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晉中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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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019年12月31日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31日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
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醫療廢物處理應當遵循政府統籌、屬地管理、分級收運、集中無害化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
縣(市、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規劃建設不少於一座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縣、鄉鎮(街道)、村(社區)醫療廢物分級收運體系,指導轄區內各醫療衛生機構到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的醫療廢物運送、貯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本鄉(鎮)農村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工作。
第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廢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條 醫療廢物處置實行申報制度。
市、縣(市、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於每年最後一個月將下一年度醫療廢物的產生量、內容、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
新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履行醫療廢物申報手續。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醫療廢物申報情況十五日內抄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醫療廢物處理依法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和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一體化處理模式。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按照感染性、病理性、損傷性、藥物性、化學性進行分類收集、暫時貯存和運送。
禁止將醫療廢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裝。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完整密封;可重複利用的,應當及時清潔和消毒。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置放於固定場所待運,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的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分別建立醫療廢物工作登記台賬,台賬內容應當包含醫療廢物來源、種類、數量或重量、包裝貯存時間、去向、處置方法、移交時間、移交人簽名。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七條 醫療廢物的運輸路線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地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域。
第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
第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必須在運離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置。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處置能力與需要處置的醫療廢物數量相適應。
禁止採用工藝落後、不能保證安全和存在污染隱患的設施或者方法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的運行、維護、管理應當符合生態環境防治要求和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後,應當按照處置協議的約定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醫療廢物處置費。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對醫療廢物的申報情況和處理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實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轉移聯單內容。醫療廢物轉移聯單內容匯總情況應當在聯席會議中通報。
醫療廢物轉移聯單內容應當包含醫療廢物的種類、收量、交運時間、聯單編號等事項,在雙方交接時經當事人簽字認可,基礎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5年。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於每年的第一個月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年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檢疫站等產生的醫療廢物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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