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

昆明市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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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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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條例

(2013年12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知識產權促進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區域核心競爭力,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四條 知識產權的促進與保護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的工作機制,並將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工作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體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本市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狀況白皮書。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知識產權統籌協調工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負責知識產權的促進與保護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知識產權促進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和產業、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其規模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逐步增加。

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1. 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2. 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和人才培養;
  3. 開展知識產權的維權援助;
  1. 其他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的事項。

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應用研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等項目的立項、核准、備案、驗收,以及產業園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等認定和考核,應當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數量、質量及其運用作為考查指標。

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時,應當將知識產權的數量、質量及其運用作為依據。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突出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發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知識產權創造中的作用,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鼓勵和引導其增加研發投入和創造產出。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發明創造,對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及其轉化運用給予扶持。

鼓勵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以知識產權出資設立創新型企業,其知識產權認繳出資比例經全體股東約定認可,可提高為100%。

單位以職務發明創造取得的知識產權投資入股或者許可使用、轉讓取得收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分享收益,其收益分配比例依照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依法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對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有重大影響的主導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爭創知名品牌和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鼓勵作品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登記,特色農產品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扶持植物新品種培育,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化為植物新品種權。

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外專利、商標國際註冊。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傳統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的挖掘整理傳承工作,鼓勵申報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推進其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培育地方特色的旅遊品牌及服務商標;加大對創意設計、動漫等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在知識產權形成過程中發生的申請、代理等費用,可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單位和個人轉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所得,以及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業務、技術交易取得的收入,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對獲得知識產權評估資質且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評估業務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對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支持,並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貸款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貸款貼息。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扶持和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規範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貿易、資產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行為,並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建立各類知識產權信息庫,促進知識產權信息的共享、開發和利用,為知識產權的促進與保護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信息情報等公共服務;設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展示和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務,促進技術與資本對接,推動知識產權轉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機制,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專家庫,發揮市場對人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加強知識產權學科建設,培養知識產權管理、服務和貿易等各類高層次專業人才。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職業教育學校、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教育。

第二十一條 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採取知識產權交叉許可等方式開展國際國內知識產權合作。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行業監督和企業自律的保護機制。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作與聯動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報制度。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舉報制度,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及時查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受理維權援助申請,提供知識產權法律事務諮詢、糾紛解決方案和調解等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誠信檔案,記載單位和個人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處理結果,並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重大經濟、技術活動涉及知識產權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會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由申請單位提交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和有關方面提供的知識產權評估、評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知識產權國外保護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引導權利人及時進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第二十九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廣播、電視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知識產權管理,查處在廣播、電視、網絡上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禁止採購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三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依法懲處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內知識產權工作的監督和引導,並接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和指導。

企業應當推行知識產權管理規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監測相關知識產權發展態勢,避免和預防知識產權糾紛、爭端的發生。

第三十四條 各類展會的舉辦方和參展商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

第三十五條 從事商品流通領域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建立知識產權標記商品的進貨、銷售登記制度,查驗涉及知識產權商品的證明文件,並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

第三十六條 廣告和印刷經營者在接受含有知識產權內容的業務時,應當查驗委託者提供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對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廣告和印刷經營者應當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參與招投標活動,應當向招標人書面承諾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凡申請政府資助項目、申報政府獎勵、參與政府項目招標和本行政區域有關展會活動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展會組織者不予受理:

(一)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侵犯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且後果嚴重的;

(三)以虛假知識產權材料騙取政府項目、資金、獎勵的;

(四)拒不執行知識產權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決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知識產權材料騙取知識產權獎勵的,由授予部門予以撤銷,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知識產權材料騙取政府資助資金的,由立項審批部門收回資助資金,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各類展會活動中,參展方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撤展,並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投標人在知識產權方面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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