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七 明會要/卷038
職官十
卷三十九

太常寺元太常禮儀院 編輯

吳元年七月辛丑,置太常司,設卿一人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寺丞二人正五品,博士正七品。洪武三十年,改司爲寺。建文中,增設贊禮郎二人,太祝一人,各祠祭署俱有更革。成祖初,復舊。(《職官志》。 )

洪武初,張羽舉賢良,廷對稱旨,擢太常司丞。(《高啟傳》。 ) 凡祭祀日期,欽天監選擇,太常寺豫於十二月朔至奉天殿具奏。洪武七年,命太常卿議祭祀日期,書之於版,依時以祭。著爲式。(《禮志》。 )

二十五年八月,上召太常司卿許昇問祭祀禮儀,昇不能對。典簿劉仲實從旁代奏甚詳。上曰:「國莫重於祭祀。職太常者,昏惰如此,何以祀神?」遂降昇爲刑部主事,而以仲實代之。(《夢餘錄》。 )

太常寺卿在南京者多由科目。北寺,自永樂間,用樂舞生累資升至寺卿。甚或加禮部侍郎、尚書掌寺。後多沿襲。(《職官志》。 )

永樂中,魏驥用師逵薦,遷太常博士。帝謂曰:「劉履節爲御史九年,高皇帝方授是官,不輕予人也。」(《魏驥傳》。 ) 宣德二年三月乙卯,太常寺奏:「供祭少北羊,請買之平陽府。」上曰:「事種之物,買之民間,若有一毫損民,民心不悅,雖以奉祭,神豈歆享?天之視聽在民,爾等當體此意信。」(《大訓記》。 ) 正統八年,侍講劉球疏言:「今之太常,即古之秩宗。必得清慎習禮之臣,然後可交神明。今卿貳皆缺,宜選擇儒臣,使領其職。」於是令吏部推舉。修撰董麟乞改官太常,奉享祀事。(《劉球傳》。 ) 成化十五年,方士李孜省以符得幸,中旨授太常寺丞。御史楊守隨言:「祖宗官人之制,必考素行。是以奸邪衰止,流品不淆。李孜省故犯贓之吏。其資格,則刀筆也。其情罪,則胥靡也。太常職司祭祀,厥選尤重。奈何用此贓穢罪人,以瀆事天地宗廟?」給事中李俊亦以爲書。乃改上林監副。(《三編》。 ) 十七年十月,以道士鄧常恩爲太常寺卿。(同上。 ) 弘治十七年七月,給事中王洧奏:「太常寺缺少卿,請簡用儒臣。」不報。(《大政記》。 ) 嘉靖九年,召行太僕寺丞張鶚至京,授太常寺丞,令詣太和殿較定樂舞。鶚更定廟享樂音,尋譜定《帝社稷樂歌》以進。詔嘉其勤,晉爲少卿。(《樂志》。 ) 是年,四郊工成。帝諭太常寺曰:「大祀分獻官豫定,方可習儀。」(《禮志》。 ) 十七年,遼州同知李文察進所著樂書四種。乃授太常典簿,以獎勸之。(《樂志》。 ) 隆慶元年,議准太常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又議太常少卿須於科甲出身者選用。道流不得冒濫。(《會典》。 )協律郎:吳元年置。二員,正八品。嘉靖中,增至五員。 元末,有冷謙者,知音善鼓瑟,以黃冠隱吳山。召爲協律郎,令協樂章聲譜,俾樂生習之。乃考正四廟雅樂。命謙較定音律,及編鐘、編磬,遂定樂舞之制。(《樂志》。 ) 世宗方營觀德殿,令協律郎崔元初習樂舞生於大內,太常卿汪舉劾之,帝遂令太常官一人同入內教習。禮部侍郎朱希周上言:「太常樂舞有定數,不當更設。」帝不從。舉復爭,帝責其妄議。(《朱希同傳》。 ) 隆慶三年,罷協律等官四十八員。萬曆十六年,復設。又設司樂二十人,考協雅樂。凡祭,先期演樂太和殿。(《通典》。 )

○提督四夷館(元會同館。 )

永樂五年二月甲子,設四夷館: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凡八館,隸翰林院。弘治七年,增設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員爲提督,遂改隸太常。嘉靖中,裁卿,止少卿一員,用本寺銜名,不治寺事。(《續通典》。 ) 正統六年,增八百館。萬曆七年,增暹羅館。(同上。 ) 譯字生:永樂五年,置譯字生通事通譯語言文字。命禮部選國子生蔣禮等三十八人,習譯書。遇開科,令就試,仍譯所作文字。合格,准出身。登第後,仍官館中,習譯書,如許道中是也。景泰初,吳順以民人充譯字,始援此例中鄉試。及登第,又以與修《寰宇通志》成,從庶吉士出授御史。 天順中,禮部侍郎鄒干奏,永樂間,翰林院譯寫番字,俱於國子監選取監生習用。近年以來,官員、軍民、匠作、廚役子弟,投托教師,私自習學,濫求進用。現番字文書多關邊務,敬習既濫,不免透漏夷情。乞飭翰林院,今後各館有缺,仍照永樂間例,選取年幼俊秀監生,送館習學。其敬師不許擅留各家子弟私習,及徇私保舉。(《春明夢余錄》。 )

光祿寺(元光錄寺,隸宣徽院。 )

吳元年九月辛卯,置宣徽院。設院使,以阮崇禮爲之。洪武元年十二月壬申,改爲光祿寺。設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正五品。八年正月,改寺爲司,以寺丞爲司丞。置所屬: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三十年正月己卯,復改爲光祿寺。(《職官志》,《夢余錄》。 ) 永樂十一年十二月癸酉,以朝鮮李茂昌爲光祿少卿。(《大政記》。 ) 宣德五年二月已卯,行在光祿寺廚士告言光祿竊減外夷供給之弊。上命行在刑部侍郎施禮執而罪之。因顧侍臣曰:「毋謂飲食細故,不干大體。華元殺羊享士,羊斟不與,遂致喪師。句踐投醪於江,與眾共飲,遂成伯業。以此而論,所系匪輕。」(《大訓記》。 ) 七年正月,減南京光祿寺堂上官。九年二月,始遺御史巡視光祿。 英宗初,減光祿料米粟九萬餘石。又減光祿寺膳夫四千七百餘人。又詔光祿寺廚役悉取給外府,並取回捕魚官。(已上《大政記》。 ) 正統六年,載四署亢員。先是,光碌卿奈亭以供應事繁,奏增各署官。至是,復奏裁之。(《職官志》。 ) 英廟在南城,一日飢甚,索酒食。光祿官弗與。濬縣人張澤以吏辦事光祿寺,曰:「晉懷、愍,宋徽、欽,天所棄也。上北狩而返,天有意乎?若復立而誅無禮,光祿其首矣。」乃潛以酒食進。英廟識之。後復位,光祿官皆得罪;即日拜澤爲光祿卿。(《濬縣志》。 ) 成化初,禮部侍郎蔚能管光祿卿事。每宴會,躬自檢視,必求豐潔。在光祿三十年,未嘗持一徽還家。嘗率其僚,請清查入內供應器皿。有旨逮問。能謂眾曰:「上怒不可測。某老矣,請獨任之,不以累諸公。」遂降調官南京。(《夢余錄》。 ) 十六年三月戊午,以歲歉,減光祿寺供用物。(《本紀》。 ) 弘治五年五月,巡視光祿御史彭程言:「臣適見光祿造皇壇器。皇壇者,先帝修齋行法之所。陛下即位,此類廢斥殆盡,何復有皇壇煩制器?光祿金錢,悉民膏血,用得其當,猶恐病民,況投之無用地。頃李孜省、繼曉輩倡邪說,而先帝篤信之者,意在遠希福壽也。今二人巳伏重辟,則禍患之來,二人尚不能自免,豈能福壽他人?倘陛下果有此舉,宜遏之將萌;如無,請治所司逢迎罪。」帝得奏,以爲暴揚先帝過,大怒,立下錦衣衛獄。帝初無皇壇造器之命,特光祿姑爲備。給事中叢蘭亦巡覦光祿,繼上疏論。帝宥蘭,奪光祿寺卿胡恭等俸,付程刑部定罪。(《彭程傳》。 ) 初,成化時,光碌增坐家長隨八十餘人,傳添湯飯中官百五十餘員。天下常貢不足於用,乃責買於京師鋪戶。價直不時給,市並負累。弘治十四年,兵部尚書劉大夏因天變言之。乃裁減中官,歲省銀八十餘萬。(《通紀》。 ) 弘治十五年九月庚午,光祿寺卿王珩列上內外官役酒飯及所畜禽獸料食之數。戊子,命乾明門虎、南海子貓、西華門鷹犬、御馬監山猴、西安門大鴿放減有差,存者減其食料。(《通紀》。 ) 十七年二月甲寅,詔減光祿寺供奉。(《三編》。 ) 正德元年,戶部集議:「國用不足,韓文等所言亢食亢費,宜令光祿寺查看每年所徵廚料,及內外近侍官員每日所費酒饌。有不急之用,悉從減省。」於是該寺會計,膳羞供應視弘治元年日增一倍。禮部請復舊規。詔從之。 鄭宗仁以太僕卿調光祿卿。凡供應俱照弘治初年例,日省百金。 寺額,歲定銀二十四萬。先時止用十二萬餘。至正德時,用至三十六萬,猶稱不足。嘉靖中,廚役用四千一百名。(已上《夢余錄》。 ) 嘉靖三十一年,馬從謙爲光祿少卿。提督中官杜泰乾沒歲鉅萬,爲從謙奏發。泰因誣從謙誹謗,帝怒,命廷杖八十,竟死杖下。久之,光祿寺災。帝曰:「此馬從謙餘孽所致耳。」(《楊允繩傅》 )。 三十四年,給事中楊允繩巡視光祿。光祿丞胡膏偽培物直,允繩與同事御史張巽言劾之,下法司按驗。膏窘,言:「玄典隆重,所用品物,不敢徒取充數、允繩憎臣簡別太精,斥言『醮齋之用,取具可耳,何必精擇?』其欺謗元修如此。」帝大怒,下允繩及膏詔獄。(同上。 ) 隆慶初,詔罷寶坻等處採取魚鮮。自今薦新上供,俱令光祿寺備辦,毋得奏遣內臣著爲令。(《夢余錄》。 ) 穆宗在裕邸時,嘗貪驢腸而甘。及即位,間以問左右。左右請詔光祿常供。上曰:「若爾,則光祿必日殺一驢以充內膳,吾不忍也。」歲時行幸,光祿供膳,必先期以請。上嘗裁取最約者。歲省光祿費以鉅萬計。(《昭代典則》。 ) 楊熔奏:「以舉人出身知縣、教官廉能素著者入補光祿寺署正,而間以例貢參之,優其超擢;或徑於聽選舉人中除補。」從之。(《續通典》。 ) 萬曆二年,光祿寺積米二十七萬石,倉廒滿盈。奏於東安門外置房一所,改爲外倉。(《夢余錄》。 ) 王汝訓爲光祿卿。汝訓先爲少卿,寺中歲費二十萬。至是,濫增四萬有奇。汝訓據《會典》請盡裁內府亢食。不許。(《王汝訓傳》。 ) 光祿之設,上自玉食、慶典、祀典,下至各官供具、四夷宴賞,小至禁衛監局廩餼,皆於此出。先是,法度嚴明,宮中府中俱尚儉約。萬曆初年,本色有止甩三萬餘石,折色有止甩七八萬兩者。故本色常積數十萬石,折色亦常積至一百餘萬兩。後續添之項,浮於常例數倍;又有供養之增,好事之增,吉凶諸典之增。數行墨字,無例無印,頓費數千百兩,而無敢出一言。按今本色六萬六千餘石,折色二十四萬二千餘兩。用之皇上者不及十之一,用之額定正項者不及十之二三,而民膏民脂盡爲旁竇所有,可不思一變計哉?(《世法錄》。 ) 太僕寺(仍元官。 ) 洪武四年閏三月甲寅,置群牧監於達勒達錫里營所。(舊作答答失里營。 )六年二月辛巳,更置牧監於滁州,改爲太僕寺,以監令唐元亨爲卿,監丞孫瑛爲少卿。(《昭代典則》。 ) 三十年,朱守仁拜太僕卿,首請立牧馬草場於江北、滁州諸處,所轄十四監九十八群。馬大蕃息。馬政之修,自守仁始。(《單安仁傳》。 )永樂元年,改北平行太僕寺爲北京行太僕寺。十八年,定都北京,遂以行太僕寺爲太僕寺。 宣德四年十二月,太僕寺請遣官閱孳生馬。上諭之曰:「馬蕃於民間,必寬民力而後可責其成效。國家立法固有定規,其孳生不及數者,亦屢下令免償,未嘗以馬傷民。爾等當率舊典,以示勸懲。民有貧難者,宜寬恤之。」(《大訓記》。 ) 金弼爲太僕少卿,慨然以馬政修爲己任。屢奉命督理虧耗,自衛使郡守而下悉聽決,無不畏法。有順聖川者,水草甘肥,永樂中嘗牧馬蕃息。天順初,命弼往視。築二城,用養天閒之馬,增二驛於中道,以便往來。詔嘉納之。(《通典》。 ) 天順元年,太僕寺卿程信按故事理營衛馬。三營大將石亨、孫鏜、曹欽訴太僕苛急,請馬隸兵部。信言:「高皇帝諭:『馬數勿舍人知。』今隸兵部,馬登耗臣等不得聞,脫有警,馬不給,誰任其咎?」上是其言,令如舊行。(《世法錄》。 ) 呂{常心}爲南京太僕寺少卿。故事:太僕馬數,不合他官知。以是文籍磨滅,登耗無稽。{常心}曰:「他官不與聞,是也。當職者可貿貿耶?」議請三年一校勘,著爲例。(《呂原傳》。 ) 成化四年,始建太僕寺常盈庫,貯備用馬價。 初,邊臣請馬,太僕寺以見馬給之。自改徵銀,馬日少而請者相繼。給價十萬,買馬萬匹。邊臣不能市良馬,馬多死。太僕諸以爲言,請仍給馬。又指陳各邊盜賣私借之弊。語雖切,不能從。(已上《兵志》。 ) 弘治中,張謙升南京太僕寺卿,以正率下,汰除積弊,禁革貪污,省費甚鉅。尋奏馬政便民四事,多見施行。(《續通典》。 ) 正德元年,太僕寺卿諸言:「本寺馬匹,本備京營之用,不爲各邊之費。緣各邊有行太僕寺、苑馬寺,所蓄馬匹,足備徵調。其後馬政廢弛,一遇警急,奏請紛然。查宣府、大同給銀買補不足其數。邊方官軍因見京師銀馬易求,不甚愛惜。及至倒斃,不行賠償。甚或侵欺買馬銀兩,如都督汪鑒追贓罷官。弊難盡言。請差兵部郎中同本寺少卿往各邊查勘。」下部知之。 孫緒爲太僕卿。時大司馬王德華交結錢寧,移文太僕,語多不遜。緒以書數之,德華引咎。又淮安、鳳陽諾郡饑饉,馬供小弱。緒察其故,即與交兌,省費至千萬緡。民賴之不破產者千餘家。 明時,馬政之弊,南畿苦賦,北畿苦養馬。嘉靖中,田濡爲太僕寺卿,奏請以額馬賦十之三,其七以金代而輸之北寺。即有軍興,以便宜召買,使兩幾畿力有所蘇息。上嘉其議,行之。後二十餘年,山東河南相踵以請。數省民不困,而ぁ寺有餘藏,常輸以給邊,皆濡之力也。 嘉靖六年,太僕寺卿黃懋官奏:「太僕職掌馬政,每歲派徵備用本折,付收場租餘地馬價,俱兵部題請,備扎到寺。至於調兌以應京邊之需,放給以濟各邊之用,亦以部扎施行。議派多寡之數,出入贏縮之權,太僕不得與焉。今馬調兌日繁,而寄養見在無幾;動支日費,而庫貯存積不多。若不區晝撐節,則將來之兌支未已,防秋之豫備何措?庫貯銀,先年常有二一百萬。茲簡核庫籍,自本年二月起至今年三月止,陸續給發借支外,所貯僅有二十八萬除兩。夫邊臣請馬不足而益之以銀,別部事務不干而名之以借。寺庫有限之銀,應各項無窮之用,雖有神輸之術,當有時而竭也。夫在太僕寺爲典守之官,在兵部爲主持之地。使主持者無以裕其源而節其流,則典守者之分,不過因人成事而已。伏乞皇上特敕兵部,從長議處,復備用歲派之額,嚴京邊倒失之罪,禁別項借支之需,以紓急缺。』(已上《世法錄》。 ) 七年六月辛丑朔,敕太僕寺少卿一員出巡閱馬。(《大政記》。 ) 時國家有興作賞齎,往往借支太僕銀。太僕帑益耗。萬曆十五年,寺卿羅應僑請禁支借。二十四年,詔太僕給陝西賞功銀。寺臣言:「先年庫積四百餘萬,自東西二役興,僅餘四之一。朝鮮用兵,百萬之積俱空,今所存者止十餘萬。況本寺寄養馬,歲額二萬匹。今歲取折色,則馬之派徵甚少,而東徵調兌尤多。卒然有警,馬與銀俱竭,何以應之?」章下部,未能有所釐革也。(《兵志》。 ) 太僕卿周九教疏:「本寺老庫馬價,自嘉、隆以來,封識唯謹,不許擅動,誠謂老庫之銀即外之馬也。無事折而爲銀,有事出以市馬,以備非常。所以拱衛神京,固安根本,慮智深遠。節奉明旨,不許借討,故自嘉、隆至今,老庫馬價所積幾至千萬。及後各部借討,始曰,『不得援以爲例,』後率以爲例。始猶兵部支請爲例,後各部亦借請爲例。始猶曰,『勒限補還,』後竟不補還。以故,屢年千萬之積殆盡。今僅存二百萬有奇,又借討百萬,恐不數月,寺帑盡空。一旦有警,欲徵馬則無馬,欲市馬則無銀,倉皇失措,誰職其咎?往者庚戌之事,至今令人心悸。望敕下兵部,從長訐議,奏請定奪。」(《夢余錄》。 ) 崇禎二年,太僕寺卿塗國鼎奏馬價出入數目,並言:「祖制設立馬政,專給團營騎操,防守都城,拱護陵寢。只謂本根重地,有備乃無患耳,原非爲邊鎮。即後來折色,亦謂無事則易馬輸銀,有事則出銀市馬,仍是備御京師之意。乃今折色銀數盡給發各鎮矣。如並其表馬盡行改折,萬一變生不測,計將安出?臣知爲祖宗固守職掌,萬萬不敢徇邊鎮以誤朝廷也。」(同上。 ) 十五年,王家彥遷太僕卿,疏言馬耗之故,請行官牧及金牌差發遺制。且言:「課馬改折,舊增至二十四萬兩,已重困。楊嗣昌不恤民,復增三十七萬,致舊額反逋,不可不釐正。」(《王家彥傳》。 ) 行太僕寺 洪武三十年正月丁卯,置行太僕寺於山西、北平、陝西、甘肅、遼東。永樂十八年,以北京行太僕寺爲太僕寺。其舊在滁者改爲南京太僕寺。(《職官志》。 ) 永樂十年,楊砥遷北京行太僕寺卿,定牧馬法,請令民五丁養種馬一匹,十馬立群頭一人,五十馬立群長一人,養馬家歲蠲租糧之半。而薊州以東至山海諸衛,土地寬廣,水草豐善,其屯軍人養種馬一匹,租亦免半。帝命軍租盡蠲之,余悉從其議。於是馬大蕃息。(《楊砥傳》。 ) 宣德七年,發雜犯死罪應充軍者於陝西行太僕寺養馬。弘治初,巡撫陝西右副都御史蕭禎奏省行太僕寺官。兵部議:「洪武中,設陝西甘涼行太僕寺。永樂間,復於平涼設苑馬寺,其屬有六監、二十四苑。宮得其人,馬牧常數萬匹,足充邊用。正統以後,邊備漸弛,馬遂日耗。久之,遼省同川等四監,太和等十九苑。今所存寺監官,言者每請裁革,是惜小費而忘備邊之大計。恐馬政遂廢,請量省爲宜。」於是革陝西行太僕寺少卿一員,寺丞一員,苑馬寺少卿一員,寺丞一員,長樂、靈武每監監副二員。 明初〓置十二寺丞,訾以所屬居行寺。弘治三年,議定分管寺丞三年一更。十年,簡推素有才望者補本寺官,視太僕寺官升擢。 十五年,兵部尚書劉大夏奏:「在外寺監,近年各卿佐多用謫逐官及有過累者,府衛下僚多易視之,故自待亦輕,政務因以廢弛。宜稍更其制:行太僕、苑馬寺官缺,少卿於布按二司參議僉事推補,卿則於參政副使及本寺少卿推補;升任視太僕寺卿佐。其監苑庶官,亦請用北人素知牧馬者。則官得人而政可舉。」(已上《夢余錄》。 ) 嘉靖三年,從御史陳講請,增段陝西、甘肅二寺各少卿一員,分管延綏、寧夏。(《職官志》。 ) 十五年,議准陝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每年春秋二季點視官軍騎操馬匹。如遇倒失,照例追收樁朋銀兩買補,仍造清冊送部查考。(《世法錄》。 ) 隆慶五年,題准行太僕卿、苑馬卿、運使員缺,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得一體升轉。 萬曆九年,議准陝西行太僕卿、少卿有缺,查訪二司並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補。(已上《會典》。 )

○苑馬寺

永樂四年九月壬戍,置北京、遼東、陝西、甘肅四苑馬寺。五年十月甲午,增設北京苑馬寺六監、二十四苑。六年八月,增甘肅、平涼二寺監。十八年十一月戊辰,革北京苑馬寺併入太僕。(《職官志》。 ) 宣德三年,遼東苑馬卿方圓言:「遼東有行太僕寺,又有苑馬寺。今孳牧馬止九百餘匹,而官員繁多。乞革苑馬寺,令行太僕寺領之。」命行在吏部兵部會議。以苑馬舊制不可革。今孳牧馬少,苑馬寺留卿丞主簿各一員;俟馬蕃息,仍舊。(《世法錄》。 ) 正統四年,革甘肅苑馬寺,改牧恩軍於黑水口,隸長樂監。弘治二年,革平涼寺丞一員。(《職官志》。 ) 四年,奏准遼東、陝西苑馬寺孳牧馬匹,每三年一差官點閱。其各行太僕寺、苑馬寺,於內府關領精微文簿,將騎操孳牧馬匹,逐一填寫繳部,送內府交收。 十五年,命都御史楊一清督理陝西馬政。奏言:「陝西監苑之官屢經裁減。今欲大圓修舉,原額似不可關,當復其舊。」(已上《世法錄》。 ) 十七年,楊一清奏:行太僕、苑馬二寺員缺,簡選才望參政副使補升卿,參議僉事補升少卿,以振馬政。(《續通典》。 )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陝西苑馬寺令巡查御史督理。各監苑倒失馬匹,虧欠馬駒,將寺卿丞並監員各官查參。(《世法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