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集傳纂例/卷之七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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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例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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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君

隱四年:春,戊申,衛州吁弒其君完。《公羊》以國氏,當國也。義見本傳。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

莊八年:冬十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十二年: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

僖十年:春,晉裏克弒其君卓。

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

十四年:九月,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商人,昭公之弟,舍之叔父,為命卿。

十六年: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杵臼。

十八年:夏五月,戊戌,齊人弒其君商人。冬十月,莒弒其君庶其。

宣二年: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弒其君夷皋。當稱人以弒,文脫耳。

四年: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十年:五月,癸巳,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

成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弒其君州蒲。

襄二十五年: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弒其君光。

二十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弒其君剽。

二十九年:夏,閽弒吳子餘祭。《公》《穀》皆云譏近刑人也。

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

三十一年:十有一月,莒人弒其君密州。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

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

二十七年:夏四月,吳弒其君僚。

定十三年:冬,薛弒其君比。

哀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六年:秋七月,齊陳乞弒其君荼。

啖子曰:凡魯君見弒,止皆書薨,不可斥言也。他國公子篡,大夫弒,必書名,志罪也。若州吁、宋督之類,非君無道也。稱國以弒,自大臣也。晉弒其君州蒲之類凡四,莒、吳、薛也。不書大夫,君無道也。言舉國皆欲殺之也。稱人以弒,目賤人也,宋人弒其君杵臼之類,是也。亦惡其君也。君不善,國人皆欲殺之。稱盜以弒,非君之惡也。盜殺蔡侯申之類,賤人為逆,非君之惡也。以目罪也,人之賤之也。案,句有誤。據外殺大夫公子篇,雲稱盜者,目罪人之賤者也。不書其名,罪已彰矣。經書盜,足以見罪,若雲蔡盜殺其君,則不成文。據此,君有道,則大臣稱名,卑者稱盜;君無道,則大臣稱國,卑者稱人。其理例昭然,不足疑也。三傳之義例,皆不安矣。

○殺未逾年君

莊九年: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僖九年:冬,晉裏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文十四年:秋,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稱公子,命卿也。

趙子曰:魯君未逾年而見殺,亦但書卒,不可斥言也。他國未逾年見殺者,二。晉奚齊以本不正,故曰君之子,明國人意不以為嗣,獨君意立之,明裏克雖有罪,而合晉人之心也。齊舍雖未逾年而為亂,故夫子原情,特以成君書之。《穀梁》曰成舍之為君,所以重商人之弒。此說是也。齊人取子糾殺之,雖未嗣位,而以未逾年稱之,以其正,故特書以罪國人殺正而立不正也。小白不正。

○殺篡弒賊

隱四年:九月,衛人殺州吁於濮。

桓六年:秋,蔡人殺陳佗。

莊九年:春,齊人殺無知。

僖三十年: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

昭十三年:夏,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趙子曰:凡作亂自立為君而國人殺之者,皆稱人以殺,言眾所共棄,不君之也,且明無所累也。《公羊》《穀梁》皆云稱人以殺,殺有罪也。此說是也。楚公子比稱公子者,棄疾假立為君,國人心亦未服;比雖立,亦未如君;故以兩下相殺之辭言之也。衛公子瑕,即元咺所立,瑕立而自秉國權,瑕亦未如君也,故以君殺大夫之辭言之,而反在元咺之下,以咺罪重於瑕也。僖二十八年衛侯殺叔武,晉人執之歸於京師,元咺立公子瑕;三十年衛侯歸,殺元咺及公子瑕。

○殺大夫公子

趙子曰:凡殺卿,皆書。雖未命,亦書之,大之也。殺公子公孫,雖非卿,亦書,重親也。或曰志其罪也。或死者之罪,或殺者之罪。

○內殺公子

僖二十八年: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

成十六年:乙酉,刺公子偃。

啖子曰:內殺大夫謂之刺。周禮有三刺之法。避惡名也。唯有二人皆非卿而特書,明其是公子也。偃則直書刺者,有罪當殺也。買則上言晉人伐衛,下言買不卒戍,明不勝而還,非其罪也,不斥言無罪,申臣禮也。《穀梁傳》誤矣。

○外殺大夫公子

莊二十二年:春,陳人殺其公子禦寇。

僖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七年:夏,鄭殺其大夫申侯。

十年:夏,晉殺其大夫裏克。

十一年:春,晉殺其大夫瑽鄭父。

二十八年:夏,楚殺其大夫得臣。

三十年: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

文六年:冬,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九年:春,晉人殺其大夫先都。三月,晉人殺其大夫士縠。及箕鄭父。

十年:夏,楚殺其大夫宜申。

宣九年:冬,陳殺其大夫泄冶。

十三年:冬,晉殺其大夫先縠。

十四年: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十五年:夏,王劄子殺召伯、毛伯。

成八年:夏,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十五年:秋,宋殺其大夫山。

十六年:夏,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十七年:冬,晉殺其大夫郤錡、郤犨、郤至。

十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齊殺其大夫國佐。

襄二年:冬,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五年:秋,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

十年:冬,盜殺鄭公子、公子發、公孫輒。凡盜殺,不言大夫,不可言也。義見於本傳。

十九年:秋,齊殺其大夫高厚。鄭殺其大夫公子嘉。

二十年:秋,蔡殺其大夫公子燮。

二十二年:冬,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

二十三年:夏,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冬,晉人殺欒盈。出奔而還,非大夫也。

二十六年:秋,宋公殺其世子痤。

二十七年:夏,衛殺其大夫甯喜。

三十年:夏,天王殺其弟佞夫。秋,鄭人殺良霄。義同欒盈。

昭二年: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五年:春,楚殺其大夫屈申。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秋,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十二年:夏,楚殺其大夫成熊。

十三年:夏,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十四年:冬,莒殺其公子意恢。

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二十七年:夏,楚殺其大夫郤宛。

哀二年: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四年: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十三年:冬,盜殺陳夏區夫。

啖子曰:凡他國殺大夫公子,目君者,惡其君也。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宋公殺其世子痤、天王殺其弟佞夫,直是君自殺之,非國也。稱人者,討罪之辭也。衛人殺州吁之類,言國人皆欲殺之也。稱國以殺者,罪累上也。宋殺其大夫司馬之類,是也。但稱大夫者,無罪而死也。曹殺其大夫之類也。兩下相殺稱名,目罪人之貴者也。王劄子殺召伯、毛伯,陳侯之弟招殺世子偃師之類,是也。稱盜者,目罪人之賤者也。盜殺衛侯之兄縶之類。出奔而復入見殺,不言大夫者,言已絕也。欒盈、良霄之類。凡君命之大夫,奔叛執殺皆書之,紀邦政也。又,齊高厚、楚郤宛、莒意恢等,據《左氏傳》事跡,並是兩下相殺,而經以國討為文者,蓋殺者承君之命,故經書國以累上,傳憑雜記之事,意在專歸罪於殺者,故遺君命耳,且當憑經以為正也。

○諸殺大夫不書名

莊二十六年:夏,曹殺其大夫。

僖二十五年:夏,宋殺其大夫。

文七年:夏,宋人殺其大夫。《左氏》雲昭公將去群公子;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六卿和公室,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

八年:冬,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左氏》雲,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夫人因戴氏之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啖子曰:稱國者,明死者全無罪,累君益深也。死者又無名節,故不紀官與字也。稱人者,明死者無罪,又非君意而殺之者眾,不可書名,特加人字以別之。若守節以死,特書官以美之。

○諸大夫國君被弒而見殺者三忠義見殺,故不入常例,特略之。

桓二年:春,王正月,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莊十二年: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

僖十年:春,晉裏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趙子曰:皆忠義見殺,與君而死,故言及以連之,美其能死節也。孔父之節最高,故又特書字以嘉之。《公羊》曰孔父正色於朝,則人莫敢致難於其君。

○殺他國君

桓六年:秋,蔡人殺陳佗。佗雖逾年,本篡弒之賊,故不成之為君,與無知同。

宣十八年:秋七月,邾人戕鄫子於鄫。《公羊》曰:戕,殘賊也,謂加刳剔支解,異於常殺也。

昭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兩罪之,故兩書名也。十六年:春,楚子誘戎蠻子,殺之。

啖子曰:凡殺他國君卿,亂辭也。死者殺者,皆有罪也。稱人以殺,殺者無罪,死者無道也。兩書名,俱罪之也。楚子虔誘蔡般殺之,是也。楚子誘戎蠻子殺之,不名,莫得而知也。地遠,故不知名也。故楚子不名,均其辭,言罪之均也。為不知蠻子名,故楚子亦不書名,令其罪惡均也。

○殺他國大夫

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為弒靈公,楚入陳殺之也。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襄二十五年與崔杼同弒莊公,奔吳,故殺之。八年:夏,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幹徵師告楚以偃師被殺,楚人殺之。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殺陳孔奐。陳侯之弟招殺世子偃師,楚入陳,執陳招放之於越。孔奐,招黨,故殺之也。

趙子曰:三者皆宜見討,唯幹徵師無罪,故稱陳行人以別之也。

○執放例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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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諸侯

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天子三公,故不書名。

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六月,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取其血與之盟。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盂,執宋公以伐宋。

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不稱晉人執者,承上晉侯入曹文,故不可重言晉人也。冬,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以其殺叔武元咺訴之。受臣之訴,以執其君,不可以訓,故不得稱侯。

成九年:秋,晉人執鄭伯。

十五年:春,晉侯執曹伯歸之於京師。以其篡立,故《公羊》雲稱侯以執,伯討也。

襄十六年:春,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十九年:晉人執邾子。

昭四年:楚人執徐子。哀四年:春,宋人執小邾子。夏,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

啖子曰:春秋時以強暴弱,故執諸侯皆稱人,亂辭也。以私相執,不歸京師。唯言晉侯執曹伯。義見微旨。趙子曰:被執,失地則名,不然則否。滕嬰齊、戎蠻赤失地。凡執,不言釋;唯言釋宋公,為公往會而見釋,嘉我公之救患也。

○執外大夫

桓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左氏》曰:宋誘而執之,使立厲公;以其受脅廢立,故不稱行人也。

莊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不知以何罪執也。

僖四年:春,齊人執陳袁濤塗。《左氏》雲齊桓伐楚,還說令循海而歸,故見執也。

文十四年:冬,齊人執單伯。《公》《穀》皆云道淫故也。

成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左氏》雲僑如譖之也。

襄十一年:秋,楚人執鄭行人良霄。鄭人使告服於晉故也。

十八年: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責其伐曹也,為使而見執,故稱行人。

二十六年:秋,晉人執衛甯喜。弒其君剽故也。

昭四年:楚子伐吳,執齊慶封殺之。

八年:夏,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告楚以世子被殺故,立君之事。

十三年:秋,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以其伐邾故也。

二十三年:春,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責伐邾也。伐邾非其罪,且是使人,故稱行人。

定元年:春,王三月,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左氏》雲會城成周,仲幾不受功故也。

六年: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犁。《左氏》雲使於晉,趙簡子逆而飲之酒;范獻子譖之雲,未致命而飲酒,故執之。七年:秋,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衛欲叛晉,而齊人執之。

啖子曰:凡稱行人而執,以其事執也。言為使事。不稱行人而執,以己執也。言其使有罪也。《穀梁》曰: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以執,怨接於上。此說皆通也。

○執內女

文十四年:冬,齊人執子叔姬。與單伯同罪也。

趙子曰:內女見執,依內大夫例書之。《左氏》言是齊侯舍之母。《春秋》例別無書執本國人者,故知《左氏》誤。此乃魯女嫁齊,齊以非禮,不肯受而執之耳。《公》《穀》之義為,是也。義見本傳。

○放

宣元年:夏,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

昭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

哀三年:秋,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

啖子曰:放者,宥之以遠,謂君以禮命,命令去也。依殺例言之,則稱國者,罪累上也;稱人者,宜放也。○天王居

僖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於鄭。襄王也。不書入,見內之不臣也。

昭二十二年:夏,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二十三年:秋,天王居於狄泉。景王。

啖子曰:天子以天下為家,故不言出。襄王獨書出者,自絕天位,雖居於鄭,猶若出在四海之外。然王者至尊,故不曰奔,雖在外皆曰居。諸侯奔,在竟內,亦曰居,皆言猶居其地,但不得其所耳。公居於鄆之類,是也。

○公及夫人孫

莊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閔二年:九月,夫人姜氏孫於邾。哀姜也。

昭二十五年:九月,己亥,公孫於齊,次於陽州。

啖子曰:凡公及夫人出,謂之孫,不可斥言奔。《公羊》曰內諱奔,謂之孫。是也。

○奔逃例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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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奔

桓十五年:五月,鄭伯突出奔蔡。十六年:十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莊四年:夏,紀侯大去其國。失國而雲大去,所以護紀而惡齊也。

僖二十八年:夏,衛侯出奔楚。令叔武攝位而去,故不名也。文十二年:春,王正月,郕伯來奔。襄十四年:四月,己未,衛侯衎出奔齊。

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二十三年:秋七月,莒子庚輿來奔。哀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啖子曰:凡人君奔,例書名者,罪其失地,言非復諸侯也。或曰:臣出其君,非至公,而其罪不彰,無乃掩奸乎?答曰:出君之罪,史氏知之也。《春秋》舉王綱,正君則,而治道興矣;不善之積,莫非己招也。

○未逾年諸侯奔

桓十一年:秋,鄭忽出奔衛。莊二十四年:冬,曹羈出奔陳。昭元年:秋,莒展輿出奔吳。

趙子曰:未逾年之君出奔,但書名不書爵,言不能嗣先君也。鄭忽、曹羈,是也。莒展輿雖逾年,猶不書爵,其罪大也。

○王子王臣奔

成十二年:春,周公出奔晉。襄三十年:夏,王子瑕奔晉。昭二十六年:冬,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啖子曰:天子公卿奔者,不言出,天下皆周土也。唯周公自絕於王,故書出,罪之也。《左氏》雲凡自周無出,周公自出故也。《穀梁》雲周有入無出。皆是也。王子朝,書尹氏以者,能製之也。

○內大夫奔

閔二年:九月,公子慶父出奔莒。

文八年:十月,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復者,事未畢。

宣十八年:十月,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還者,事畢也。成十六年: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襄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

昭十二年:冬十月,公子蒨出奔齊。

○外大夫奔

莊十二年:冬十月,宋萬出奔陳。僖二十八年:六月,衛元咺出奔晉。

文六年:冬,晉狐射姑出奔狄。七年:夏,晉先蔑奔秦。不言出奔,言不返命也。

八年,冬,宋司城來奔。《左氏》雲非其身之罪,為官故也。

十四年:秋,宋子哀來奔。《左氏》雲不義宋公,而出稱字,美之也。

宣十年:四月,齊崔氏出奔衛。《公羊》雲稱崔氏,譏世卿也。

成七年:冬,衛孫林父出奔晉。十五年:秋,宋華元出奔晉。宋魚石出奔楚。十七年:秋,齊高無咎出奔莒。

襄六年:夏,宋華弱來奔。十七年:秋,宋華臣出奔陳。二十年秋:蔡公子履出奔楚。陳侯之弟光出奔楚。《穀梁》雲書弟,罪其兄也。二十一年:秋,晉欒盈出奔楚。二十三年:夏,邾畀我來奔。二十四年:冬,陳鍼宜咎出奔楚。二十七年,夏,衛侯之弟鱄出奔晉。二十八年:夏,衛石惡出奔晉。冬,齊慶封來奔。二十九年:九月,齊高止出奔北燕。三十年:七月,鄭良霄出奔許。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冬,楚公子比出奔晉。六年:夏,宋華合比出奔衛。八年:夏,陳公子留出奔鄭。十年:夏,齊欒施來奔。十五年:夏,蔡朝吳出奔鄭。二十年: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據鄸以叛,今出奔。冬十月,宋華亥向寧、華定出奔陳。二十二年:春,宋華亥、向寧、華定自宋南裏出奔楚。前年自陳入南裏以叛,今復出奔,故須言南裏,以符前事。二十七年:邾快來奔。

定四年:冬,楚囊瓦出奔鄭。十年:秋,宋樂大心出奔曹。宋公子地出奔陳。冬,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區,出奔陳。暨者以彼及此也,蓋區首謀出奔,辰從之。十四年:春,衛趙陽出奔宋。夏,衛北宮結來奔。秋,衛世子蒯聵出奔宋。衛公、孟區出奔鄭。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

哀四年:二月,蔡公孫辰出奔吳。六年: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十一年:夏,陳轅頗出奔鄭。冬十一月,衛世叔齊出奔宋。

啖子曰:內外大夫奔,卿則書,君之股肱也,治亂所寄,故重而書之。凡奔,皆惡也。有非惡者,則異其文,宋司城是也。有美者,又褒之,宋子哀是也。不是從國都而出奔,皆書所自。兩下相逐,不書,責政於邦也。來奔,不言出,異於外也。稱弟者,罪其兄也。非兄之罪,則曰公子。惡甚曰某,鄭段是也。

○逃

莊十七年:秋,鄭詹自齊逃來。

僖五年:八月,諸侯盟於首戴,鄭伯逃歸,不盟。時齊桓大會以尊王室,鄭伯不當逃歸也。

襄七年: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於,陳侯逃歸。二慶告陳侯曰:楚人執公子黃矣,君若不來,群臣不忍社稷,懼有二圖遂來歸也。

趙子曰:凡言逃者,皆謂義當留而竊去也。故《穀梁》雲,逃義曰逃,君臣同辭;逃者,匹夫之事也。

○諸叛例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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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三年:秋,紀季以酅入於齊。稱季,順兄之命也。不書名,言季非叛也。不書弟,言兄無惡也。書入,以罪齊也。

成十八年:夏,楚子、鄭伯伐宋,宋魚石復入於彭城。十五年奔楚,至此時入。《左氏》雲以惡入曰復入。不稱所自,以伐為重;不稱納,非復臣也;不稱叛,不止乎叛也,言其志在滅本國也。

襄二十一年:春,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以地來奔,即叛也。二十三年:夏,晉欒盈復入於晉,入於曲沃。二十一年奔楚,不稱所自,潛至也;不稱叛,本非叛也。二十六年,春,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三十年:秋,鄭良霄自許入於鄭。不言叛,與欒盈義同,但不據邑也。不書復入,志在復仇,非謀害國,不爾即經闕文也。

昭五年: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義同庶其。二十一年: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於宋南裏以叛。三十一年:冬,黑肱以濫來奔。義同庶其。

定十一年:春,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區、公子地,自陳入於蕭以叛。秋,宋樂大心自曹入於蕭。十三年:秋,晉趙鞅入於晉陽以叛。冬,晉荀寅、士吉射,入於朝歌以叛。

趙子曰:凡據土背君曰叛,叛者皆書,不必命卿也。以地來者而不言叛,從可知也。又凡叛,而書所自,非君無道也。

○至歸入納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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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至自會

僖十五年:九月,公至自會。十七年:九月,公至自會。文十四年:七月,公至自會。

宣八年:春,公至自會。十七年:秋,公至自會。

成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七年:秋,公至自會。九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十五年:三月,公至自會。十六年:秋,公至自會。冬,公至自會。十七年:秋,公至自會。

襄三年:秋,公至自會。五年:秋,公至自會。十年:夏,公至自會。十一年:秋,公至自會。十六年:夏,公至自會。二十年:秋,公至自會。二十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冬,公至自會。二十四年:冬,公至自會。二十五年:八月,公至自會。

昭十三年:八月,公至自會。二十六年:公至自會。定四年:七月,公至自會。十四年:五月,公至自會。

哀十三年:秋,公至自會。

○公至自某國某地

桓二年:冬,公至自唐。

莊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齊。夏,公至自齊。二十四年:秋,公至自齊。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至自齊。

文四年:春,公至自晉。十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晉。十七年:秋,公至自穀。

宣四年:秋,公至自齊。五年:夏,公至自齊。九年:春,王正月,公至自齊。十年:春,公至自齊。五月,公至自齊。

成三年:夏,公至自晉。四年:秋,公至自晉。十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十八年:夏,公至自晉。

襄三年:四月,公至自晉。五年:春,公至自晉。八年:夏,公至自晉。十三年:春,公至自晉。二十一年:夏,公至自晉。二十九年:五月,公至自楚。

昭五年:七月,公至自晉。七年:九月,公至自楚。十六年:夏,公至自晉。二十六年:三月,公至自齊居於鄆。二十七年:春,公至自齊居於鄆。冬,公至自齊居於鄆。二十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於鄆。

定八年:夏,公至自瓦。十年:夏,公至自夾穀。十二年:十一月,公至自黃。

○公至自侵伐圍救

定六年:二月,公至自侵鄭。八年:春,王正月,公至自侵齊。三月,公至自侵齊。已上至自侵。桓十六年:七月,公至自伐鄭。莊六年:秋,公至自伐衛。二十六年:夏,公至自伐戎。

僖二十六年:冬,公至自伐齊。宣七年:秋,公至自伐萊。

成三年:二月,公至自伐鄭。十三年:七月,公至自伐秦。十七年:十一月,公至自伐鄭。

襄十年:冬,公至自伐鄭。十一年:七月,公至自伐鄭。十九年:春,公至自伐齊。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齊。已上至自伐。僖二十九年:春,公至自圍許。

定十二年:十二月,公至自圍成。已上至自圍。

襄五年:十二月,公至自救陳。

○致前事

僖六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秋,楚人圍許,諸侯遂救許,冬,公至自伐鄭。

襄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吳於柤。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公至自會。

○致後事

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於陘。八月,公至自伐楚。

襄十一年:七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會於蕭魚。公至自會。

○雜致

成七年:秋,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公至自會。十六年:秋,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十二月,公至自會。

定四年:春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秋七月,公至自會。已上不以本事致,而以會致。

襄十八年: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十九年:春,王正月,公至自伐齊。亦不以本事致。

桓十八年:夏,公之喪至自齊。

啖子曰:凡公行,總一百七十有六。書至者,八十有二;不書至者,九十有四。此因時君告廟不告廟也。《左氏傳》桓二年公至自唐,曰告於廟也。此說是。告廟則書之於策,故夫子隨其所致而書,以示功過,且志其去國遠邇遲速也。其有一出而涉兩事者,則或致前事,若僖六年伐鄭救許,書至自伐鄭之類。或致後事。若僖四年侵蔡伐楚,至自伐楚之類。蓋夫子擇其重者志之也。又有不致本事者,蓋本事非功也。十二公獨隱公不告,蓋謙讓不以人君之禮自處也。其餘不告,或恥也,或怠也。

○歸

桓十一年:九月,突歸於鄭。莊二十四年:冬,赤歸於曹。僖三十年:秋,衛侯鄭歸於衛。

昭十三年:秋,蔡侯廬歸於蔡。陳侯吳歸於陳。定十三年:冬,晉趙鞅歸於晉。哀八年:夏,歸邾子益於邾。十年:衛公孟區,自齊歸於衛。桓十七年: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此已下皆自某歸。

成十四年:夏,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十五年:八月,宋華元自晉歸於宋。十六年:秋,曹伯歸自京師。襄二十三年:夏,陳侯之弟黃自楚歸於陳。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

○復歸來歸逃歸附桓十五年:五月,鄭世子忽復歸於鄭。

僖二十八年: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冬,衛元咺自晉復歸於衛。曹伯襄復歸於曹。襄二十六年:二月,甲午,衛侯衎復歸於衛。閔元年:八月,季子來歸。

僖五年:八月,鄭伯逃歸不盟。

襄七年:十二月,陳侯逃歸。

○入

隱八年:庚寅,我入邴。桓十五年:夏,許叔入於許。秋九月,鄭伯突入於櫟。

莊六年: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九年:夏,齊小白入於齊。二十四年:秋,夫人姜氏入。

襄二十五年:秋,衛侯入於夷儀。三十年:秋,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於鄭。

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齊入於莒。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於成周。定十一年:秋,宋樂大心自曹入於蕭。

哀六年:秋,齊陽生入於齊。○復入入某以叛,見叛例。成十八年:夏,宋魚石復入,於彭城。

襄二十三年:夏晉欒盈復入於晉,入於曲沃。○納莊九年:夏,公伐齊,納子糾。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

文十四年:秋,晉人納捷菑於邾,弗克納。宣十一年:冬,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昭十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哀二年:夏,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

已上啖趙之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