄像及友好城市或者國際交往中贈送的紀念品等檔案資料,做好建檔、歸檔工作: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檢查、視察、考察、指導工作的活動以及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的參觀、訪問活動;

  (二)在本市舉辦的全省、全國、國際性會議和重要的經濟、文化等活動;

(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活動;

(四)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活動。

舉辦全市性的重大活動以及應對嚴重自然災害、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成立臨時工作機構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全過程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文字、照片、影像等檔案資料歸國家所有,檔案形成者應當收集齊全,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二十條 綜合檔案館可以為無錫籍或者曾經在無錫工作過且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人員建立人物檔案:

  (一)國際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

  (二)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的;

  (三)在專業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全國著名的社會各界傑出人士;

  (五)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登記並接受其檔案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工程建設檔案。

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分別在項目立項和竣工後三個月內,將基本概況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檔案專項檢查。

地下管線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確保檔案的規範、完整。

第二十二條 教育、醫療、婚姻、就業、公證、徵收以及社會保障等涉及個人權益的檔案,有關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妥善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非常設機構撤銷時,有主管部門的,其檔案向主管部門移交;無主管部門的,其檔案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在涉及資產和產權變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向變更後的單位移交,確保檔案的完整;改制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改制前及其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歸國家所有,應當及時向當地綜合檔案館移交。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檔案屬本單位所有,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中介機構保管檔案資料,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國家和社會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向所在地綜合檔案館報送目錄,並書面告知變動情況。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依法終止的,檔案交原中方(內地)合資、合作者保存,或者向所在地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五條 新聞單位應當做好圖片、聲像檔案的收集、歸檔工作,並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電子文本和複製件。

各單位編著、出版的各類書籍、報刊、音像製品,應當向綜合檔案館送交樣本作為館藏保存。

第二十六條 綜合檔案館負責徵集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檔案。

向社會徵集的檔案既是文物又是圖書資料的,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保管部門。

第四章 檔案公開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綜合檔案館是同級人民政府的信息公開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向社會提供服務。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並通過互聯網提供現行文件等公開信息的在線利用。

第二十八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各類檔案查閱利用的內容、場所和辦法。

第二十九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檔案開放和涉密檔案解密的規定,定期對館藏檔案進行開放鑑定和檔案解密,通過媒體、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提供查閱服務。

禁止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第三十條 單位、個人憑有效證明或者證件,可以到各級各類檔案館利用開放的檔案;利用未開放檔案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外國組織、外國人憑有效證明或者證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對各級各類檔案館拒絕提供利用檔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申訴。

第三十二條 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未經所有者同意,檔案館不得提供他人利用或者擅自公布;利用或者公布捐贈的檔案,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三條 鼓勵個人建立私人檔案。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依法向社會開放。單位或者個人公布檔案不得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嚴禁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妥善保管涉及個人權益檔案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改制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未按照規定移交檔案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逾期不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將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檔案據為己有、拒絕歸檔和移交,或者未按照規定開放檔案提供查閱服務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供政府信息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將檔案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的。

前款第二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檔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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