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先後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職務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審查起訴期限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先後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職務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審查起訴期限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22〕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1月1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2022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零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先後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職務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審查起訴期限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已於2022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零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1月15日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互涉案件如何起算審查起訴期限的請示》(蘇檢發三部字〔2022〕2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職務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監察機關、偵查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不一致,需要併案處理的,審查起訴期限自受理後案之日起重新計算。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11月15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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