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志/卷十四

卷十三 日本國志
卷十四
職官志二
作者:黃遵憲
卷十五

維新以來,設官分職廢置紛紜,若各官省所隸之局,因革損益隨時變更,尤不可勝載。今專就明治十四年冬現有之官分條臚舉,其仿照西法、為舊制所無者特加詳焉。

太政官孝德帝時始置左、右大臣,尋設八省百官,以規樵唐制。天智登極始置太政大臣,以皇子為之,百寮有司咸隸而受職,體制崇重,禮絕群臣。自文德以後外戚擅權,世襲其位,馴有關白攝政,准三宮之號,蓋一國大權之所歸,侔於人主矣。逮乎將門主政,百官盡屬虛器,太政官亦存空名。慶應丁卯,太政復古,盡廢舊稱,並及武門所設傳奏、守護職、所司代諸官,乃設總裁、議定、參與之職。明治元年戊辰正月,以三職統八課。八課者曰總裁、曰神祗事務、曰內國事務、曰外國事務、曰海陸軍務、曰會計事務、曰刑法事務、曰制度事務。二月,改八課為八局。閏四月,改局稱官,復分總裁局為議政官、行政官。議政官有議定、參與、議長,皆主立政。行政官有輔、有相,皆主行政。己巳七月,又罷行政官,復大臣參議之名,視事於內閣。別置集議院,使行政長官會討得失,然行政長官奉命而已。辛未七月,更分太政官為正院、即內閣。左院、議長與參議兼任。右院,諸省長官會集之所。然右院勢弱。乙亥四月,廢三院,更立元老院,專議政事,而元老院亦無權,國家政事悉出於大臣參議,各省卿長類以參議兼任,於是太政官權益重。其時參議板垣退助極陳參議兼卿之弊,謂議政、行政不可歸一。左大臣島津久光韙其說,大臣三條實美執持不可,樞府分黨,浸成瑕隙。初,參議木戶孝允使歐美歸,欲效其政體,所議每與內閣齟齬,遂與板垣退助俱退歸,樞府漸成水火。井上馨憂之,於八年一月要說木戶、板垣、大久保、伊藤諸君於大阪以調停異同,世人名之曰大阪會議。木戶、板垣仍任職,及板垣退助之建議也,會聞朝鮮炮擊雲揚艦事,三條實美欲待事定再議,退助執不可,左大臣久光力贊其言,於是內閣大臣會請敕裁。國皇詔曰,分離論不可行,左大臣所奏不可納。島津、板垣遂辭職,物議紛紜,都下譁然。尋久光、退助皆辭職,政體暫定,五年少所變革。庚辰二月,復解參議所兼卿職,專任參議,而各省卿長擇員別補。然未幾太政官中旋設外務、內務、軍事、會計、法制、司法六局,仍命參議董其事,若於諸省卿長之上復設統轄官者。既又分設書記局、參事院、檢察院、賞勳局、統計院、修史館,以大臣參議兼充其長,而諸省卿不以參議兼。然制雖稍殊,而權未嘗下逮也。

太政大臣一人主輔弼,一人襄理萬機,創制庶政,進退百寮,有司章奏裁決可否,由大臣用御印。凡國中律例格式悉乙太政大臣名佈告於四方。左、右大臣各一人參議,無定員。為之貳,率屬而從事焉。大書記官、權大書記官、少書記官、權少書記官,無定員官等詳表,諸省書記官、屬宮職制皆同,其不同者別詳之。主撰擬草案,勘校文書,督率員吏分任職事。屬官一等至十等,無定員官等詳表。掌繕寫文書,檢查檔案,受發文移,奔走事務。凡隸於太政官者曰書記局、曰參事院、曰檢查院、曰賞勳局、曰統計院、曰修史館。書記局:凡二局,以大書記官為長,專司內閣文書檔案。

參事院:先是,太政官中置制度事務局,後改法制局,國家制度皆議而後行。自明治八年設元老院,凡立法之事悉委於院,而太政官仍有法制局,至十四年始改為參事院。議長一人,以參議兼充。副議長一人,以一等官充。議官,無定員。以二、三等官充。議官補,無定員。以四等至七等官充。議官補無定員,其支領某等官月俸者曰某等官相當官。員外議官補,無定員。以諸省書記官兼充。書記生,無定員。以八等至十七等官充。其支領某等月俸者曰某等相當官。凡屬於官事者曰職制章程,系於民事者曰規則條款,關於刑法者曰法律。因革損益,由內閣具草,交元老院議定,復呈本院參詳而行之。其官省疑難之事及政事得失所關,有持論異同紛紜不決者,皆經本院議定而後行。

會計檢查院:明治十四年始設。院長一人,以二等官充。副長一人,以三等官充。檢查官,無定員。以四等至七等官充。檢查官補,無定員。以八等至十七等官充。凡歲出、歲入之科目,豫算、決算之報告,國庫出納之法,官物管理之方,皆分別科條創定規制,諸省官吏司會計之任者咸遵其法,上其數,經本院檢查而後頒告焉。

賞勳局:總裁一人,乙太政大臣兼充。副總裁一人,以一等官充。議定官,無定員。以二等官充。主事一人,以四等官充。一等秘書官一人,以五等官充。二等秘書官一人,以六等官充。屬官,無定員。自六等至十等。凡考績則敘階,官等有定,而位階無定,現任官循其舊階而升進之,亦有解官華族以特旨敘位者。旌能則賞物,有操行奇特者,或賜銀盃,或賜木杯,或賜米,或賜帛。酬勞則賜金,獎勳則錫章,詳勳位條。皆由議定官議其事,上之總裁,核而頒給焉。

統計院:明治十四年始設。幹事兼檢查官一人,以一、二、三等官充。書記官,無定員。屬官。無定員。凡國中之土地、戶口、農業、工作、商務、船舶、財政、兵力、刑法、文教,督令司職者詳查其事,確稽其數,編次為表,上之本院。本院統而編之,其表多為方野形,或為圓圖,或為旁行斜上之式,使覽者瞭然於國力之盛衰,政治之得失。俾樞府諸臣得握其要而施治焉。考統計之法蓋如史家之表,太史公曰:吾見《周譜》旁行斜上,故因而作表。今泰西統計之學,悉詳考數目,分編為表,而由表之法變而為圓圖,為方圖,為縱橫上下之線,使覽者不煩尋索而是非得失瞭然於胸中。則其學愈簡、愈明、愈精、愈細矣。當泰西千七百年M始有此名,碩學鴻儒討論掌故,特創此法以便於記憶耳。人猶未知其於政治有大益也。及佛蘭西路易十四世、拿破崙一世之時變更政體,乃舉一切施政之方條分類別,表而明之,由是歐洲各國迭相慕效。蓋其法借算數以求實事,即舉實事以考利弊,如記人民婚姻、生死之數,可以知戶口之虛旺。記農業、百工、物產之數,可以知物價之高下。記兵力厚薄,可以知國勢之強弱。記商業盛衰,可以知國力之盈絀。記犯罪多寡,可以知刑罰之輕重。操之至約,執之至簡,而一國情形如視諸掌焉,誠秉國鈞者必不可少之書也。泰西之業是學者謂,上古有夏禹王嘗以統計之法創為一書,並刊於鼎,實為統計學者之祖。蓋謂《禹貢》與九鼎也。余因考《周禮》一書,大司徒掌人民之數,九州地域廣輪之數,而職方氏一官並及財用、九穀、六畜之數。苟非綱舉目張,俾居是職者博稽而詳核焉,烏從而知其數哉?賈生有言:帝王之治天下也,極之至纖至悉,而無不到。信矣哉!

修史館:總裁一人,今以大臣兼充。編修,無定員,凡四等。監事一員,掌記,無定員,凡八等。繕寫。無定員,凡二等。凡官省使院之事見於佈告者系曰誌之,若國有大事則記其本末,查訪而類編之。若西鄉隆盛叛之類。

元老院:古無此官。初,明治戊辰四月,於太政官中設議政局。十二月置公議所於東京,己巳七月,廢公議所,置集議院。十二月閉院,庚午三月,開集議院,九月閉院。辛未,並集議院於太政官。其時太政官之權特重,議者欲仿西法,開議院以分其權,是年參議副島種臣、板垣退助等連名上書,請起民撰議院。大學頭加藤宏之駁論,謂民智未開,於時未可。然世論紛紜未已。壬申二月,詔曰:「朕即位之初,會群臣,以五事誓神明,定國是。賴祖宗之靈,群臣之力,致今曰小康。顧中興日淺,未臻上理,朕乃擴充誓文之意,更設元老院,以定立法之源。置大審院,以鞏立法之權。又召集地方官以通民情,圖公益,漸建立憲政體。欲與汝眾庶俱賴其慶,汝眾庶其毋泥舊習,毋蹈輕進,以翼贊朕旨。」於是遂設元老院。

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主監臨議場,整頓院規。幹事一人,理院中會計庶務。議官,無定員。掌會議議案,定決可否。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主宣讀議草,纂修奏稿。書記生,無定員,凡十等。主文書檔案。議長、議官皆特旨擢任,第一,華族;第二,敕任、奏任官應升者;第三,於國有勳勞者;第四,明於政治,習於法律者。凡制定新法,改正舊章,皆由內閣草具議案,以敕命交付本院。議案有應行議商者,有止應檢視者,亦由內閣分別交付,若其事急應施行者,先由內閣隨時佈告,再交本院檢視亦可。議官約三十員,議事之曰會集諸員必逾三分之一乃得開議,議論既畢,專以人數之多寡決事之從違。凡諸省所上之事已經內閣具案,亦得委員至本院陳述其意見,以備參酌。凡大臣、參議、省使長官均得於議事曰至院會議,惟不入於決議員數之列。凡人民於立法創制有所建白,本院得受其書而理之。每歲會議開院、閉院,均奉敕旨以行,開會之曰乘輿或親臨焉。

外務省 中古有鴻臚寺,以待遠賓,然所司迎送饋勞之事而已。德川氏時設長崎奉行,官理互市。迨泰西諸國遣兵要約,於下田、箱館、浦賀各設奉行,為外務所緣起。明治戊辰二月,德川氏還政,始建外國事務局。閏四月,廢局,設外國官,七月復廢外國官,建外務省。幕府末年,曾遣筑後守池田使英、法國,是為遣使外國之始。庚午六月,設特例辦務使。閏十月,置大、中、少辦務使,正、權大少記,分遣於泰西,理通商事及留學生。十一月,又設領事官,官凡四等。壬申十月,廢辦務使及大少記,置公使、書記官、書記生等定為今制。

外務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訂條約、遣信使、通市舶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慎邦交。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主譯文書,通言語,款賓客,具草案。或分國,或分事,各專其責。屬官,無定員,凡四等。承辦庶務。凡朝會宴饗,外務卿班在鄰國公使上,公使人國先謁外務卿,示以國書稿而後覲見,有事則折簡約公使會商於本省。亦有遣大輔、少輔與使館書記官議商具草,而後卿與公使定之者。凡鄰國領事蒞任,公使具其姓名告之卿,卿假以文憑曰:「認可狀」,得狀乃視事。領事逾越法度者,卿得以其罪狀達其國外務,請撤之歸。凡地方官與他國領事交涉財產,屬之府縣官。鬥爭屬之警視局,訟獄屬之裁判所,課稅屬之稅關長,然皆隸於外務。若兩國爭執,以其事申之卿,卿告之公使而會議焉。凡國中律令格式宣告於四方者亦達之公使,凡鄰國大賓來則設領客使、接伴掛以周旋之,凡駐外公使、領事皆受外務卿指揮,公使、領事旬月必有報,書記官譯而編錄之,使周知他國之政治風俗焉。特命全權公使,一駐中國北京,一駐美國華盛頓,一駐英國倫敦,一駐俄國彼得羅堡,一駐意國羅國,一駐澳國維也納,一駐德國伯林,一駐法國巴黎,一駐曰國-國得力,一駐和國海牙。主修鄰好,覘國勢,護商旅,所駐之國條約內事皆任其全權,而事仍隸於外務。若國家大事則受外務卿指揮而後行。凡彼國有事必報達外務。辦理公使、官職差小者。代理公使,公使歸國以書記宮代理者。任事同而職稍殺,惟因事派遣授以全權者受命而出,事得專行。辛未四月,命大藏卿伊達宗城為欽差全權大臣,來使於我。以右大臣岩倉具視等為特命全權大使,往美利駕、歐羅巴各大國。丙子十月,以開拓使黑田清隆為特命全權辦理大臣,使朝鮮結約。甲戊八月,以內務卿大久保利通為欽差全權辦理大臣,來使於我議臺灣生蕃事。皆所謂頭等公使。凡特命全權公使,多以二等官充,拜命則解本官,歸國若不授別官,仍隸於外務,在任無定期。公使館屬官:書記官,凡二等。書記生,凡四等。書記見習,承辦諸務。

總領事,一駐中國上海,一駐朝鮮元山津。領事,在中國者駐天津、廈門、-牛-莊、之罘,多兼任,駐廣州者每以駐香港領事兼任。在法國者駐馬耳塞,在美國者一駐紐約,一駐桑佛蘭西斯哥,在伊國者駐未蘭,在朝鮮者駐釜山。主保護商民,管理貿易。所駐之國凡寄寓商民、留學生員歸其編審,商船之往來者亦歸其稽查。其在亞細亞者凡爭訟並得以己國法審斷己民,大事皆報之外務省,若與地方官爭議,則申其事於公使。領事署屬官:書記生,書記見習,承辦諸務。

內務省古為民部省。戊辰正月,設八課,有內國事務課。二月改課為局,閏四月廢之。己巳四月,建民部官,七月廢官改省,八月合併於大藏省。庚午七月,復改民部、大藏為二。辛未七月,又廢民部省。癸酉十一月,再置內務省,如今制。

內務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安家國、審戶籍、正疆界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敷邦治。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轄凡十二局:警保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監稽警察。初警視廳為本省分局,後雖別開官廳,而仍隸本省,此局專司其事。

地理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測繪地圖。戶籍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編審戶籍。社寺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神社、佛寺之事。

土木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家屋墳山之事。

衛生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其職在保護人民使無疾病。凡糞除街衢、疏通瀦郾、潔清井灶,皆督飭府縣官及警察官使地方人民掃除污穢,以防疾病。凡醫生必經試驗給予文憑,方許行醫。凡通都大邑必有病院以收養病民,院長時察其病況,上之本局。凡有以丹膏丸散營業者,必以化學剖驗無有毒害方許發賣。凡人民獸畜有傳染時疫者,必速由地方警察所電報於本局,而設法以豫防焉。

圖書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其職在獎勸著述,以圖公益。凡欲以著作及翻譯之圖書刻板者,先以草稿繕呈本局,本局察其有益於世給予執照,名曰版權,許於三十年間自專其利,他人不得翻刻盜賣。以攝影寫山水人物之形、名鏡寫真者亦如之。其摹測地圖、編錄政表者亦如之。凡新聞紙每曰刊印,必以印本呈本局。有犯新聞條例及讒謗律者,本局察而罰之。

會計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本省會計。庶務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本省庶務。取調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調查諸務。監獄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凡罪犯已經裁判官宣告、其處徒刑、流刑、懲役、禁獄、禁錮、拘留者,悉收於獄。獄成,隸於本省,不與司法官相關。凡獄中之房室、飲食、衣服、工役皆有定則。分設監獄於府縣,命監獄長司其事,而以本局監督之焉。往復課,以書記官為課長,主收發文書。

大藏省古亦名大藏省。戊辰正月,設八課,有會計事務課。二月改課為局,閏四月廢之,旋建會計官,己巳七月,廢官改省,八月與民部省合併。庚午七月,民部、大藏復分省,如今制。大藏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課徂稅、權出納、造錢幣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制邦用。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

本省所轄凡十二局:

書記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撰擬文書。議案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編纂章程。租稅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催收租稅。關稅局,以三等官為局長,主稽查關稅。凡通商港口分設稅關,關長以大書記官充,副關長以少書記官充,其事務較簡者不設副關長,或以屬官充關長。所屬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監吏,鑒定役,能識別物之美惡,價之高低者。各執其事,而以本局總司稽查焉。分設諸關曰橫濱、曰神戶、曰大阪、曰長崎、曰函館、曰新漏。

國債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清厘國債。國債詳《食貨志》。

出納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出納錢幣。

造幣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自明治四年始於大阪築造幣局,仿西人錢式,金、銀、銅三貨並鑄。凡貨幣別其性質,凡金二十圓、十圓、五圓、二圓、一圓者,皆金九銅一。銀一圓者,銀九銅一。銀五十錢、二十錢、十錢、五錢者,皆銀八銅二。准其分量,金二十圓重八錢八分七厘三毫六絲,十圓重四錢四分三厘六毫八絲,五圓重二錢一分一厘八毫四絲,二圓重八分八厘七毫三絲,一圓重四分四厘三毫六絲八.銀一圓者重七錢一分七厘六毫,其他皆有定式。手0其名稱,一圓千分之一為一厘,百分之一為一錢,十分之一為十錢。精其式樣,皆圓式,刻為龍鳳花草之形。皆由本局督令工匠隨時製造,以頒行於世焉。餘詳《食貨志.貨幣》條。

印刷局,以大書記官為局工,主印刷紙幣。紙幣詳《食貨志》。

常平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平準貨物。記錄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勘錄檔案。調查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勘查算數。銀行局,以書記官為局長。凡銀行名曰國立,核其資本,檢其股份,計其利益,查其簿記,皆由國家制定條例,而本局以時遣員巡察焉。

陸軍省,沿革詳《兵志》。

陸軍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選將校、給兵餉、飭軍律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整邦武。所屬將校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隸凡六局:

卿官房,以參謀大佐為房長,主參贊軍務。總務局,以大少輔為局長,主總理庶務。人員局,以大佐為局長,主步兵、騎兵事。炮兵局,以大佐為局長,主炮兵事。

工兵局,以大佐為局長,主工兵事。

會計局,以會計監督長為局長,主會計事。

陸軍武官:曰大將、中將、少將,是為將官。曰大佐、中佐、少佐,為佐官。曰大尉、中尉、少尉,為士官。士官之下為准士官,准士官以下曰曹長,軍曹,伍長,為下士。凡佐、尉以下官皆分科隸習,曰參謀科、曰憲兵科、曰步兵科、曰騎兵科、曰炮兵科、曰工兵科、曰輜重兵科、曰會計科、曰軍醫科、曰馬醫科、曰軍樂部。

陸軍省所轄官署:

炮兵會議所,以少將為議長,主講求炮製。軍醫本部,以軍醫總監為部長,主醫治疾病。病院,以軍醫監為院長,主調養傷疾。

士官學校,戶山學校,以將、佐官為校長,主教習士官。

教導團,以大佐為團長,主教練兵卒。

炮兵各方面,以佐官為提理,主修造槍炮。工兵各方面,以佐官為提理,主調製器械。軍馬局,以佐官為局長,主支發馬匹。

病馬院,以馬醫監為院長,主保護馬匹。憲兵本部,以佐官為部長,主整飭軍政。參謀本部,以將官為部長,主贊畫機務。監軍本部,以將官為部長,主監督戰事。近衛局,以將官為都督,主警衛王畿。六鎮台,以將官為司令,主防固岩邑。陸軍裁判所,主問罪懲凶。有裁判長、評事、大主理、中主理、少主理、大錄事、中錄事、少錄事、均無定員,官等詳《表》。一等捕部、二等捕部。凡陸軍軍人、軍屬,皆別設軍律,不同凡民,有犯律者,裁判長率屬而按律懲辦。遇大獄,則選派將校開廳而會議焉。以上陸軍諸官,皆別詳《兵志》。

海軍省,沿革詳《兵志》。

海軍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造船舶、派將校、固港岸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固邦防。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

海軍武官:曰大將、中將、少將,是為將官。曰大佐、中佐、少佐,為佐官。曰大尉、中尉、少尉,為尉官。士官以下為准士官,准士官以下曰掌炮長、曰木工長、曰水工長、為下士。凡佐、尉以下官各分科隸習,曰軍醫科、曰秘書科、曰主計科、掌軍艦會計。曰機關科。掌軍艦機器。

海軍省所隸官署:

兵學校,以將官為校長,主教習將校。造船局,以將官為局長,主製造船艦。水路局,以將官為局長,主巡測海路。海軍裁判所,官如陸軍。以上海軍諸官,皆別詳《兵志》。

文部省 古為式部省。明治戊辰三月,開學習院。六月,命開舊幕府所設昌平校。八月,開大學寮。己巳三月,建教導局。六月,改昌平校為大學校。七月,建宣教使,廢教導局。十二月,改大學校稱大學。辛未七月,廢大學,建文部省,為今制。

文部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修文教、建學校、育人才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敷邦教。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考明治十三年所頒文部省職制章程,本省分局有官立學務局、地方學務局、編習局、報告局、會計局.惟十四年冬職官錄不錄各局長,故略之。

文部省所隸學校:

東京大學校,校長曰總理,分教有教授、助教授、教諭、助教諭。

東京師範學校。

東京女子師範學校。東京外國語學校。大阪英語學校。農商務省 古無此官。戊辰閏四月,建會計官,管驛遞等七司。旋置商法司,既又廢之。己巳四月,建民部官,管驛遞、物產五司。六月又置通商司,七月,廢官改民部省。八月,民部與大藏省合併。庚午七月,又分省。辛未七月,廢民部省,於大藏省中置勸業、驛遞各司。八月,改稱勸業寮為勸農寮。癸酉十一月,置內務省,命管勸農局、驛遞局,既又增置博物局、山林局,惟商務局仍隸於大藏省。辛巳五月,始割內務、大藏兩省所隸之局為農商務省,如今制。

農商務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殖物產、便民生、圖公益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阜邦財。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官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轄凡八局:

書記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撰擬文稿。

農務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職在勸農務。凡諸國郡邑以時遣員巡行,察歲之豐歉,農之勤惰,田之墾荒,以周知其數。凡風雨水旱,旬日必試驗之以上之於卿,而普告於眾。局中有農學校,凡農家種植之法、畜牧之方、及蔬果花木之異種、粳鋤耒耜之新器,則傳其種,摹其形,譯其書,募生徒而教授之。凡絲、茶、棉、糖,匯全國所產比較而試驗之,褒其精良而禁其奸偽,局長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商務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職在興商務。凡通商之物辨其陸產,米、麥、絲、茶之類。坑產,銅、鐵、鉛、炭之類。水產,魚、介、蛤、貝之類。制產,酒、醬、陶、漆之類。分別天然之品與製造之物,計其數目,權其價格,別之以結約諸國,區之以通商各港,核其每歲輸出、輸入之多寡,而總權其金銀貨幣出入之數,以考其盛衰,求其盈絀。局長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工務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職在興工務。凡以人工製造,或本國自有之物,或外國新來之品,皆辨其良桔,驗其精粗,衡其巧拙,特開勸工廠以教人。其有新器異法,則摹其形、譯其書而廣其傳。若尤異者特褒賞之以勵眾。工局長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山林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職司山林。凡有林木之處,無論官有地與民有地,皆檢其地段,稽其叢數,別其材木,禁民間毋得剪伐,以保萌孽而滋生長。其林木種植之法、培養之方亦廣求善法以教人材。木之良者則裁為方寸,驗其質而考其宜。局長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驛遞局,驛遞總官一人,三等官。驛遞官四人,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幾十等。職司郵政。凡全國分局三千九百有奇,在東京者為總局,其餘各府、各縣、各郡、各區皆有分局。凡書一封重二錢以下者無論遠近皆取貲二錢,重二錢以上至四錢、四錢以上至六錢,每加重二錢則加收二錢,惟在一城市內往復者減半。其郵寄外國書函,如寄上海、香港、美國,每重十五具法國權量之名,每一具即日本二分六厘六毫強,十五具即三錢九分九厘也。收稅五錢,由南洋至歐羅巴收稅二十錢有奇,由大東洋至南、北美利堅者收十錢有奇。局中別造精紙,方廣七分許,鏤刻精美,名曰印紙,書其上曰郵便稅,寄書者自購而自粘之。別有方廣三四寸之紙,表里兩面,一面書寄所姓名,一面書事,收稅亦減半。凡街衢沖要之處、人煙輻輳之所遍設郵筒,高尺許,方廣六寸,謹鎖其蓋,蓋留一縫,寄書者隨時隨地投納其內,每半時許局中人開函取之,錄記於簿,旋以墨汙印紙以杜重用之弊,復蓋一小印,書府縣名,即行分遞。凡收受遲誤得查問之。其書留之函加重其稅'自行投局,登記於筍,聲曰書留。遺失,罰金償之,若新聞紙,若書籍皆露封,每新聞一紙重十六錢以下稅一錢,三十二錢以下稅二錢,四十八錢以下稅三錢,重逾此數與書籍等,書籍每重八錢稅二錢,重十六錢稅四錢,遞加皆準此價。惟國家大政事,民生大利害,人民有上書建白者,經管轄廳交局轉遞不課稅。其關涉農務,或質問,或應答,無論圖冊,重十六錢以下者、或穀種,或木樣,重三十二錢者,亦不課稅。重逾二,比照物稅,其圖冊逾十六錢者與書籍等。凡物品均許遞送,每重八錢課稅二錢,遞加皆準此價,惟尺寸有定限,重唑}±兩為限。大小以曲尺一尺二寸、闊八寸、厚五寸為限。不得逾越。凡有由此地寄銀彼地者,以紙幣入函內,大約每五圓稅三錢,道較遠則稅遞增,如在二十五里以內稅三錢,五十里暨宴受,四警,百里以內稅六錢,二百里以內稅十錢,其他准此。金較多則稅遞減,如五圓稅三錢,十圓稅四錢,二十圓稅六錢,每封不得過五十圓之數。共田周中給券匯兌者則毋拘遠近,每三圓稅三錢。五圓課五錢,十圓課八錢,二十圓課十二錢,三十例課十五錢,每券一紙不得過三十圓之數。凡驛遞局所在,無論都鄙,無論老幼,有欲以金銀錢寄留本局者本局許為存留,每人自三錢以上即許存寄,每歲取息六分,如金十圓每一歲取息六十錢,每六個月取息三十錢,每一月取息五錢。願支回者隨時聽便,惟每人每月存寄金不得越三十圓之數。凡書函或沉沒,或開封,或阻留,惟驛遞總官得獨行其權,局中官吏、傭役、供奔走投送之役者,或遲誤,或疏失,均課罰,其擅行開封及阻留,或盜竊者,並重課其罰。凡改易章程,剔除弊竇,皆由總局上其議於卿,核定而頒行之。局中庶務,驛遞總官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郵便線路里程表

類別

年度


線路


各年增減


延長里數


各年增減


明治五年

4120


1168620


明治六年

5376

1256

2187147

1018527

明治七年

10087

4川

4576414

2389267

明治八年前半年

10650

5274

2423737

135530

明治八年度

13661

3074

5362446

786032

明治九年度

13745

584

5758252

395806

明治十年度

13818

73

8639039

2880787

明治十一年度

14421

603

9029560

390521

明治十二年度

16918

2497

9574016

544456

郵佰局轟

年度

局名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一等局


7

10

12

12

14

26

二等局

60

96

67

67

65

66

三等局

59

51

55

56

57

58

四等局

204

337

382

384

425

492

五等局

3204

3209

3249

3340

3708

無等局

2914

23

24

24

26

27

通計

21

1500

3244

3691

3744

3792

3927

4377

郵便收受所

1138


83

34

151

154

163

207

郵便印紙賣所

225

265

617

835

916

1263

1916

2406

郵便函

128

165

476

703

866

1246

1433

1897

日本未設郵政以前,凡官中文書皆馳馬飛遞,其民間往復書函有代人郵遞者,名飛腳屋。自明治四年始仿歐美各國之制設驛遞局,今十年矣。以余所聞,泰西百年之前亦猶古時驛站之制,遞公文不遞私函,而羽檄交馳,人與馬俱縻費殊甚。民間一函費錢者千,托之親友猶有經年累月沉滯而遺失者,群厭苦之而未有善法也。自議以官民公私合為郵局,而費省事捷,法筒政敏,上下便利。所收郵費復有盈餘,足以利國,遞年講求,法益美備。至特設郵政部以經理其事,其職與戶、兵、工、刑相同。近年以來復聯合萬國結郵政約,俾諸國一律互相維護,則其事益重大矣。余嘗讀其章程,所以求利便而防弊害者細微無不備,惟專以郵寄之權屬之政府,嚴禁人民私自營利,甚至遠道經商、四方作客、親友托帶者,或一城市內折簡詢問者,亦令交局,一經搜獲,責令補稅,否則畀彼炎火、付之浮沉而不顧。其行法似乎刻薄,然亦勢之不得不然者也。寄書之外復代遞金銀,其惠行旅而便轉輸尤為善法。而驛遞分局並許人存金取患,俾勞苦力作之人積細微之金以圖衣食者,有所倚恃以為生,沐浴恩澤更非淺鮮。今考明治十一年,日本郵局凡三千九百二十七所,於局中代遞金銀者四零四所,存寄金銀者五百九十五所,一歲郵便物合計五千五七十七萬五千二百六個,所發匯兌券二十四萬九千四二十九通,其金額三七十萬四千-Z八十三圓。是年六月,現存寄留金三十九萬三千九八十三圓,支出息金一萬五千三百零三圓。總計是年經費八十二7)-六千三七十八圓,收入金額九十四萬九千三百五十七圓。觀此可以知其便益矣。

博物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職在博陳物品以啟人智識。凡植物,米、麥、草、木之類。動物,鳥、獸、魚、蟲之類。金屬,金、銀、銅、鐵之類。石屬,石、炭、硫磺之類。化學煉造之物,酒、醬、油、鹽之類。人工製造之類,絲、棉、陶、漆之類。暨動植相合之質,貝、蛤、海菜之類。化工攙和之品,鹽、面之類,謂天生之物略以人工製造者。皆部分區別,舉其名,陳其類,肖其形,詳其法,臚陳於館以縱人觀覽。若內、外國開博覽會,並司其事。有送物於本館,郵物於外國者,應為之經營收發,局長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會計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本省會計。

工部省 古無此官,戊辰閏四月,建會計官,管營繕司。七月,改銅會所為礦山司。先是,四月設銅會所於大阪。己巳七月,建大藏省,命管礦山司。八月,民部省與大藏省合併。庚午七月,民部、大藏復分省,大藏省仍管營繕司,民部省管礦山,鐵道、電信、燈檯諸司。閏十月始建工部省,如今制。

工部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建輪路、制器械、營河防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飭邦材。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轄凡九局:礦山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掌全國礦務。凡礦物別其性質,有天然一類之質,兩類攙和之質。區其名稱,殊其品類,凡金、銀、銅、鐵、鉛、錫之類為有礦質,屬第一類,凡石油、石炭、琉磺、綠礬、瑪瑙、水晶之類為無礦質,屬第二類。統名曰坑物。凡坑物見於本國者總為國家所有,應由政府便宜採用,凡人民有欲試掘者上書於本局,苟為地主許其自掘,如地屬他人,許地主索取償金。彼此爭論,則本局協同地方官以公平之價裁決。有欲借區開坑者,先度地之廣狹、業之大小,上書於本局,經本局巡驗則植表以志,給予工部全權之證,曰借區券。以十五年為定期。既經開坑,有造倉庫、通道路、及洗礦、鎔礦諸事,凡開坑必兼制礦,方得允許。必需之地許償金,地主如有異論,本局亦協同地方官以公平之價裁決。開坑之後如欲通洞,於坑中穿鑿小坑,開縱橫道之外有於地底橫截開一大坑,以便疏水運物者名曰通洞。若非借區中所有地,則繪圖具說上之本局,經本局勘驗亦給予證書。或轉移方向,伸縮距離,仍經本局勘驗而後行。凡通洞時有涉於他人借區者,令彼此互商。凡借區人至通洞時以乏貲廢業,如有他人接辦,亦令彼此商辦,不得拒人。凡開坑必令於坑中支柱,若值房屋、鐵路、河流、街衢要害之處,必令設計遠避。於所請開掘坑物之外,有掘得別種者,必報知本局。每歲一月、七月,應將所掘坑物斤量、價格及製造之品、分析之品、營業曰數、工役人數,詳報於本局。凡採取有礦質之物,坑區面積五百坪,每年稅金一圓,無礦質者減半,鐵雖礦物,與無礦質者等。其採掘廢礦者遞減如常稅,名曰借區稅。凡所採金屬及諸物於賣價中,少則稅百分之三,多則稅十分之二,其稅額視礦業之盛衰,隨時由本局制定。名曰坑物稅,均納於本局。既試掘而廢業,或轉賣,均呈請本局而後行。凡本國坑物不許外國人干預,有私與外人聯合會社從事開掘者,查悉將所有物人官,並禁止營業。其延請外國礦學家襄助者,必先以草約呈本局,經本局驗其學術、檢其履歷,方許雇入。凡開坑人乏貲借金外國,不得指坑物抵押,所訂私約視為廢紙。凡本局有創定新規,變更故例,皆由局長撰擬,上於卿而頒行之,局長成率其屬而從事焉。

官有礦山表第一表中末位惟金銀二類系兩數,其餘皆系貫數。日本以一百兩為一貫。

類別







石炭


明治九年度

49240

1523584

108097


25214

16377307

8996

明治十年度

87432

2020729

112715


36637

18347343

18168

明治十一年度

53522

1579003

101745


39043

25808942

32582

明治十二年度

50230

1286862

85700

161036

35317

38972018

89884

總計

20245

6410180

408258

161036

136213

99505612

149631

官有礦山轟筆二

類別

魈客




石炭


生野礦山

9014

299725

佐渡礦山

27373

512759

阿仁礦山

302

128285

85700


35317

院內礦山

3539

346091


中小阪礦山


161036

三池礦山

38061134

89884

油戶礦山

910884

總 計

50230

1386862

85700

161036

35317

38972018

89884


民有礦山表

類 別

重 量

類 別

重 量

19132

雲 母

7027

1058628

山 鹽

984

1026860

石 油

. 756811

1746

黑 鉛

73141

41814

石 炭

156894504

生 鐵

792121

煽 炭

2525920

銑 鐵

477152

岩 木

4608

鉺 鐵

372844

酸化滿俺

11380

鋼 鐵

137973

耐火粘木

720

白 目

297

矽化炭酸石炭

60

約崔路

68

水 晶

427


類 別

重 量

類 別

重 量

安質母尼

45284

瑪 瑙

600

硫 黃

573812

蠟 石

47565

明 礬

4794

寒水石

55808

綠 礬

234624

矽 石

26730

丹 礬

10177

班 石

38649

紅 柄

4277

燧 石

26583

礬 石

1086

陶 土

4539554

礦 脂

376

硝子石

3500

土瀝青

1340

雄 黃

390

礦山之利,人盡知之,而以地學測驗,以機器開掘,以化學分析,其便利尤前古所未聞。而或者顧以風水之說、國體之說、聚眾難散之說沮之。夫青烏之術固荒渺不足恁,抑楊、曾、廖、賴之書盛行於南,不甚行於北。今山西之鐵、山東之金、雲南之銅,皆甲於五部洲,而其民溺於風水不甚深,苟倡其利則趨之如鶩矣,不必以鑿殘地脈為慮也。斷斷然持國體者,謂開礦即與民爭利耳,不知日本借區開坑之法皆聽民為之,官特為設法以保護,派員以經理,歲課其稅十一二而已。小民難與圖始,誠使官倡其利,召募豪商,糾集貲本,明示大信,與民共之,使人人知其利益,將荷番者雲趨,裹糧者鱗集,官經其始而享其成,不必官為開採也。況夫礦王則入眾,礦衰則人少,礦絕則入散,有利則赴,無利則逝,此民之恆情,固無庸鰓鰓代為謀也。國家大兵大役,何事不聚眾者,豈有慮其難散而不敢使聚者乎?又況一經開坑,則開掘需人,冶鑄需人,轉運需人,小民藉手足之力資以謀生者不知凡幾。吾聞饑寒而盜賊者矣,未聞富足而盜賊者也。論者徒泥明末閹宦專權、礦使四出之害,是何異因噎而廢食,懲莫而吹薹乎。恭讀康熙五十二年上諭,曰:「天地自然之利當與民共之,不當以無用棄之,要在地方官處置得宜,毋致生事。」乾隆三年八月上諭曰:「兩廣總督鄂爾達議覆提督張天駿之奏,據稱銅礦鼓鑄所需,且招募附近居民,聚則為工,散則耕作,並無易聚難散之患。地方大吏原以整頓地方,豈可圖便偷安,置國事於不問。」四年六月上諭,曰:「銀亦天地間自然之利,可以便民,何必封禁。其詳議以聞。」四十二年二月詔曰:「金川之雍中刺麻寺有金頂,則產金自屬不妄,若所產金沙果王,不如官為勘驗試采,為兩金川設鎮安營之費。」蓋我聖祖、高宗皆以開礦為利矣。然其時國家太平,庫帑充溢,行不行無關國計,至今曰其亟亟矣。余考《周官》,廿人掌金玉石錫之地,為礦利之始。然曆世所用金銀,於民間淘采之方,官府征斂之法,史冊未之聞,即唐、宋、金、明偶一開採,亦為數無多,而不久即廢。此蓋天地菁莢之氣,古今積累之深,蓄而有待,留貽至今,適以供今曰至急之需。雖有鐓基,不如乘時,今日之謂矣。國家歲取至微,國用至儉,今司農竭蹶,源無可開,流無可節,惟此造化自然之利,又有泰西開掘之方,使其利可不勞而獲,操券而得,轉移富強之機不在此乎?余聞泰西礦務,英之炭、俄之金,皆富冠歐洲,然開掘日久。菁華半泄。法國學士儒蓮嘗論中國開礦之利,謂譬如一富家千箱萬倉,蓄積至厚,然而環四鄰而居者皆窮餓乞丐,耽耽然垂涎於此,即欲緘滕固篋終閉不出,而勢恐有所不能。嗟夫!聞此言者其勿以規為填,而愁置之於耳也。

鐵道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掌全國鐵道。凡軌道之添築,橋樑之修造,機器之更換,房屋之增營,車箱之運送,以及乘客之費,運物之價,別其道里,區其物品,凡運物,珍奇貴重之品以斤計,其粗重者或以立方計,或以物數計,或以車計,若有損失則政府償之。而定其數。有毀損車器、欺匿賃金者,嚴查而懲罰之。其民間聯合會社以鐵道營業者,並由局監督,局長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鐵道表

類別

魈孝


里程

線長

乘客

賃金

貨物

賃金


雜收

入金


收入

合計


營業費


東京橫濱間

7391


1665668

371715

37257


408972

250592

大阪兵庫間

8278


1000384

2155308

17874


233182

142344

總 計

15597


2666052

587023

55131


642154

392936

東京橫濱間

7319


1589096

346451

46168


39269

217937

京都兵庫間

19220


1347293

367484

30661

18120

416265

213642

總 計

26539


2936389

713935

76829

18120

808884

431579

東京橫濱間

7319


1583536

36c盼92

44874

10936

407529

265687

京都兵庫間

19220


1476495

406685

33218

61971

501937

228197

總 計

26539


3060031

767377

78155

63934

909466

493884

東京橫濱間

7319

17005

1604795

367408

57780

5354

430542

293901

--


京都兵庫間


19220


24463


1695971


492188


86440


2568


581196


261215


總 計


26539


41469


3300766


859596


144220


7922


101738


555116

東京橫濱問

739

17005

1780771

417768

66060

2346

486174

234878

京都兵庫間

19220

24463

2152702

602658

96794

2037

701489

25加37

京都大津間

462

總 計

31150

41469

3933473

1020426

162854

4383

1187663

488915


自明治八

地名

創業費總額

年至十三

東京橫濱間

3038672

年六月

7241406

京都兵庫間

鐵路之利,於漕務、礦務、賑務、稅務為益無窮,而於用兵一事尤為萬不可少之舉,必不可緩之圖,識時務者莫不謂然矣。論者每疑鐵路一興必有損於小民生計,不知英國初建鐵路,議院亦以為疑,小民紛紜爭執,竟至斬木揭竿以撓阻其事。然其後政府一再試行,而小民之藉任輦車牛、肩挑負戴以謀生者,其利乃百倍於昔。蓋輪路縱橫,街衢四達,而貨物因之雲集,乃至於窮鄉僻壤、廢材滯穗,亦且繈負車輸四出以謀利,百物已無棄材,而運輸來往需役日眾,民之賴轉移執事以為業者乃益多。鐵道之便生民、興國產,蓋利之尤大者矣。西法之有利無弊莫鐵路若。西人之覘國勢、編政表者,每比較鐵路之長短以衡論國計民生之盛衰。各國政府爭設法興造,其有民間合力以是營業者,政府必假之地利,給予事權,甚有得利較微而政府為之籌款彌補,俾歲得七八厘之息以勸其成者。彼工於謀國者固籌之熟矣。餘嘗考日本鐵道建築之費用,與夫歲入之利息,而知中國鐵路並可獲大利。日本西京、大阪間之道,其造創之費數倍於尋常,然綜計今日之患,每百圓猶可得七圓有奇。若准以美國鐵路之價,每中國一里,需費不過萬圓,以日本乘客之數、運物之數、每歲支用之數計之,每百圓竟可獲利三十餘圓。而中國工役價值之賤,貨物轉輸之多,又勝於日本,則其利更不可勝計。即使召募洋債,歲息八厘,以三百萬圓建三百里之道計,每歲還利以外,可完本銀十分之二五,不及數年本利俱清,而數百里之鐵道竟能以贏餘得之,數年之後又將贏款以擴充他道。華民見利爭趨,經營恐後,如是數十年,鐵道交遍於國中,可計日待也。語有之曰:「不習為吏,視已成事。」何不一考曰本鐵道之事,而計其得失乎?

燈檯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掌全國燈檯。凡沿海港汊淺處及礁石所藏,必築燈檯、泊燈船,或附以浮標、礁標。凡燈檯辨其方向,別其顏色,表其距離,時有更易築造,則佈告於眾以便航海。局長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燈檯燈船浮標礁標表

燈檯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觀音崎


相模


明治二年正


月一曰

煉化石


第三等不動


白色

凡十四



橫濱波止場


橫濱西波止


明治二年正


月十四曰

白色燈



不動赤色


呂 川1


只海第四


炮臺

明治三年三


月五曰

煉化石


第五等不動


赤色


凡九里



程野崎


紀伊大島東


山甲


明治三年六


月十曰


白色石



第二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十八里


城力島


相模


明治三年八


月十三曰

煉化石


第五等不動


白色


凡九里


神子元島


伊豆下田港


明治三年十


一月十一曰

白色石


第一等不動


白色


二十里


野島崎


安房


明治三年十


二月二十一



白色煉


化石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十七里



劍崎

相模


明治三年正


月十一曰


白色石



第二等旋轉


白色每十秒


時一發閃光


十六里



江崎


淡路島北岬


明治三年四


月二十七曰

御影石


第一等不動


白色

十八里


燈檯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伊王島


長崎港口


明治三年七


月三十曰

白色六


角鐵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二十一


里半


石室崎


伊豆極南之


明治三年八


月二十一曰

白色八


角木造

第六等不動


赤色


凡八里


佐多岬


大隅極南之


小島

明治三年十


月十八曰

白色八


角鐵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二十一



六連島


長門下之關


海峽之西


明治三年十

一月二十一



御影石


第四等不動

白色


凡十二


部崎


豐前之北下


關海峽之東

明治五年正


月二十二曰

御影石


第三等不動


白色

凡十六



辨天島


根室根室灣


明治五年六


月二十曰

白色燈


不動赤色


凡六里


苫力島


紀伊和泉海


峽之東

明治五年六


月二十七曰

御影石


第三等不動


白色

凡十九



納紗布崎


根室


明治五年六


月十二曰


白色六

角木造


燈標


不動白色

凡六里

天保山


大阪安治川


明治五年八


月二十九曰

白色四


角木造

第四等不動


白色

凡十二



燈檯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和田岬


神戶港西南


明治五年八


月二十九曰

白色八


角木造

第四等不動


赤色

凡十二



鍋 島


贊岐


明治五年十


一月十五曰

御影石


第四等不動


白色


十二里


安乘崎


志摩的矢港



明治六年四


月一曰


白色八


角木造


第四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凡十五



御前崎


遠江極南之



明治六年五


月一曰


白色圓

形煉化


石造

第一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十九里



釣 島


伊豫


明治六年六


月十五曰

御影石


第三等不動


白色


二十里


菅 島


志摩烏羽港


明治六年七


月一曰

白色煉


化石造

第四等不動


白色

凡十五



白 洲


豐前藍島之


西南

明治六年九


月一曰

白色四


角木造

第五等不動


赤色


凡十里


汐岬


紀伊極南之


明治六年九


月十五曰

白色八


角木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二十里


石之卷


陸前


明治七年十


二月二曰

白色燈



不動白色


凡六里


燈檯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青森


陸奧青森港


極南之地

明治七年十


一月一曰

白色燈



不動白色

凡六里

犬吠崎

下種極東之


山嘴


明治七年十


一月十五曰


白色圓

形煉化


石造

第一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十九里

四分之


羽根田

東京灣


明治八年三


月十五曰

螺旋鐵


柱造

第四等不動


綠色


八里


烏帽子島


肥前壹岐二


國間之孤島

明治八年八


月一曰

白色八


角鐵造

第二等不動


白色

十九里

四分之


角 島

長門油穀港



明治九年三


月一曰


御影石



第一等旋轉

白色每十秒


時一發閃光


十八里


尻矢崎


陸奧津輕海

峽之東口

明治九年十


月二十曰

白色煉


化石造

第三等不動


白色

十八里



金華山


陸前


明治九年十


一月一曰

御影石


第一等不動


白色

十九里



新淌


越後信濃川之南岸

明治十年二


月十五曰

黑色六


角木造


不動白色


凡九里


未定


神戶


神戶外國居留地之東

明治十年八


月十五曰

白色燈



不動綠色

凡六里


燈檯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島 原


肥前島原港


北口之小島

明治十年九


月一曰

煉化石



不動白色

凡六里



和泉埽港波


上場之極南

明治十年九


月十五曰

白色六


角木造

第五等不動


綠色


十里


伏木


越中伏木港

湊川之西北


.單

明治十年十


月十曰


白色六


角木造


第五等不動


白色


十里


木津J1I


大阪木津川I


口之東岸

明治十一年


五月一曰

圓形煉


化石造

第六等不動


赤色


八里


觀音崎副燈


相模東京灣


明治十一年


八月五曰


不動赤色


七里


鹿兒島


薩摩鹿兒島


港之北

明治十二年


四月十五曰

白色燈



不動赤色


六里


大瀨崎


肥前五島極

南之島


明治十二年


年十二月十


五曰


白色圓


形鐵造


第一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二十一


里半


口之津


肥前島原灣


口口之津之


西


明治十三年


五月十曰


白色煉


化石造


第六等不動


白色


凡八里


燈船

船號

位 置

下碇年月

形質


本牧戒礁丸


橫濱港之東南本


牧山之外方


明治二年十一月


十九曰


赤色木造有二檣

前檣之上揭赤球



箱館戒礁丸


箱館港阿那崎突


出之洲之極北方


明治四年四月二


十六曰


赤色木造有二檣

前檣之上揭赤球


浮標

礁標

位 置

形 質

位 置

形 質

橫濱港之北方神奈


川炮臺突出洲邊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下關船路之


石造赤色圓


橫濱港南方洲北邊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東方與治兵


衛岩上


錐形高二丈


東京灣羽根田洲之

外方極南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下關船路之

石造白色圓

錐形其頭為

東京灣羽根田洲之

外方極北

鐵造黑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北方洲上


倒壺狀高二


東京灣富津洲之西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五尺


下關船路之

石造圓錐形


畫黑白橫線

下關海峽之東岩之

鐵造畫黑白橫線高

一丈

北方岩上


頂作球形高

二丈


浮標

礁標

下關海峽之東中之

鐵造畫黑白橫線高

一丈


相模橫須賀


鐵造赤色頂


下關海峽之東中之


洲之東邊


鐵造畫黑白橫線高


一丈


口之東


為球籠水面


高三尺


長門元山之東南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備後瀨戶細


島之北


石造圓形畫

赤白橫線高


二丈三尺


下關海峽之東口


鐵造黑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二尺五


肥前平戶海


峽之南


石造圓形畫

赤白橫線高


四丈

下關海峽西口塵崎


瀨之上


鐵造黑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二尺五



肥關長崎港


石造圓錐形


頂如球畫赤


下關海峽之北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五尺五


白橫線高四


陸中釜石港之中央


鐵造黑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八尺五寸


陸中釜石港


之南


鐵造赤色三

角形頂如球


其基礎為石


電信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掌全國電信。凡電信分別官報、官、省、院、使、府、縣關於公事之信,及同盟各國之大臣、長官,海、陸軍元帥,暨公使、領事等互相贈答之信。局報、總局、分局關於電信事務之信。私報,官報先發,局報次之。凡電報通行文字及秘辭暗號均許傳遞,國內通信,和文以片假名字母二十字,歐文以字母二十語為一音信,每增十字十語則遞加半價。電局寄信以遠近分別有價表,現在通價,雖相距極遠最東之小樽局,每一音信和文不過四十八錢,歐文不過二圓五十錢。最西之鹿兒島局,每一音信和文不過四十九錢,歐文不過二圓十錢。凡發信人與受信人住所、姓名,和文毋論字數多寡、距離遠近,每一通納金五錢,歐文則准字計算。凡文字中旬讀點、有讀點、有小讀點、有句終點。連讀點,謂聯綴字母為字,作點別之。不另算。若括弧、括弧謂作起訖,如之類。若旁線、謂字旁作勒帛,如之類。若字下線、謂止乙其處,如之類。若轉倒句讀、謂字旁作挑剔,如,之類。若清濁音點,如和文中八字加點作八,為濁音。匕字加點作匕,為半濁音。皆作一字或二字算。其用代數者,謂以一、二、三、四代文字,每三字作一字算。或於和文中間人歐文雜用代數,每一字照片假名一字算。或以片假名為代數,照片假名算。又於歐文中間入代數,每數以一語算。或以代數中用分數點,謂一、二、三、四、五分析其數,於二字下或E-字下作點之類,每點作一字算。用j湊點或於代數中間人文字,每一字作一字算。皆別算。凡電信必將住所、姓名書明,受信之局照先後次序無分晝夜到即分送,或交本人,或交其家族,必取回收票以為證。其住所、姓名不分明者存信於局,必揭示於榜、於新聞紙,其住所較遠,距電信分局二里以內者,每一通別收送信費一錢五厘,在二里外者或交郵便局,電信交郵便局送照郵便規則。或遣專使,每一里費十二錢。皆別收費。凡電報務求急速、期無謬誤無差池,於通行電報外有至急私報。至急私報於私報中先為傳遞,比常費三倍。有先交回信報,發信人慾得受信人回信。先交回信費,比原信價三倍。有.照校報,每局送受之際必反覆校對,加收常費半額。有受信報知報,受信人受信之後,即將其收受時刻回報,加收一音信之費。有書留報,照校報與受信報知報二事兼併,名曰書留,比常費二倍。有追尾報,發信人與受信人慮其或轉居他所,或有故旅行,預升甲、乙、丙各住所,交局探送,名曰追尾,應將郵便稅先交,若探悉受信入,又須由電轉寄,其費向受信入徵收。如傳送之後仍不分明,費向發信人補收。有文報,同一報於同一城市人,或一名而送數家,或數名而送一家,惟甲處照收費金,其乙、丙、丁各謄寫一通,每和文金七錢,歐文金二十五錢。皆別定價。凡發收電報或遲延、或差謬、如失在本局,則本局將收費交還。電報當既送、現送,及既受之後有請為改正補缺者,局長得征其費,由局報中傳遞。或受信人請為尋問,或發信人請為更改,照字收費,惟許於局報中傳送,名曰課金。局報若謬誤在局,還金本人。凡電信中有妨國安、悖國法者,局長得以其權抑留禁止。遇有事故,或暫停一時通信,或暫停某處通信,皆奉政府命而行。凡電信皆系官局,其民間以私費或商費請架私線者亦聽,惟必與官線相接續,必與官線無障礙。凡建築一切機器,均由本局處置,所有收費章程必遵電信局定規,所收費與官分算。凡人民有毀損立柱、通線匣、蓋管筒及一切器物者,察而嚴罰之。其與萬國來往音信,照同盟諸國所定電信公法而行。日本於明治十二年一月,於俄國聖彼德堡同訂萬國電信盟約,同盟者凡二十二國,有萬國條約書頒行,凡二十一條。局長咸率其屬而從事焉。

電信表

類別

並地名


局數


距離


線條延長


中央區

57

122

322

南線

57

760

2043


北線


24


492


920

-h



北海道


6


119


149


合計

144

1493

3434


中央區

60

128

367

南線

68

830

2223


北線


37


654


1106

1



北海道


7


119


145


合計

172

1731

3841


中央區

60

128

406


南線


73


831


2594

北線

44

654

1201

--


北海道


7


119

145


合計

184

1732

4346


電信之數

收入金

營業費

十一年度

1197614

537939

508572

十二年度

1806104

788568

618642

自明治四年至

十三年六月興

業費總計


3265895


工作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興造官物。

營繕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繕修宮室。會計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本省會計。倉庫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儲蓄材料。書記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撰擬文書。司法省古為刑部省,彈正台。戊辰三月,建刑法事務局。閏四月,廢局稱官,管監察、鞫獄、捕亡三司。己巳五月,廢監察司,建彈正台。七月,廢刑法官,建刑部省。辛未七月,廢刑部省,建司法省,旋廢彈正台。八月,改捕亡、囚獄事務屬於地方官。如今制。

司法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釋律意、選刑官、請恩赦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慎邦刑。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考明治十三年十二月所頒司法省職制章程,於省中分議事、刑事、民事三局。惟十四年冬職官錄不錄各局長,故略之。

大審院 壬申八月詔設大審院。乙亥五月,始定大審院職制章程,如今制。

院長一人,以一等判事充,主平反重案,裁決異議,指揮判官。判事,無定員。皆以敕、奏任官充,掌審閱死罪,鞫問犯官及裁決不服之案,內外交涉之事。檢事長一人,以敕任官充。檢事,無定員。檢事補,無定員。主檢彈非違,告發公訴。屬官,無定員。掌勘錄簿書,分辦庶務。凡各裁判所有違法儷規及擬律差誤、越權處分者,民人以不服上訴則受理之,或由本院自行審判,或令他裁判所審判,不合者釐正,其兩可者合本院諸員會議而判決焉。凡自上等裁判所送呈罪案,審閱批可而給還之,其否者亦令本院諸員會議,擬律而還付焉。凡諸員會議分兩岐者,決以多數,兩議平分者院長自決之。凡官犯除違警罪。及國事犯,詳《刑法志》。皆不經他裁判所,本院直受理之。凡法律有疑義、有闕失,則辯明而補正之,陳其意見,經由司法卿而上奏。凡各地方以時遣派判事分道巡察,受理人民之上告者曰巡迴裁判。

裁判所上等裁判所長一人,以敕任判事充。承司法卿命隨時開廳以聽理民事、刑事各案。判事,無定員。掌覆審控訴,決判死罪。判事補,無定員。受判事命承審諸案。檢事,無定員。掌檢發公訴。屬官,無定員。掌分辦庶務。全國分設上等裁判凡四所,曰東京、曰大阪、曰長崎、曰宮城。

地方裁判所長一人,以奏任判事充。承司法卿命掌地方審判。判事,無定員。掌審判民事初審之案,刑事懲役以下之案。判事補,無定員。受判事命承審諸案。檢事,無定員。掌檢察公訴。屬官,無定員。掌分辦庶務。全國裁判凡二十三所,曰東京、曰京都、曰大阪、曰橫濱、曰新溻、曰神戶、曰函館、曰長崎、曰水戶、曰熊穀、曰宏前、曰仙台、曰福島、曰靜岡、曰松本、曰金澤、曰松江、曰松山、曰高知、曰廣島、曰熊本、曰名古屋、曰鹿兒島。

宮內省 古為宮內省、式部省。己巳四月,置內辦事,管宮內事務。五月,建內廷職,建留守官。庚午十二月,留守官併入本省,辛未七月廢留守官。七月廢內廷職,建宮內省。丙子九月,以式部寮屬本省,如今制。

宮內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掌皇室之事。凡講讀、侍從、起居、服御、及朝會、宴饗、祭祀、巡狩,暨修理陵墓、警衛宮闕,以逮母后、國後、太子、皇族一切供億,卿與輔督率式部頭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佐王理內政。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承辦專差。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理庶務。

侍講,無定員,凡三等。主侍立講筵,管理圖書。

侍從長,侍從,侍從試補,均無定員。掌出入侍從,傳宣奔走。

侍醫,無定員,凡五等。掌診候醫藥。醫員,無定員。掌調製藥劑。

馭者,凡四等。掌御車調馬。雜掌,掌宮中雜役。

皇太后宮大夫,皇太后宮亮,皇后宮大夫,皇后宮亮,均無定員。掌宮中事。

式部頭一人,式部權頭一人,式部助一人,式部權助一人,掌一切典禮。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司庶務。掌典,無定員,凡四等。分司祀典。掌典補,無定員,凡十級。各襄事祀典。

伶人,無定員,十五等。各執事音樂。

女官:典侍,權典侍,掌侍,權掌侍,命婦,權命婦,女蠕,權女蠕,內掌典,權內掌典,皆襄事祭儀,佐理陰教。開拓使北海道古為蝦夷地,叛服不常,日本視為羈縻之國而已。享德中,武田信廣航至松前,結以威信,島夷咸服。其孫義廣徙居松前,稱松前氏,以福山為治所,世領其地。德川氏之季,諸國兵船游巡北海,幕府乃遣吏經理,收松前氏所領東部地。享和初置箱館奉行。文化四年,徙松前氏於陸奧,並收其西部置松前奉行。文政初復封,逮安政中再收其地置箱館奉行,以總管全島。王政革新,明治己巳八月稱全島為北海道,設開拓使以治之。開拓使長官一人,次官一人,凡北海道中開墾土地,分畫疆界,繁殖人民,振興物產,勸勵工業之事,長官率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佐王理邦。屬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凡管內分四大部,以札幌為本廳,函館、根室為支廳,於東京別設理事所,皆由長官命所屬督理焉。

警視廳 古為彈正台。明治壬申五月,始於東京府下置邏卒三千人,置邏卒總長,七等官。邏卒權總長八等官。等官。八月,於司法省中置警保寮,定官等有警保頭、四等。權頭等官。十月,增置巡查。甲戍一月,於內務省設警保寮,又於東京置警視廳,設警視長、三等官。大警視、中警視等官。乙亥三月,制定行政警察規則。十月,命各府縣置警部,悉改邏卒為巡查。丙子,改廳稱局,仍隸內務省。辛巳三月,又改稱警視廳,仍於內務省中設警保局領其事,而別開官廳,改稱為警視總監,設副總監以下官,如今制。

警視總監一人,副總監一人,受內務卿命統司全國警察之事,以保安民生,維持國法,若事關朝廷則受太政官指令。關於各省、院,並奉各卿、長命而行。警視官,凡五等。警視屬,凡八等。警察使,凡三等。警部,凡七等。主分司各署督察庶務。巡查總長,巡查副總長,巡查長,巡查副長,巡查部長,凡五等。主督率巡查。巡查,主巡行各區,查察庶務。書記,屬官,掌局中會計、文書。凡警察職務在保護人民,一去害,二衛生,三檢非違,四索罪犯。考西法有行政警察,其職在保民衛國、防患未然。若既經犯罪,搜索、逮捕之事別有司法警察司之。今日本亦名行政警察,其職制曰:凡行政警察豫防之力所不及,有背律犯法者則搜索逮捕,悉照檢事章程並司法警察規則而行。蓋以行政兼司法也。凡地方有殺人放火者,鬥歐傷者、強竊盜者、及反獄越檻者,偽造貨幣者、誆騙掏摹者、博奕者、姦淫者,見則捕之。有人民告發則訴其事於長官,執票拘捕之,搜索不得則狀其年貌、或懸其人之鏡寫真以求之。凡行道之人勿論天災人事,逢急難者則趨救之。醉人、瘋癲人則送致其家,老幼婦女及外國人皆加意維護之。凡所轄區內大小往來之道路,市街村落之位置,必一一詳知。所住人民必熟知其身家品行,若無業人及異色人,常默察之,凡處士橫議、聚黨結社、誹謗朝政、煽惑人心者,禁之罰之。凡政府有新布政令,則潛察人民之信否以上聞。凡俳優遊戲、巫舞歌唱,傷敗風俗者禁之。凡市街喧雜之所、聚會擾攘之處則彈壓之。凡車馬往來礙行旅者、傷人物者禁之。凡賣飲食物贗造、腐敗者禁之。凡疫獸狂犬則殺而棄之。凡道餘途污穢、溝渠淤塞則告之戶長,使清理之。凡遺失物則留存以還其人。凡公地官物有破損者則以上聞。凡失火則敲鐘以傳警,齊集消防部以救其災,並多派巡役以防竊盜、衛災戶。凡巡查所司事每日有報,上之警察署,警察署匯其事每月有報,以上之長官。凡巡查皆服西服,持短棍以自衛,攜呼笛以集眾,懷手帖以記事,日夜分班,計日請代,毋得聚飲,毋得吸煙,毋得私鬥哄爭,毋得踞坐,毋得貸借,毋得洩漏,毋得虛捏,毋得淩辱人,毋得受賄。凡屬警察官吏皆毋得貪功,毋得報人家隱微小惡,非持有長官令狀不得徑人人家。凡巡查月給多者十二圓,少者四圓,飲食出於私,衣服取之公。勤者有賞賜金,死者有弔祭金,病者有療治金。計明治十二年警視局費,一百三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圓。府縣一百十六萬九千六百E-十二圓。此皆出自國庫,其他以地方稅支給者一百五十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二圓,合計四百一7Y四圓餘。凡全國警察,在東京於警視廳畫方面設分署,又置出張所,猶言值宿所。交番所。各府縣皆設警部,亦畫區置署。大約戶數二萬以上、三萬以下設一出張所。在東京警視廳,計警視、警部八百四十八名,巡查五千一百十六名。在各府縣計警部一千一百五十名,巡查一萬五千八十五名,合計--TY-千一百九十九名,皆受轄於警視總監以各從其事焉。余讀《周官》,有司救,掌萬民之哀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有司市,掌司市之治教刑政,量度禁令,有司武虎掌憲市之禁令,禁其鬥囂與武虎亂、出入相淩犯者。有匡人,掌達法,則匡邦國而觀其匿,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有撣人,掌道國之政事,使民和說而正王面。有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攘獄遏訟者,有禁暴氏,掌禁庶民暴亂力正者,撟誣犯禁者,言語不信者。有野廬氏,掌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而誅相翔者。有修閭氏,掌比國中宿互柝者,禁徑逾者,與以兵革趨行者,馳騁於國中者。今之泰西警察官吏蓋兼是數職雲。余考歐洲警察之制,大抵每一萬戶則設一分署,一分署有警察數十人。其在通都大邑廣衢要路,則持棍而立者遠近相望,呼應相接,是故國家出一政、布一令,則警察吏奉命而行.極之至纖至悉無不到。人民犯一法、觸一禁,則警察吏伺其蹤、察其跡,使不得或逃法網。地方有闕失,風俗有敗壞,則警察吏指摘其失,匡救其惡而整理之。蓋宣上德意以下行,察民過失以上聞,皆警察吏之是賴。中國自秦、漢以下,設官以肅風紀、捕盜賊,如司隸校尉、如京尹、如遊徼,皆世有其官。然如《周官》之達法則、道政事,以禮防禁者則未之或聞。嘗觀漢、唐中葉,時政令廢弛,君民睽隔,非無一二賢聖之君、剛明之吏勵精為治,綜核名實,而所布令甲率以空文從事,雖慈祥愷惻之言,駿厲嚴肅之語,而行賞則屯膏,施罰則漏網,小民皆褻如充耳如未嘗聞。何則?耳目疏闊,上下否塞,無人焉以宣導之也。若民間巨奸大憝、逋逃淵藪,上之人或昧而不察,卒至釀成巨患。而後思所以補救,亦坐無警察吏以防制於未然,消弭於無形故也。中國惟北魏時設置候官數千人,職司伺察,名曰白鷺,其人皆微服雜居於府寺間,似與今之警吏相類。然行之數十年,又詔稱候官千數,重罪受賄不列,輕罪吹毛髮舉,悉令改置。謹直吏胥棄智玩法,例以民為魚肉,命之巡街巷即以擾閭閻,固有必不可行者乎?然今者泰西諸大,無一國無一處不設警察,其於巡查皆防維甚至,不得受賄,不得報人家隱惡,非持有長官令狀不得徑入人家。民間成習其便安而不聞其縱擾。蓋已予之權復立之限,故能積久而無弊也。余聞歐美諸國,入其疆皆田野治,道途修,人民和樂,令行政舉。初不知其操何術以致此,既乃知為警察吏之功。然則有國家者欲治國安人,其必自警察始矣。中國有衙役,有汛兵,苟悉行裁撤易以警察,優給以祿而嚴限其權,為益當不可勝計也。抑餘考日本警部,多以陸軍武官兼任,一旦有事,授以兵器編為軍隊,足以當一方面,蓋亦常備兵之一種也歟。

府縣 自德川將軍奉還政權,戊辰正月,薩、長、肥、土四藩請還版籍。奏上,列藩多仿之,廷議未決。至己巳五月,乃敕令改藩為府、縣,以舊藩主充知藩事,名為府藩縣一致之制。而政府所轄之地,於丁卯十二月置市中取締役所於京都。戊辰正月,置鎮台於大阪。二月,於京都設裁判所,置總督。五月,於江戶置鎮將府,於甲斐置鎮撫使。七月,廢鎮台府,置鎮將府,設議政、行政二局。十月廢之,改屬事務於行政官。己巳七月,又建按察使,既漸變郡縣之制矣。庚午春,尾張、肥前、阿波、因幡四藩上郡縣議,國皇親諭各藩知事,命皆罷職。七月,遂廢藩為縣,如今制。

府知事一人,縣令一人,受內務卿命,總理所部內之行政事務。若其關於朝廷者,奉太政官命。關於各省院者,並奉各卿指揮而行。考日本全國分三府、三十七縣,論所轄地與中國之分巡道相等,因其為一州之主,職制類於巡撫,與外人交涉亦譯稱巡撫。惟考其行事,不過承流宣化而已,於國家政令毫不能有所損益於其間,蓋大權悉操之政府,重內輕外於勢較便也。書記官,凡二等,每府置大書記官一員,每縣於大、少之內置一員,惟開港地方之縣則與府同。屬官,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凡知事、令之職在守法律,宣命令。惟因地置宜,得隨事設立規則以佈告於民,其規則必上呈於各卿。若所頒規則有違法則、背命令及越許可權者,則太政大臣及各卿長直命注消。凡徵收地方稅於所部內支用者,其豫算決算皆報告於內務大藏卿,而下付於府縣會議員。凡府縣會開議,或召集,或中止,均得便宜行事。府縣會決議之後,或可或否,亦任便宜行事。凡屬官判任以下、地方郡長以下,進退黜陟得以時指揮監督焉。凡地方兵事屬之鎮台,刑事屬之裁判所,稅務屬之收稅吏,皆與知事、令無涉。惟遇有事故,得以時商請各官,並稟請上官辦理。如遇有非常事變,得請於鎮台隨時處分,遇有水旱之災,得請將租稅延納。其餘劃郡區、權經費、檢開墾、興土功、查官地、管礦山,及外人居留之處、遊歷之所,暨法律中指明應由地方官辦理者,有舊章則隨時料理,若章程所不及,稟請各卿長而後行。凡地方官每年一度召集至京會議憲法,名曰地方官會議。若長官未能親詣,命書記官代理。開會之曰國皇親臨,議長以特旨揀派,所議之事以多寡決從違焉。現在府知事三人,曰東京,三等官,餘皆四等。曰京都,曰大阪府。縣令三十七人,曰神奈川縣,曰兵庫縣,曰長崎縣,曰新溺縣,曰崎玉縣,曰群馬縣,曰千葉縣,曰茨城縣,曰橡木縣,曰三重縣,曰愛知縣,曰靜岡縣,曰山梨縣,曰滋賀縣,曰岐阜縣,曰長野縣,曰福島縣,曰宮城縣,曰岩手縣,曰青森縣,曰秋田縣,曰山形縣,曰石川縣,曰福井縣,曰島根縣,曰鳥取縣,曰岡山縣,曰廣島縣,曰山縣,曰和歌山縣,曰德島縣,曰高知縣,曰愛媛縣,曰福岡縣,曰大分縣,曰熊本縣,曰鹿兒島縣。

警部,自一等至十等。受知事、令之命主管內警察。

郡長,每郡一人。主承奉號令,分理郡務。凡郡長以府、縣本籍之人充,其俸給由地方稅支辦。郡書記、區長、區書記、戶長皆同,郡書記十等至十七等,無定員。主襄助郡長。

區長,每區一人。主承奉號令,分理區務。區書記,主襄助區長。

戶長,每村町置一人。主承奉號令,分理各町村事務。府縣會議員,以本籍民人所選舉者充。其法依郡區之大小以定多寡,大概每一郡區多不過五人,議長、副議長即於議員中公選,經知事、令允許而上其名於內務卿。凡議長、副議長、議員皆不給俸,惟會期中之往來旅費、滯留日用,即於議會中議定支給。凡投票之人及被選之人,均擇其有家貲有品行者。除官吏外,滿二十五歲以上男子,其籍在本府、縣,住居過三年以上,歲納十圓地租以上者許充議員。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子,其籍在本郡、區,歲納五圓地租以上者許為投票人。其犯懲役、禁獄一年以上.及倒產者,癲癡者,均不得與焉。府知事、縣令豫期佈告於某月開選舉會,至期投票公選,撰舉人及被選人住所、姓名、年齡均書明於紙,定日匯交於郡、區長,以投票數多者為應舉,人數同者取年長,年均者定以鬮。投票已終,郡、區長查核選舉簿而佈告其名於眾。議員每四年一任,已逾二年則改易全數之半,以抽籤之法令其人退任。議長、副議長每二年則改撰。凡府、縣會每年以三月開議,有通常會,有臨時會,定期開會曰通常會,非時開會曰臨時會,凡臨時會除特議之事之外,亦得兼議他事。議事草案總由知事、令交付。凡府、縣費以地方稅支辦者,其豫算之額數、徵收之方法,皆經府縣會定議。凡會議議員必須半數以上臨場方得開會,其所議之事依過半之數以決可否,若兩議同數,則決於議長。凡會議均許人民聚集傍聽,惟府知事、縣令及議長欲禁傍聽,亦聽其便。議場別有規則,亂雜者禁。凡議員於所議事往復討論無所不可,惟不許毀貶他人,議員若喧嘩紛擾,有背規則。經議長禁止不聽,即逐出議場,其涉於強暴者得交警察官吏處分。凡通常會期中,於府、縣內大利大害,議員有所建白則草案會議,議同者過半,得以議長名上議於內務卿。凡地方稅會議,議決之後,經知事、令允可即付施行,知事、令以為不可,則具狀於內務卿,請其指揮。凡會議中論說有妨礙國安及背法律違規則者,知事、令得命其罷議,具狀於內務卿,請其指揮。如內務卿依知事、令之請,得令其散會,待改撰議員而後再議。府、縣會議之制仿於泰西,以公國是而伸民權,意甚美也。日本維新之初,國皇會群臣設五誓,首曰萬機決於公論。壬申二月。設大審院、元老院,又詔稱:朕今漸建立憲政體,期與汝眾庶俱賴其慶,由是國會之論紛紜起矣。當征韓論後,參議副島種臣、板垣退助連名上書,請起民撰議院。或者駁論以為未可,然而眾口囂囂,叩閽求請,促開國會者踵趾相接,其勢若不可止遏。政府不得已始有府縣會議員之設。是制之建,人人皆謂政出於民,於地方情弊宜莫不洞悉,坐而言,起而行,必有大可觀者。然餘讀明治十二年府縣議事錄,吾未知其果勝於官吏否也。雖然,為議員者已由民薦,薦而不當,民自任之。苟害於事,民亦自受。且府縣會之所議,專在籌地方之稅以供府縣之用,官為民籌費而民疑,民為民籌費而民信。民自以為分官之權,謀己之利,而官無籌費之名,得因民之利以治民之事,其所議之當否,官又得操縱取捨於其間,終不至偏菀偏枯,使豪農富商罔利以為民害。故議會者設法之至巧者也,民可使由,不可使知。聖人以私濟公而國大治,霸者以公濟私而國亦治,議會者其霸者之道乎?

外史氏曰:自將軍奉還政權,其時主少國疑,未能收太阿之柄歸於獨斷,不得不仍以西京世族、強藩巨室參與政事,故太政官之權特重,日本官職不敘正一位。當中葉時,國皇每親臨政所裁決萬機,蓋太政官中即以國皇居首坐,然其事出於御裁者少矣。副島、板垣之請起民撰議院也,謂方今政權上不在帝室,下不在人民,而獨歸於有司。此論一倡,眾口囂囂,群欲仿西法以開國會。或斥為巨藩政府,或指為封建餘威,雖出於嫉妒怨忿者之口,然薩、長、肥、土皆於國家有大勳勞,一國之大權必有所歸,勢重者權歸之,固有不得不然者在乎?今特譜維新以來大臣、參議更替表,俾覘國勢者覽觀焉。

明治維新以來大臣參議更替表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二年七月八曰

右大臣

三條實美

京都人華族

二年七月八曰

大納言

岩倉具視

京都人華族

二年七月八曰

大納言

德大寺實則

京都人華族

二年七月八曰

參議

副島種臣

肥前人

二年七月八曰

參議

前原一誠

長門人

二年七月二十二曰

參議

大久保利通

薩摩人

二年七月二十三曰

參議

廣澤兵助

長門人

二年八月十六曰

大納言

鍋島直正

肥前人華族

二年十一月二十曰

大納言

中御門經之

京都人華族

二年十二月二曰

前原一誠


三年二月五曰

參議

佐佐木高行

土佐人

三年五月十五曰

參議

齋藤利行

土佐人

三年六月十曰

參議

木戶孝允

長門人

三年九月二曰

參議

大隈重信

肥前人

三年十月十二曰

大納言

嵯峨實愛

京都人華族

三年十月十二曰

鍋島直正


三年十月十二曰

中御門經之


1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四年正月九曰

歿

廣澤兵助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德大寺實則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嵯峨實愛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木戶孝允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大久保利通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大隈重信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佐佐木高行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齋藤利行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參議、初陸軍元帥後陸軍大


將近衛都督


西鄉隆盛


薩摩人


四年六月二十五曰

參議、後文部卿

木戶孝允


四年七月十四曰

參議、後大藏卿

大隈重信


四年七月十四曰

參議

板垣退助

土佐人

四年七月十四曰

岩倉具視


四年七月二十四曰

副島種臣


四年七月二十九曰

太政大臣

三條實美


四年十月八曰

右大臣

岩倉具視


六年四月十九曰

參議、左院事務總裁

後藤象次郎

土佐人

六年四月十九曰

參議、後司法卿

大木喬任

肥前人

六年四月十九曰

參議

江藤新平

肥前人

六年十月十二曰

參議、內務卿

大久保利通


六年十月十三曰

參議、外務省事務總裁

副島種臣


六年十月二十四曰

西鄉隆盛


六年十月二十五曰

副島種臣


六年十月二十五曰

後藤象次郎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六年十月二十五曰

板垣退助


六年十月二十五曰

江藤新平


六年十月二十五曰

參議、初工部卿後內務卿

伊藤博文

長門人

六年十月二十五曰

參議、海軍卿

勝安芳

靜岡人

六年十月二十八曰

參議、初外務卿後文部卿

寺島宗則

薩摩人

七年四月二十七曰

左大臣

島津久光

薩摩人華族

七年五月十三曰

木戶孝允


七年八月二曰

參議、左院議長

伊地知正治

薩摩人


七年J、,71二日


參議、陸軍中將初陸軍卿後


參謀本部長


山縣有朋


長門人


七年八月二日

參議、陸軍中將開拓長官

黑田清隆

薩摩人

八年三月八日

參議

木戶孝允


八年三月十二日

參議

板垣退助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勝安芳


八年六月十日

伊地知正治


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島津久光


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板垣退助


九年三月九日

木戶孝允


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歿

大久保利通


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參議、陸軍中將初文部卿後


陸軍卿


西鄉從道


薩摩人


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參議、海軍中將海軍卿

河村純義

薩摩人

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參議、初工部卿後外務卿

井上馨

長門人

十二年九月十日

參議、工部卿議定官

山田顯義

長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