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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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已於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
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八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3〕1號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發研字〔2002〕9號《關於挪用職工失業保險金和下崗職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屬於挪用特定款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屬於挪用救濟款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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