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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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已於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1年6月11日
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
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
第八十九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1〕3號
為依法辦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對嫖宿幼女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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