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

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普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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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普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普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

(2017年12月20日普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茶樹資源保護,規範古茶樹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型茶樹、過渡型茶樹和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樹;古茶樹資源是指古茶樹,以及由古茶樹和其他物種、環境形成的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等。

栽培型古茶樹由市林業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後予以確認並向社會公布,也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業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後進行認定。

第四條 古茶樹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管理科學、開發利用合理的原則,併兼顧文化傳承和品牌培育的全面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茶樹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古茶樹資源保護補償、激勵機制。

第六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負責古茶樹資源的保護、管理、開發利用工作。

市、縣(區)農業、茶業、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茶樹資源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 古茶樹資源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古茶樹資源保護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古茶樹資源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普洱茶節,舉辦綜合節慶活動,促進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普洱茶節節慶活動,開展古茶樹資源保護宣傳、茶產品交易、茶文化交流和相關學術研討活動。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茶業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資源保護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古茶樹資源普查方案,組織對古茶樹資源進行普查,建立資源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古茶樹資源普查每10年開展一次。

第十一條 古茶樹資源實行名錄管理和分類保護。古茶樹資源保護名錄由縣(區)林業行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縣(區)林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古茶樹資源普查成果及時更新保護名錄。

對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護區,劃定保護範圍,並設立保護標誌。

對零星分布的古茶樹,縣(區)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台賬,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實行掛牌保護。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茶樹資源數據庫。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古茶樹種質資源庫、古茶樹實物庫等初級數據庫。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和教學單位建立古茶樹種質資源繁育基地、基因庫,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茶樹資源動態監控監測體系和古茶樹生長狀況預警機制,並根據監控監測情況有效保護和改善古茶樹資源保護範圍內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野生型、過渡型古茶樹管護技術規範,農業行政部門制定栽培型古茶樹管護技術規範,開展古茶樹管護技術培訓和指導,監督古茶樹資源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施用生物有機肥,採用綠色(綜合)防控技術防治病蟲草害。

古茶樹資源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對古茶樹進行科學管理、養護和鮮葉採摘。對過渡型、栽培型古茶樹應當採取夏茶留養的采養方式,每年的六至八月不得進行鮮葉採摘。

第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古茶樹資源保護範圍內依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工程,在進行項目規劃、設計、施工時,應當對古茶樹資源採取避讓或者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古茶樹資源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採伐、損毀、移植古茶樹或者其他林木、植被;

(二)擅自取土、採礦、採石、採砂,爆破、鑽探、挖掘,開墾、燒荒;

(三)排放、傾倒、填埋不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標準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施用有害於古茶樹生長或者品質的化肥、化學農藥、生長調節劑;

(五)種植對古茶樹生長或者品質有不良影響的植物;

(六)偽造、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掛牌;

(七)其他危害古茶樹資源或者影響古茶樹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七條 古茶樹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應當符合古茶樹資源保護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政策,制定扶持古茶樹資源開發利用的優惠政策和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茶葉專業合作機構規範發展,統一古茶樹產品生產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提升產品質量和水平。

鼓勵和支持茶葉生產企業強化產業融合,打造古茶樹產品品牌,爭創各級各類名牌產品;對具有特定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的古茶樹產品,申請茶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第十九條 利用古茶樹資源開發旅遊景區、景點,確定旅遊線路,旅遊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聽取林業行政部門的意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資源利用強度和遊客人數。

第二十條 市、縣(區)文化、旅遊、茶業等部門,應當挖掘、整理、傳播茶文化,開發茶文化旅遊,開展茶文化展示、宣傳、推介和對外交流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各類茶文化促進組織,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茶事、茶藝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動。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古茶樹資源保護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並加強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基礎設施建設,有計劃地遷出影響古茶樹資源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農業、茶業等部門建立古茶樹原產地品牌保護和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在開展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等活動時,涉及古茶樹樹齡認定等專業性問題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評估、鑑定。

利害關係人對評估、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林業行政部門申請重新評估、鑑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茶樹資源保護綜合信息平台。

市、縣(區)企業徵信、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將古茶樹資源生產、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環保信用評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等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並建立便民服務制度和古茶樹資源管理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區)林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區)林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涉及古茶樹的,每株並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他林木、植被並處其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林業、農業、茶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城市規劃區內的古茶樹資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保護。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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