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處以私設「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處以私設
「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高檢發〔1991〕50號
1991年10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件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刑法內有條文涵蓋本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軍事檢察院:

  9月4日,喬石同志在高檢院《檢察院情況反映》1991年第59期(查處「侵犯」、瀆職犯罪特大案件專刊)刊登的《湖南省新田縣驥革鎮政府私設「黑牢」關押無辜群眾》一文上作了重要批示,嚴肅指出:「這樣的事是否應依法辦?私設『黑牢』是否應禁止、拆廢?其他地方是否可能有類似問題?如有,是否應明令通報禁絕?」9月7日,劉復之檢察長在該文上作了重要批示:「請按喬石同志批示轉發湖南省檢,並要查辦結果。同時,起草通報,別的地方也有,按批示精神嚴查嚴辦、嚴禁絕。」

  關於驥革鎮政府私設「黑牢」關押無辜群眾一案,據湖南省檢察院反映:今年4月30日下午,驥革鎮胡家村不滿3歲的幼兒周陸軍在玩耍時扯掉村民胡邦棟的烤煙苗24棵。其母周小誠即向胡表示道歉。胡懷疑扯煙苗系周小誠之弟周良海(15歲)所為,便向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幹警經查證,認為胡的懷疑沒有根據,並將情況向鎮黨委書記蔣桐發和政法組長鄭土發作了匯報。蔣桐發以胡家村近月來有三、四戶的煙苗被扯為由,於5月24日上午指派鄭土髮帶七名治安員到胡家村,對周良海及其父親周榮華(鼻癌晚期病人)分別進行審問、拷打,並按蔣桐發指示將周良海關入「黑牢」。當晚,蔣又指使鄭等人連夜輪流對周良海進行拷打審訊,周受刑不過違心地承認是其姐姐周小誠扯的煙苗。蔣、鄭等人將周小誠關進另一間「黑牢」。25日上午,周榮華見兒子、女兒均被關押,就搭車準備去縣裡告狀,不料被蔣桐發發現拖下車送到鎮政府,關進「黑牢」。

  據當地群眾反映:該鎮政府自1982年來,私設「黑牢」兩間,每間約三平方米,「黑牢」門上方僅開一小洞,用於給被關押的人送飯、送水、至今已非法關押多人。

  蔣桐發、鄭土發等人無視黨紀國法,公然私設「黑牢」非法拘禁無辜群眾,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對此案,新田縣檢察院已立案偵查。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象驥革鎮政府這樣私設「黑牢」非法關押迫害無辜群眾的尚屬少數,但採取類似於「黑牢」式的非法手段,或隨便非法抓人,任意嚴刑拷打群眾的現象,卻並非罕見。近幾年來,非法拘禁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僅今年1-7月份全國檢察機關就立案查處2477件,比去年同期增長12.8%。這類案件大多數發生在農村,其中,鄉、鎮基層政府組織等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對此,必須引起各級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

  為了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不受侵犯,預防和減少非法拘禁案件的發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喬石同志和劉復之檢察長的批示精神,切實履行職責,對所轄地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一切私設的「黑牢」或類似於「黑牢」式的各種非法設施,要堅決予以拆除、取締,並明令絕對禁止。如有再違者,嚴懲不貸。

  二、各級檢察機關對於採取「黑牢」式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拘禁、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要嚴格依法查處,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辦一起。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的案件,必須嚴查嚴辦,決不放縱。

  三、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處非法拘禁案件中,要有針對性地向發案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提出糾正違法及時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的意見。 

  四、各級檢察機關要從當地的實際出發,選擇非法拘禁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以增強公民特別是各級幹部的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切實預防和禁絕這類案件的發生。

  各地接此通報後,要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向黨委作出專題報告,並於年度之前將貫徹落實喬石同志批示的綜合情況上報高檢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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