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

曲靖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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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曲靖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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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

(2018年4月27日曲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立法準備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與污染防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綠色、文明施工,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曲靖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活動。

因搶險、搶修、救災等應急需要而進行的施工現場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是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築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和建(構)築物拆除活動所占用的場地。

施工現場的範圍以批准的建設工程用地、臨時用地、臨時占用道路等範圍予以確定。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現場的統一監督管理。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縣(市、區)其他負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施工現場管理職責,接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規範、公開、公正、文明執法,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八條 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其他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對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進行保全鑑定。

建設工程開工前,對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可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標準,規範做好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分包單位在其分包範圍內履行施工現場管理職責。

總承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協調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備有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施工現場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信息採集、錄入和考勤管理,並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監理單位不得簽發開工令。擅自開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發現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做好工程關鍵部位和工序的旁站監理,及時組織和實施各環節質量驗收。

監理單位在見證取樣、送檢和現場見證檢測中,應當履行監理責任,確保其真實性。

第十九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應當標有施工企業名稱或者企業標誌,設置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消防保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救援、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公示牌。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與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改善施工現場環境衛生,防治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光污染,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和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當封閉施工,施工區、加工區、辦公區、生活區劃分清晰,並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二)施工現場辦公、宿舍、食堂、廁所、娛樂等臨時用房應當符合安全、環保、衛生、消防等有關規定;

(三)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工程地點、規模、施工周期和城市文化特點,設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實體圍擋和工地大門;城市建成區主要路段及其他涉及市容景觀、旅遊景點路段的工地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一般路段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圍擋內側1米範圍內不得堆載,圍擋應當做到安全、整潔、美觀;

(四)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臨時維修工程應當封閉施工,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周邊應當設置夜間反光安全警示標誌。距離交通路口20米範圍內占據道路施工設置的圍擋,其0.8米以上部分應當採用通透性圍擋,並應當採取交通疏導和警示措施;

(五)施工現場的鋼筋、構件、模板等應當按照品種分規格堆放整齊;

(六)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七)施工現場出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出車輛清潔。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大氣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當採用隔離、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

(二)土方和物料應當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當覆蓋、固化或者綠化;

(三)水泥等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採取覆蓋等措施;

(四)建築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應當採用相應容器或者管道運輸,不得凌空拋擲;

(五)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對大氣污染防治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水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污水經過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或者非市政管網均應達到國家有關排放標準;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廁所地面硬化,化糞池應當做防滲處理;

(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對水污染防治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要求,採取相應的降噪措施;

(二)在城市建成區和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公共場所、住宅及周邊區域,不得在晚10點至晨6點之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裝修和加工活動。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儘可能採取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三)中考、高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的施工現場管理,依照《雲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四)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對噪聲污染防治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土方、渣土和建築垃圾運輸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閉式運輸車輛或者採取覆蓋措施,不得遺撒、滴漏,不得偷倒亂倒渣土、建築垃圾;

(二)存放的油料、化學溶劑等物品應當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進行防滲漏處理;

(三)廢棄的油料、化學溶劑等物品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理,並建立相應台賬,嚴禁隨意傾倒和填埋;

(四)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或者分類垃圾箱,生活垃圾及時清運出場;

(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應當對強光作業和照明燈具採取遮擋措施,減少對周邊居民和環境的影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者恢復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停工期間施工現場管理責任。

建設工程在中止施工後存在安全隱患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各自權限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每道施工工序的質量、安全進行確認簽字後,方可指令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產權單位應當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二)安裝單位應當在安裝前向工程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三)使用前應當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全檢測合格;

(四)重點部位應當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

(五)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用電應當符合國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保障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防止觸電和電氣火災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物資、設備、人員等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演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關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責任單位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負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儲備地塊和待建地塊分別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和土地權屬單位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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