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昆明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昆明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昆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昆明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是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在區(市)人大常委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開展工作,為街道轄區內的人民群眾服務,為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務服務,為區(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服務。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繫街道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為人大代表聯繫人民群眾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職務、參加代表活動提供服務;

(三)根據區(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組織街道轄區的區(市)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和區(市)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有關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

(四)組織街道轄區的區(市)人大代表開展聯繫選民、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活動,協助區(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代表履職檔案;

(五)聽取和反映街道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人民群眾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協調並督促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負責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活動場所、代表履職網絡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

(七)辦理區(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人大代表選舉、罷免、補選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區(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在核定的領導職數範圍內,人大街道工委設主任一人,根據工作需要設副主任一人,委員五至七人。主任、副主任中應當有一名專職人員。

人大街道工委下設辦公室,可以與街道黨政綜合辦公室合署辦公,並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區(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任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區(市)人大代表,其中主任應當從區(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辭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職務。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會議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會議精神,總結研究年度工作,通過向區(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研究本條例第四條中需經會議討論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議題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區(市)國家機關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本轄區的各級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人大代表活動場所、代表履職網絡服務平台建設和管理。街道轄區的區(市)人大代表和上級人大代表應當就近編入代表小組,定期參加活動,聯繫、接待人民群眾。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如實記載代表履職情況。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區(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監督時,應當及時將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連同有關報告上報區(市)人大常委會。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聯繫選民和人民群眾收集匯總的意見、建議,屬於街道職權範圍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處理。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並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和選民反饋。不屬於街道職權範圍的,應當向區(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建立健全會議、代表活動、代表聯繫群眾、代表接待選民、代表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制度,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第十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定期向區(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按時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與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加強聯繫,協同推進相關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專職副主任列席區(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與街道辦事處和區(市)國家機關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建立工作聯繫制度,依法開展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區(市)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召開全局性會議,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專職副主任參加,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區(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