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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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
第七十五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1997〕5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寧檢發字〔1997〕43號《關於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是否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對象以及以國庫券抵押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等問題的請示》收悉。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的問題,經研究,批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符合[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第[javascript:SLC(17010,384) 384條]、第[javascript:SLC(17010,272) 272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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