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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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於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
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
第六十九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12〕1號
為了適應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經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現決定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2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1979年底以前
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2件)
序號 |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 發文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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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郵電部關於頒發「執行逮捕、拘留的機關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郵件、電報暫行辦法」的聯合通知 |
1979年4月5日 〔79〕高檢一文字9號 公發〔1979〕60號 〔1979〕郵郵字235號 |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對於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郵件、電報的具體程序,已有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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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的幾項規定 |
1979年7月31日 〔79〕高檢一文字24號 公發〔1979〕108號 |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對於異地執行逮捕的具體程序,已有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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