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 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
高檢發研字〔1999〕22號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9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決定的頒布,對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大意義,對當前正在進行的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鬥爭,提供了思想法律武器。檢察機關要堅決貫徹,嚴格執行。特通知如下:

一、要組織廣大檢察人員認真學習《決定》,深刻認識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鬥爭是一項長期、複雜的重要任務。《決定》針對近年來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在一些地方發展蔓延,造成十分嚴重後果的狀況,要求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打擊邪教組織的各項犯罪活動。在處理邪教組織時要嚴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進一步加強憲法和法律的宣傳教育,進行綜合治理,嚴防邪教組織的滋生和蔓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製發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依法懲處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作了解釋。《決定》和《解釋》的頒布進行犯罪活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全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決定》和《解釋》,準確領會和掌握《決定》和《解釋》的精神與具體內容,要緊密結合檢察工作和本地查處組織、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實際情況,做好貫徹、執行工作,保證其正確實施。

二、要充分認識「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性質和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是一場嚴肅的政治鬥爭,增強同這類犯罪鬥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對邪教組織必須依法堅決取締,對其犯罪活動必須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切實加強對組織、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的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工作,加強對有關案件的立案監督,加強監所檢察工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對涉嫌組織、利用「法輪功」犯罪的案件,依法批捕、及時起訴。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組織和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嚴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要認真學習、準確掌握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對於實施組織、利用邪教「法輪功」進行各種犯罪活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堅持頑固立場、繼續破壞社會穩定,坑害群眾的極少數「法輪功」幕後策劃者、組織者、指揮者及骨幹分子,必須依法嚴懲,堅決打擊。要把不明真相參與「法輪功」的人,同組織、利用邪教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區別開來;把在「法輪功」問題上犯了錯誤但有悔改表現的人,同執迷不悟、拒不改正的人區別開來;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儘可能團結大多數。

四、在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鬥爭中,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領導,嚴格責任,檢察長要親自過問有關案件的辦理情況,對這類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要指派業務骨幹承辦,各業務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對工作各個環節周密部署,依法及時作出決定。要加強與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的密切聯繫,適時介入偵查,掌握案情,審查證據,為有力指控有關犯罪打好基礎。對於重大、疑難案件,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的指導、支持和協調有關工作,確保依法、及時、準確有力地打擊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的鬥爭順利健康進行。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辦理組織、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的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和當地黨委報告;對在貫徹執行《決定》和《解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有關適用法律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9年10月31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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