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㑹典 (四庫全書本)/卷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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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四十四
  刑部十九
  囚人罪名二𢎞治十年定
  凌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折割人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僱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斬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隠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薦玉帛之屬者盜制書及起馬御寳聖㫖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𧷢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𧷢及分𧷢而不行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折割人為從者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呪詛殺人者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㓜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僱工人姦家長妻女者
  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謀叛知情故縱隠蔵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㓜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後處決
  斬罪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㫖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勲所司䑃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姦邪進䜛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諸衙門官吏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縁作弊扶同奏啓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寳聖㫖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廵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増減𦂳闗情節䑃朧奏准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畨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宻大事漏泄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泄機宻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販私鹽拒捕者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並經斷人䑃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飛報軍情隠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機者
  邉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䇿應告報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偹不設計因而失陷城寨者
  與賊臨境望高廵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外境虜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靣虜掠者不分首從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軍器輙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漏事情者
  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
  造䜟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衆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廵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盜而姦者
  刼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徴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衆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塜開棺槨見屍者若棄屍賣墳地者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
  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僱工人棄毀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姦夫
  用毒藥殺人者
  故殺者餘條以故殺論者依此
  故用蛇蠍毒蠱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徴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奴婢毆良人死者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妾毆正妻死者     毆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
  毆繼父至死者
  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衆攻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詐為制書及増減者   詐傳詔㫖者
  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㫖追問者偽造諸衙門印信及厯日符驗夜廵銅牌茶鹽引者偽造寳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
  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諌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者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者
  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
  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者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人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
  棄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
  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在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㸃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甎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靣詐帶朝𠫵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役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越度沿邉關塞因而出外境者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私盜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衆打奪因而傷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塜開棺槨見屍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於家長墳墓因熏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鬬毆殺人者餘條以鬪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並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僱工人至死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僱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僱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㓜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絶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詐偽制書及増減未施行者
  詐偽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后懿㫖皇太子親王令㫖者
  私鑄銅錢者      強姦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姦親屬妾強者
  奴及僱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懐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凌虐罪囚尅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剰之物䑃朧擅將出外者
  稱訴寃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逓借者及借與者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餘條以監守自盜論者依此
  絞罪
  軍官犯罪不請㫖上議當該官吏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逓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𧷢論罪八十貫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塜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明㑹典卷一百四十四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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