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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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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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 制定4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7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10117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5, 10條
修正第5條附表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79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編制表;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0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90014729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七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7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90012787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67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0224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刪除第28, 29條
修正第3, 8至10, 12, 17, 18, 21至24, 26, 27條
修正第7條附表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10、12、17、18、21~24、26、27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並刪除第 28、2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3001576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增訂第38之1條
修正第3, 11, 13, 14, 19, 38, 4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13、14、19、38、45 條條文;增訂第 38-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5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新名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20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第3, 6, 9, 10, 12, 13, 15, 16, 17, 1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3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6、9、10、12、13、15~1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2001092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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