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師範類專業認證實施辦法(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師範類專業認證實施辦法(暫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0月26日

為規範引導師範類專業建設,建立健全教師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師培養質量,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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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構建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教師教育質量監測認證體系,分級分類開展師範類專業認證,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強,全面保障和提升師範類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為培養造就黨和人民滿意的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提供有力支撐。

二、認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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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以「學生中心、產出導向、持續改進」為基本理念。學生中心,強調遵循師範生成長成才規律,以師範生為中心配置教育資源、組織課程和實施教學;產出導向,強調以師範生的學習效果為導向,對照師範畢業生核心能力素質要求,評價師範類專業人才培養質量;持續改進,強調對師範類專業教學進行全方位、全過程評價,並將評價結果應用於教學改進,推動師範類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持續提升。

三、認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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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統一認證體系。發布國家認證標準,做好認證整體規劃,實行機構資質認定,規範認證程序要求,開展認證結論審議,構建科學有效的統一認證體系,確保認證過程的規範性及認證結論的一致性。

  2.注重省部協同推進。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專業化教育評估機構作用,形成整體設計、有效銜接、分工明確、分批實施的協同機制,確保師範類專業認證工作有序開展。

  3.強化高校主體責任。明確高校在專業質量建設方面的主體責任,引導開展師範類專業自我評估,推動建立專業質量持續改進機制,提升專業質量保障能力。

  4.運用多種認證方法。採取常態監測與周期性認證相結合、在線監測與進校考查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判斷相結合、學校舉證與專家查證相結合等多種認證方法,多維度、多視角監測評價師範類專業教學質量狀況。

四、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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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範類專業實行三級監測認證:

  第一級定位於師範類專業辦學基本要求監測。依託教師教育質量監測平台,建立基於大數據的師範類專業辦學監測機制,對各地各校師範類專業辦學基本狀況實施動態監測,為學校出具年度監測診斷報告,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監管依據,為社會提供質量信息服務。

  第二級定位於師範類專業教學質量合格標準認證。以教師專業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為引領,推動教師教育內涵式發展,強化教師教學責任和課程目標達成,建立持續改進機制,保證師範類專業教學質量達到國家合格標準要求。

  第三級定位於師範類專業教學質量卓越標準認證。建立健全基於產出的人才培養體系和運行有效的質量持續改進機制,以趕超教師教育國際先進水平為目標,以評促強,追求卓越,打造一流質量標杆,提升教師教育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五、認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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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合我國教師教育實際,分類制定中學教育、小學教育、學前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等專業認證標準,作為開展師範類專業認證工作的基本依據。中學教育、小學教育、學前教育專業認證標準詳見附件,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專業認證標準另行發布。

六、認證對象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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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級

  經教育部正式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師範類本科專業和經教育部審批的普通高等學校國控教育類專科專業。

  2.第二、三級

  第二、三級認證實行自願申請。有三屆以上畢業生的普通高等學校師範類專業申請參加第二級認證;有六屆以上畢業生並通過第二級認證的普通高等學校師範類專業,申請參加第三級認證。個別辦學歷史長、社會認可度高的師範類專業可直接申請參加第三級認證。

七、認證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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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部發布師範類專業認證實施辦法與標準,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認證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相關認證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師範類專業認證工作,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師範類專業認證實施方案,報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備案後實施。

  2.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評估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師範類專業認證工作,包括組織實施第一級監測、第三級認證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第二級認證,建設教師教育質量監測系統,建立國家師範類專業認證專家庫,提供業務指導等;教育評估機構接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具體組織實施該省份的第二級認證工作。

  3.教育部成立認證專家委員會,負責認證工作的規劃與諮詢,對擬承擔師範類專業認證的各地教育評估機構進行資質認定,負責認證結論的審定,受理認證結論異議的申訴,負責對認證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等。認證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評估中心。

  各省份依據實際建立相應的專家組織和認證結論審議機制。

八、認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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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級採取網絡平台數據採集方式,對師範類專業辦學基本信息進行常態化監測。第二、三級採取專家進校現場考查方式,對師範類專業教學質量狀況進行周期性認證,認證程序包括申請與受理、專業自評、材料審核、現場考查、結論審議、結論審定、整改提高等7個階段。

  1.第一級

  高校按要求填報師範類專業有關數據信息。評估中心依託教師教育質量監測系統,對專業辦學的核心數據進行監測、挖掘和分析,並與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數據進行比對,建立各級監測指標常模,形成各類監測報告。

  2.第二級

  申請與受理。地方所屬院校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教育評估機構提交認證申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向評估中心提交認證申請。教育評估機構依據受理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專業,進入自評階段。

  專業自評。高校依據認證標準開展專業自評工作,按要求填報有關數據信息,撰寫並提交自評報告。

  材料審核。教育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專業自評報告和數據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專業,進入現場考查階段。

  現場考查。教育評估機構組建現場考查專家組。專家組在審閱專業自評報告和數據分析報告基礎上,通過深度訪談、聽課看課、考查走訪、查閱文卷、集體評議等方式,特別注重了解畢業生教書育人情況,對專業達成認證標準情況做出評判,向高校反饋考查意見。

  結論審議。教育評估機構對現場考查專家組認證結論建議進行審議。

  結論審定。教育評估機構將審議結果報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提交教育部認證專家委員會審定。認證結論分為「通過,有效期6年」「有條件通過,有效期6年」「不通過」三種。認證結論適時公布。

  整改提高。高校依據認證報告進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報告。教育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整改報告進行審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報告審查不合格,終止認證有效期。

  3.第三級

  申請與受理。符合條件的專業所在高校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向評估中心提交認證申請。評估中心依據受理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專業,進入自評階段。

  專業自評。高校依據認證標準開展專業自評工作,按要求填報有關數據信息,撰寫並提交自評報告。

  材料審核。評估中心組織專家對專業自評報告和數據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專業,進入現場考查階段。

  現場考查。評估中心組建現場考查專家組。專家組在審閱專業自評報告和數據分析報告基礎上,通過深度訪談、聽課看課、考查走訪、查閱文卷、集體評議等方式,特別注重了解畢業生教書育人情況,對專業達成認證標準情況做出評判,向高校反饋考查意見。

  結論審議。評估中心對現場考查專家組認證結論建議進行審議。

  結論審定。評估中心將審議結果報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同意後,提交教育部認證專家委員會審定。認證結論分為「通過,有效期6年」「有條件通過,有效期6年」「不通過」三種。認證結論適時公布。

  整改提高。高校依據認證報告進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報告。評估中心組織專家對整改報告進行審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報告審查不合格,終止認證有效期。

九、認證結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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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結果為政策制定、資源配置、經費投入、用人單位招聘、高考志願填報等提供服務和決策參考。

  通過第二級認證專業的師範畢業生,可由高校自行組織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所在高校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師範生教育實踐的意見要求,建立以實習計劃、實習教案、聽課評課記錄、實習總結與考核等為主要內容的師範畢業生教育實習檔案袋,通過嚴格程序組織認定師範畢業生的教育教學實踐能力,視同面試合格。

  通過第三級認證專業的師範畢業生,可由高校自行組織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和面試工作。所在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設通識課程、學科專業課程(幼兒園分領域教育基礎課程)和教師教育課程等,師範畢業生按照學校師範類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學規定課程並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視同筆試合格。所在高校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師範生教育實踐的意見要求,建立以實習計劃、實習教案、聽課評課記錄、實習總結與考核等為主要內容的師範生教育實習檔案袋,通過嚴格程序組織認定師範畢業生的教育教學實踐能力,視同面試合格。

十、認證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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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展師範類專業認證工作不收取申請認證學校任何費用。教育部為師範類專業第一級監測和第三級認證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本地區師範類專業第二級認證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障。

十一、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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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如對認證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認證結論後3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詳細陳述理由,並提供相關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認證結論。

  認證專家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應及時開展調查,並在收到申訴的6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十二、認證紀律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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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陽光認證」,認證工作接受教師、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和評估中心設立監督平台,接受對師範類專業認證工作的問題反映和舉報。

  附件:1.中學教育專業認證標準

     2.小學教育專業認證標準

     3.學前教育專業認證標準

     注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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