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太行古堡群保護條例

晉城市太行古堡群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晉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晉城市太行古堡群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晉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晉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晉城市太行古堡群保護條例

(2018年8月31日晉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太行古堡群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太行古堡群保護區域內從事生產生活、保護管理、開發建設、展示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太行古堡群,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具有防禦和生產生活等功能的古堡建築的總稱,包括古寨、城門、城牆、堡內民居、街巷、祠堂、廟宇、古地道、古藏兵洞、古井、古磨、匾額、碑刻等建築物與構築物。

第四條 古堡群保護應當遵循整體保護、搶救第一、活態傳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指導太行古堡群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堡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地古堡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太行古堡群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古堡的修繕、周邊環境整治等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古堡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古堡保護知識,增強群眾的古堡保護意識。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太行古堡群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太行古堡群保護總體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古堡群保護專項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劃定古堡群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與環境協調區,作為太行古堡群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依據。

第十條 開發利用古堡,應當符合太行古堡群保護規劃,並與太行古堡群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古堡開發利用相關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太行古堡群專項規劃進行。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堡,確因需要建設的項目,工程設計方案及文物保護建設方案須報相關部門批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不符合太行古堡群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責令限期清理、整改;對周邊已遭到破壞的景觀、植被等責令相關責任人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古堡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具有開放條件的古堡依法對外開放。

第十二條 鼓勵古堡所有權人以古堡入股,企業或者個人採用出資、租用等方式,參與古堡的開發利用,並依法享有收益權。

第十三條 鼓勵在古堡開展下列經營項目和活動:

(一)文化宣傳展覽;

(二)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遊產品製作;

(三)民俗客棧、飯店;

(四)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五)民間工藝品依法收藏、交易、展示活動;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古堡內拍攝電影、電視劇(片)、錄像的劇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各項拍攝活動應當注重保護文物古蹟,並在古堡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太行古堡群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保護範圍內的古堡建築物、構築物、附屬建築物及遺址;

(二)古堡建築的附屬文物;

(三)古堡建築保護管理機構保存、陳列的文物和重要資料;

(四)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

(五)構成古堡建築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六)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古堡人文遺蹟。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古堡的調查初審工作,並將審核通過名單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請認定。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認定申請後,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太行古堡群保護名錄,製發統一的保護標誌。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堡,不得擅自改變名稱。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重新公布。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古堡檔案,及時收集整理古堡保護開發的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古堡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古堡所有人、管理使用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健全安全防範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範相關設施,並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完善安全防範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堡所有人、管理使用人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堡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具體承擔古堡的火災撲救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條 在古堡群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設有禁止煙火標誌區域內吸煙、焚香化紙;

(二)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野炊、燃放孔明燈;

(四)塗污、損毀古堡內建築物、構築物;

(五)破壞防火、防盜等保護設施;

(六)擅自存儲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七)擅自進行開山、採礦、採石、採砂、鑽探,修建墳墓、垃圾處理場;

(八)擅自遷移、拆除、修繕古堡建築物及其構築物;

(九)擅自設置廣告牌;

(十)擅自複製、拓印古堡內文物;

(十一)其他有損古堡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古堡的日常保養和維護由所有人、使用人負責。

古堡的修繕,應當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修繕方案應當嚴格按照保護規劃編制,保持古堡原有形制、結構、材料、工藝及整體建築色調,並依法報相關部門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設有禁止煙火標誌區域內吸煙、焚香化紙,傾倒垃圾、排放污水,野炊、燃放孔明燈的,由古堡管理人員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塗污、損毀古堡內建築物、構築物尚不嚴重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行開山、採礦、採石、採砂、鑽探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從事太行古堡群保護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古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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