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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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昆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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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2014年8月29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規範高新區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新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開發區,是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的示範引領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高新區外在高新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高新區的建設與發展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高新區享受國家、省、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高新區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高新區的體制機制創新,督促和協調高新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為高新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引進外來投資、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政策實施等方面支持高新區的發展。

高新區應當支持所在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可以採取與外地合作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區、分園等方式,輻射帶動區域發展。

第六條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高新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應的行政審批權限,根據授權管理區域內的社會事務。

管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實施高新區有關管理規定及其他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各項政策和措施;

(二)依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高新區產業園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管理權限審批或者核准進入高新區的企業和投資項目;

(四)組織、引導、支持高新區的科技創新活動,推進創新型特色園區建設;

(五)管理高新區的財政收支和國有資產;

(六)負責高新區的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生產安全、城市管理等事務;

(七)組織建立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類服務體系,為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服務;

(八)根據授權行使其他職權。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應當事先徵求管委會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能。

金融、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可以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公窗口,直接辦理有關業務。

第八條 管委會應當在行政管理體制、人事管理制度、投資融資機制、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發展等方面推進改革創新。

第九條 管委會及設在高新區內的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及時更新相關優惠政策、行政管理事項、收費項目與標準、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信息,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設立企業專項扶持資金,以資助、貼息、獎勵等形式支持高新區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為企業及科技人員提供創業條件和服務,建立和完善科技企業加速成長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各類綜合或者專業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和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高新區財政實行單獨核算,納入市級預算管理,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高新區的財政收入,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和省、市外,應當用於高新區的開發和建設。

第十四條 高新區應當重點發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電子商務、金融等現代服務業。

鼓勵企業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進入高新區:

(一)國家和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境外高科技企業或者項目;

(三)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的企業或者項目;

(四)為高新區提供服務的企業或者中介組織;

(五)其他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相配套的企業或者項目。

第十六條 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管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

第十七條 對不符合環保標準的企業或者項目,管委會不得批准進入高新區。

鼓勵高新區的企業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十八條 高新區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管委會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高新區的企業應當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促進產品升級換代和知名品牌的形成。

第二十條 高新區的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投資者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的企業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勞資福利的規定,實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鼓勵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及科研人員進行自主創新,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對獲得國際、國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重大發明創造的,管委會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境內外的金融機構在高新區設立專營機構或者開展業務,提供科技金融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技研發、人才培養等活動,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行業創新中心、博士後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二十五條 鼓勵境內外專家在高新區從事技術創新、學術交流活動;鼓勵各類科技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到高新區創業;鼓勵用人單位依法採取借用、兼職、委託項目、合作研究等方式引進和使用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在高新區工作的各類人才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和高新區的優惠政策,對有突出貢獻的,管委會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引導高新區內產業技術聯盟建設,支持產業技術聯盟開展行業關鍵技術的研發、推廣及應用,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重大科技項目、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承擔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的開發與建設,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產業園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高新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徵得管委會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用地;高新區應當集約、高效開發利用土地。

高新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經依法轉為國有土地的,管委會可以根據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創新能力、產值和稅收貢獻等情況,確定項目用地條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供地;其土地出讓收益除按照規定上繳外,其餘部分用於高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社會保障和公共事務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取得高新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在高新區內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管委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高新區管轄範圍內設立的特殊功能區域和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高新區規劃控制的其他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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