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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見證章第一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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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訟以間爻為主,問中以應象為憑。)

問訟全憑見證人,卦中應位察虛真。

凡臨庭聽訟理之曲直,全在中證之口,故占之吉凶,但取應爻為用神,可推忠佞之心,則理不辨而自明矣!

不空不絕無他意,居動居沖有變心,若克世爻遭彼害,如生身世賴其思。

以應為之用爻,不逢空、不逢絕、不旺相而生我合世者,乃竭力盡忠公私協護。若逢日辰衝動,面允心非冷聲暗語之人。若值發動,主世有益。克世,乃反而無情兇惡之輩。若帶蛇虎兄鬼,必蓄奸諂挾騙之心。倘得休衰或不克於我猶可知,逢旺相情勢越熾。若來克世者,必被諧言功計以直作曲,種種制陷不可勝言。

爻爻衝擊多更改,無鬼誰官問此人。

爻爻沖聲者,即六衝卦也。此人翻雲覆雨,情性不常。內外無官鬼,則臨庭不問,此人徒投聲勢耳。故經云:官鬼空亡墓絕,須知無貴張主。

中證受刑官克應,主人被責鬼傷身。

應為中見之人,必得興隆而生合世者,極為有力之人,忽被官鬼克害刑沖應者,輕為話不投機,重則鞭林罪戾。若鬼來克世者,我亦受累害非小可。

如占訟內推中見,棄應還從間位論,二間卻分原被證。方知意向那旁存,近世之爻吾訴有,近他之象彼家親。

獨占中證,取應為用。詞訟卦中看者,應為被告,豈用中人?故論間爻方為中,見近應看,為彼之證,鄰世者,作我之中。二間之爻母論彼此,生我者忠誠直斡,我生者,下氣相求。合我者,自然和助。克我者,有損無益。故經云:間爻傷世,須防硬證同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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