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
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高檢發法字〔1990〕1號
1990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由刑法238、239條款取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高檢院。

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0年10月26日)

  近年來,以強行扣押「人質」,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現象越來越嚴重,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此類案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而且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特別是執法機關或公安、司法人員參與綁架、扣押人質,更是嚴重地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干擾了正常的執法秩序,影響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實施,產生這類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無政府主義嚴重;二是職能部門執法不力,致使當事人對通過法律解決經濟糾紛、民事糾紛失去信心;三是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作祟,為了局部利益,有的人置法律於不顧,利用司法職權,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作人質,逼還款物。

  「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屬於檢察機關法紀檢察部門管轄範圍,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重視此類案件的查處工作,認真擔負起法律賦予的職責。為了準確、及時查處此類案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情況複雜,行為手段多種多樣,跨地區作案;被綁架、扣押的人多為外地人員並有過錯,有的甚至有犯罪行為;相處時干擾多,阻力大。鑑於上述情況,查處此類案件的重點是下列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一)非法綁架、扣押無辜的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作人質的;

  (二)非法綁架、扣押人質,並對其實施侮辱、毆打及其他不人道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綁架、扣押人質,致人死亡、自殺、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四)公安、司法機關解救人質時,行為人拒不釋放或轉移人質的;

  (五)冒充公安、司法人員綁架、扣押人質的;

  (六)非法綁架、扣押人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公安、司法機關或人員參與綁架、扣押人質的,要嚴格按照1990年9月8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商業貿易活動中發生非法拘禁案件情況的通報》的精神處理,對公安、司法人員為徇私情,濫用或超越職權,實施綁架、扣押人質的,應依法從嚴查辦。

 三、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非法綁架、扣押人質案件,對實施綁架、扣押行為的行為人已構成犯罪的,應堅決查辦;如果被扣押人確已構成詐騙、投機倒把罪的,應將詐騙、投機倒把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有關經濟、民事糾紛、檢察機關可以促成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

 四、在查辦「人質型」案件時,首先應無條件解救人質,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發生意外。有關檢察機關應積極配合,協助做好解救人質的工作。

 五、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原則上由被告人居住地檢察機關管轄。有重大問題需要協調的,由其共同的上級檢察機關協調。

 六、在辦案中,應注意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構成犯罪的,根據具體案情,可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或徇私舞弊罪等定罪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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