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06〕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6年6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200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批覆》已於2006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6年6月14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你院新兵檢發〔2005〕23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刑事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6年6月14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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