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務公開條例

昆明市村務公開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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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昆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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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村務公開條例

(2010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內容與程序

第三章 監督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村務公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在村務公開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全面、真實、及時、規範的原則,實行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小組組長是實施村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開展村務公開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建立檢查、考評、獎懲制度。

第六條 民政部門負責村務公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務公開監督制度。

農業部門負責村務公開中集體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監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會計委託代理制度。

監察部門負責村務公開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務公開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內容與程序

第七條 下列政務事項應當公開:

(一)各項支農惠農政策和措施;

(二)扶貧開發、救災救濟、社會捐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待撫恤等情況;

(三)村莊建設、改造、拆遷方案;

(四)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對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的審計情況;

(六)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情況;

(七)宅基地的申報、批准、使用情況;

(八)新農村建設項目及實施情況;

(九)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事項。

第八條 下列財務事項應當公開:

(一)財務收支、固定資產購建、農業基本建設、公益事業建設、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資源開發、對外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計劃;

(二)發包、集體經營、籌資及以資代勞、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救濟扶貧、社會捐贈、上級部門撥款、資產變賣等財務收入;

(三)集體經營、公益福利、固定資產購建、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救濟扶貧、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成員補貼及獎金、辦公、會議、差旅、衛生、接待、誤工補助、村組報刊訂閱等財務支出;

(四)現金及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集體財產;

(五)債權債務的數額及期限;

(六)收益總額、投資分利、農戶分紅、福利費及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等收益分配;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財務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事務事項應當公開: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上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的決議、決策和措施;

(三)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成員的分工、履職、廉潔自律及獎懲情況;

(四)解決村民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為村民辦實事的情況;

(五)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結果和合同履行情況;

(六)集體資產管理和處置情況;

(七)公益事業的發展計劃及實施情況;

(八)籌資籌勞、籌勞折工標準和收取及使用情況;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十)其他應當公開的事務事項。

第十條 經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村務事項,應當公開。

第十一條 村務公開工作程序:

(一)制定村務公開方案;

(二)按照審定方案予以公開;

(三)村務公開至少每季度1次,於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公開。涉及集體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1次;

(四)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檔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並由村民委員會統一保存,以便查詢。

第十二條 村務公開應當通俗易懂,採取設置固定公開欄的形式公開,公開欄的內容應當保留7日以上。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公開。

有條件的可以編發村情簡報或者使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公開。

第三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設立3人以上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有被選舉權的村民中推選產生。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十四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換屆選舉完成後的20日內產生,產生後5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備案。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補選。

第十五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列席村務公開工作會議;審查村務公開方案;監督村務公開方案的執行;徵求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每年至少一次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十六條 民主理財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監督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財務活動,否決不合理開支;每年至少一次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第十七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報酬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十八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有意見的,可以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提出,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自接到意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務公開有意見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提出書面意見。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確有問題的,予以糾正。

村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答覆或者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方面應當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村務公開,不得妨礙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成員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建議依法實行罷免:

(一)不依法實施村務公開的;

(二)不依法答覆村務公開意見的;

(三)違法干預村務公開或者妨礙對村務公開監督的;

(四)對向村務公開提出異議的村民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損毀村務公開檔案的;

(六)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村務公開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失職的,可以由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未完成農村集體產權改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的政務、財務、事務等事項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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