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公約/1949年/第三公約/附件五

附件四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附件五
關於戰俘向其本國匯款之示範規則
1949年8月12日
(見《公約》第六十三條

(一)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所述之通知應載明:

(甲)第十七條所列舉之戰俘匯款人之番號、等級、姓名;
(乙)在其本國之收款人之姓名及住址;
(丙)所交付之拘留國貨向數目。

(二)此項通知應由戰俘簽署,如其不能書寫,則可在其上作一證明之記號,並由戰俘代表加簽。

(三)戰俘營長官對此項通知應附加一證明書,以證明該有關戰俘之存款並不少於所載匯款數目。

(四)此項通知可編成清單,此等清單之每張應由戰俘代表證明並由戰俘營長官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