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印發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更好發揮檢察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大對危害國防利益犯罪的懲治力度,依法保障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共同營造擁軍優屬、尊崇軍人的良好社會氛圍,高檢院編選了七起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7月28日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軍隊為黨和人民建立了不朽功勳,是保衛紅色江山、維護民族尊嚴的堅強柱石,也是維護地區和世界和平的強大力量。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為保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維護國防利益,我國刑法規定對嚴重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又如,為加大對危害國防利益犯罪的懲治,刑法設專章(第七章)對危害國防利益類犯罪予以規定。近年來,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全國檢察機關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強軍思想,積極履行檢察職能,強化案件辦理,依法懲治侵害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相關犯罪,積極開展涉軍司法救助,在震懾涉軍違法犯罪、緩解軍人後顧之憂、維護部隊穩定、促進軍地軍民和諧、維護國防利益等方面貢獻了檢察力量。這次選編的7件典型案例,涉及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不同方面,較好地實現了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組織學習、參考適用。

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案例一:李某某、葛某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均系女性,無業。2017年2月,李某某購置軍用床、軍服、軍被等物品,將租住房間仿照軍隊營房宿舍進行布置,夥同葛某某冒充軍人實施招搖撞騙。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某某和葛某某共同或者單獨作案,編造現役軍人的虛假身份,選擇適齡現役或退役軍人為侵害目標,通過微信視頻的方式與被害人聯絡,假意建立戀愛關係,在取得對方信任後,編造家庭成員生病等理由,先後騙取9名被害人錢款共計25萬餘元。

2019年1月14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葛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提起公訴。同年3月15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葛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積極引導取證,搭建完整證據體系。本案兩名被告人為騙取財物精心準備,利用被害人對軍人群體的認同感,偽裝成現役軍人博得被害人信任,作案手段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陳述、微信往來情況、錢款轉付記錄等詳細審查,全面梳理在案證據。針對證據體系存在的薄弱點,從控制贓物、提取物證等切入,引導公安機關補強完善客觀證據,夯實指控證明體系。

2. 反覆研究論證,精準適用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冒充軍人身份,侵害的對象多為現役軍人,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更損害了軍隊威信,干擾了部隊正常活動,符合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且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對此,檢察機關進行了充分說理論證,法院判決予以採納。

3. 加強軍地協作,增強辦案效果。針對社會不法人員冒充軍人以網戀為名騙取男性現役軍人錢財等問題,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加強軍地協作,以點帶面,在依法打擊此類犯罪的同時,結合典型案例積極開展送法進軍營活動,促進軍地雙方進一步關心適齡現役軍人的交友戀愛問題,普及婚戀相關知識,給予及時的幫助和疏導,依法保障軍人合法權益。

(三)典型意義

1. 全面把握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確保對涉軍犯罪的精準打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不僅損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更影響了社會對軍人、軍隊的信任,進而對國防利益和軍事安全產生危害。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冒充軍人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現役軍人身份,以現役適齡軍人為目標,通過網絡戀愛騙取錢財,嚴重侵害了軍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軍隊的威信產生不良影響。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準確適用法律,綜合考慮作案次數、犯罪金額等情節,合理提出量刑建議,確保對涉軍犯罪的精準打擊。

2. 依託軍地協作機制,增強涉軍案件辦理效果。檢察機關辦理涉軍案件,要充分依託軍地協作機制,延伸檢察職能,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加強軍地協作,落實普法責任,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促進軍地雙方共同關心並解決現役軍人後顧之憂,依法保障軍人合法權益,維護國防利益。

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案例二:朱某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無業。2020年5月6日晚,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在轄區組織軍事演習,並安排士官薛某某在某偏遠的鄉鎮路口臨時布防,執行安全警戒任務。被告人朱某某與同伴劉某某酒後騎電動車路經該地時,不顧薛某某勸阻,強行要求通過路口。朱某某趁薛某某與劉某某交涉之際,突然下車用手掐住薛某某脖子,將其推倒在路旁一條深約4米的水溝內,造成薛某某頭部、腳部、肘部受傷,傷情鑑定為輕微傷。當晚朱某某被抓獲歸案。劉某某被另案處理。

2020年7月27日,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朱某某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提起公訴,並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4日,信豐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某未上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及時介入偵查,開展引導取證。鑑於軍地互涉案件的特殊性,信豐縣人民檢察院在案發當晚即派員會同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引導做好現場勘查、調取監控、查找現場目擊證人等工作,為後續案件辦理打牢基礎。

2. 發揮機制優勢,加強軍地協作。信豐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啟動軍地協作機制,通過縣人民武裝部與被傷害軍人及所在部隊取得聯繫,暢通溝通協作渠道。辦案過程中,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被害人相關權利義務,及時向部隊通報案件辦理情況;通過部隊調取軍人身份認定、被害人系正在履行軍事演習職責等證據,核實朱某某阻礙行為對演習造成的影響等事實;認真聽取部隊的意見,並邀請部隊代表旁聽案件庭審活動。

3. 加強釋法說理,促進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朱某某提出辯解,認為自己當時處於醉酒狀態,不清楚具體發生了什麼事情,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承辦檢察官向朱某某闡釋法理,說明醉酒並非免責的法定事由;播放現場監控視頻,部分開示證據,核清案件事實,並強調軍事演習事關國防安全和國家利益,在此過程中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性質嚴重;闡明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後果,敦促朱某某及時悔悟,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經教育轉化,朱某某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願認罪,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4. 積極開展法庭教育,提升法治宣傳效果。庭審中,檢察機關在發表公訴意見時,以案釋法開展法庭教育,被告人當庭表示自責和懺悔,對被傷害軍人及所在部隊致歉,取得較好的庭審效果。

(三)典型意義

1. 依法懲治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犯罪,切實維護國防利益。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軍人執行演習演訓等軍事任務及搶險救災等非戰爭軍事行動,受到法律保護。檢察機關應當加大對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犯罪的懲治力度,切實維護軍事利益和國防利益。

2. 堅持懲教結合,加強認罪悔罪教育。辦理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件,要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好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對沒有造成阻礙軍事演習繼續進行等嚴重危害後果的,要通過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充分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願認罪悔罪。同時,通過庭審觀摩、以案釋法等手段,強化法治宣講,營造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和國防利益的良好氛圍。

3. 加強溝通配合,密切軍地協作。辦理軍地互涉刑事案件,檢察機關要注重在涉案證據收集、訴訟流程推進、普法教育宣講等環節,加強軍地協作配合。本案中,檢察機關與部隊密切溝通,依法收集被害軍人主體身份、執行職務的過程、阻礙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等證據,完善定罪量刑證明體系;充分聽取被害軍人及所在部隊的意見,及時向部隊通報案件辦理進程,並結合辦案開展法治宣講,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案例三:張某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男,個體經營者。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張某在未取得武裝部隊制式服裝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各類渠道大量採購仿製武裝部隊制式服裝,並在淘寶網上向社會公眾銷售。經查,張某共計售出07式迷彩大衣、07式迷彩作訓服等仿製軍服400餘件(套),獲利3萬餘元。2019年12月2日,公安機關在張某租賃處現場查扣各類迷彩作訓服、迷彩大衣、迷彩帽等2000餘件(套),各類部隊肩章、領章、胸標等400餘件(副)。經鑑定,上述扣押物均屬於現行軍服仿製品和仿製軍服標誌服飾。

2021年1月21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依法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3月9日,漢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意見。張某未提出上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依法退回補充偵查,準確查明犯罪事實。審查起訴階段,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該案部分證據存在瑕疵,及時制定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就涉案物品來源、去向、交易金額、扣押程序、鑑定意見等提出15條補充偵查意見,引導偵查機關及時搜集完善相關證據材料,為後期準確認定犯罪奠定堅實基礎。

2. 加強軍地協作,解決關鍵證據鑑定難題。該案中,涉案物品是否屬於仿製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是定案的關鍵。檢察機關依託軍地協作機制,協調部隊相關部門對該案關鍵證據出具鑑定意見,依法認定涉案物品屬於現行軍服仿製品和仿製軍服標誌服飾,解決了本案定性中的最大爭議問題。

3. 精準指控犯罪,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漢川市人民檢察院結合張某涉嫌的犯罪性質、數額、情節,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張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

(三)典型意義

1. 依法懲治非法買賣部隊制式服裝犯罪。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配飾,是武裝部隊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物資,也是軍人形象的重要標誌。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的行為,嚴重危害國防利益。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切實履行批捕起訴職能,積極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完善證據,依法準確定性,維護武裝部隊正常管理秩序和軍人良好形象。

2. 加強軍地協作,及時解決影響案件辦理的疑難問題。在辦理案件中,要依託軍地協作機制,暢通溝通聯繫渠道,及時解決涉軍案件的關鍵證據鑑定等問題,確保準確有力懲治犯罪。

3. 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精確提出量刑建議。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一般都是為了牟利,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結合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情況,依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四、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四:趙某某、劉某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某,男,某航攝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劉某某,男,某航攝公司飛行員。

2018年9月,某勘測研究院與某航攝公司簽訂合同,委託該公司對陝西省榆林市靖邊縣某地實施航空拍攝及測量,但未約定負責飛行報備的主體。該航攝公司負責人趙某某安排公司飛機駕駛員劉某某與研究院聯繫,確定航測作業具體事項。同年9月29日,在未核實飛行審批、備案手續情況下,劉某某駕駛該公司A2C輕型運動飛機對合同約定目標地進行航拍測繪。當日12時08分,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某部發現該空情(飛機高度2100米,時速110公里/小時),並通過航空管制部門查詢到該飛行未申報飛行任務、未申請飛行計劃,遂出動軍用飛機進行查證處置。13時30分,劉某某駕駛的飛機被逼停迫降。該飛機未經報備擅自飛行,擾亂了空中管制區管理秩序,干擾了部隊空中訓練,並造成民航聯合航空某航班和南方航空某航班延誤。

2019年5月17日,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以趙某某、劉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同年6月11日,靖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某某、劉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啟動綠色通道,有效懲治犯罪。該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國防利益,為及時有效懲治犯罪,靖邊縣人民檢察院啟動涉軍案件綠色通道,加強與公安機關和部隊的溝通聯繫,通過聯席會議、案件協商、聯合調查等形式,依法規範、及時高效地完成了案件移送、調查取證、補充偵查等工作。

2. 開展調查研究,準確認定罪名。靖邊縣人民檢察院經充分徵求部隊和專業人士意見,認為趙某某和劉某某作為長期從事飛行測繪工作的人員,明知飛行活動需要履行審批、報備手續,在疏於確認核實報備手續是否完備的情況下開展航測活動,導致違規飛行,干擾部隊正常訓練,威脅防空安全,並造成國防資源損耗和兩起航班延誤。二人對違飛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承擔過失責任。綜合上述情況,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人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 聽取部隊意見,優化量刑建議。考慮到該案涉及軍事利益,靖邊縣人民檢察院與相關部隊會商研究。部隊方面表示,鑑於被告人主觀方面為過失、認罪態度好,建議從寬處理。靖邊縣人民檢察院結合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情節,綜合全案證據提出了較為輕緩的量刑建議。

(三)典型意義

1. 「黑飛」「違飛」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追訴。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黑飛」「違飛」行為是否危害國防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進行綜合評判。本案中,行為人未嚴格核實審批、報備手續,擅自駕駛飛機飛行,對國防安全和利益產生威脅,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社會危害程度明顯增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為確保罪責刑相一致,檢察機關應當對被告人主觀方面進行重點審查,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不以故意犯罪論。

2. 軍地攜手,破解辦案難題。辦理軍地互涉類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落實六部委《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的要求,堅持相互配合的原則,加強軍地協作,藉助部隊專業優勢,為案件辦理提供有效參考,確保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準確性。

3. 主動擔當,助力航空國防。實踐中,「黑飛」「違飛」現象時有發生。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強化檢察履職,通過辦案形成警示效果和宣傳氛圍,促使社會公眾知悉並嚴格遵守航空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引導社會各界自覺維護國防和軍事利益。

五、破壞軍婚罪

案例五:孫某破壞軍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男,個體經營。2016年11月,王某與現役軍人郭某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孫某與王某通過網絡直播平台相識並逐漸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係。同年10月至12月案發,孫某在明知王某為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在自己家中同居,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同居期間,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兒園接其女兒郭某某至孫某經營的二手車行吃飯,並一起回到孫某家中居住和生活。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後發現王某經常徹夜不歸,不接聽電話,遂產生懷疑,後發現王某帶着女兒郭某某經常出入於孫某經營的車行及其住所,晚上也於孫某家中居住。郭某打電話與孫某交涉,規勸孫某不要破壞其家庭,孫某未予理會。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機關報案。12月18日,郭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離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孫某犯破壞軍婚罪提起公訴。1月15日,該縣人民法院採納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破壞軍婚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孫某未提出上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全面審查在案證據,依法認定犯罪。孫某到案後拒不認罪,既不承認與王某發生性關係,也否認明知王某系現役軍人配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依據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證言和相關視聽資料、微信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實孫某明知王某系現役軍人配偶仍與之共同生活的事實。同時,針對「同居」認定這一難點,檢察機關經反覆研究論證,認為王某每天到幼兒園接女兒郭某某放學後到孫某住處生活,孫某偶爾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稱孫某為「老公」,孫某稱王某為「寶貝」,並持續較長時間,已達到認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續、穩定」的程度,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

2. 客觀評價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孫某主觀惡性較深,在現役軍人郭某對其規勸後仍不思悔改,客觀上致使郭某與妻子王某感情破裂離婚,給郭某造成很大傷害,嚴重影響其安心服役,給部隊管理帶來一定隱患。為充分保護軍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依法對孫某批准逮捕。

3. 認真開展教育轉化工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通過證據開示、釋法說理、政策解讀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認罪教育,同時注重發揮值班律師作用,做好被告人思想工作。被告人孫某從最開始的拒不認罪,到真誠悔罪,再到自願認罪認罰。其認罪態度得到被害人認可,基於此,檢察機關提出了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

4. 加強軍地協作,實現效果延伸。為了最大限度減小因婚姻家庭破裂給軍人帶來的影響,檢察機關依託軍地協作機制,共同對被害人進行心理撫慰,努力消解因案件給現役軍人心理造成的不穩定因素,依法保護軍人合法權益。

(三)典型意義

1. 依法懲治破壞軍婚行為,保護軍人合法權益。軍人職業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決定其婚姻家庭關係不同於普通家庭。現役軍人為了保家衛國,遠離家庭,艱苦奮鬥,對軍人婚姻家庭的破壞,嚴重傷害軍人及其家屬的感情,影響部隊安全穩定和戰鬥力。我國法律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懲治破壞軍婚行為,給現役軍人履職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穩「小家」為「大家」,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也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強軍思想,服務保障軍隊和國防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2. 綜合考量事實證據,正確認定同居關係。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就「同居」的概念作出明確定義,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同居關係是難點。一般情況下,同居關係具有穩定性、持續性、日常性等特徵,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往往表現出不同的情形。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軍婚案件時,應綜合考慮全案證據,對被告人與現役軍人配偶是否構成同居關係進行妥善認定。本案中,被告人與現役軍人配偶存在共同生活事實,雙方交往密切,被告甚至幫助接送女方孩子,女方也清楚表達了要與被告共同生活的意願,在丈夫回家後仍居住於被告人家中,夜不歸宿,已經具備了穩定性、持續性、日常性等特徵,應認定為同居關係。

六、司法救助

案例六:王某德、王某彪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坤,男,無業。

被害人王某德,男,退役軍人。

被害人王某彪,男,退役軍人。

被告人王某坤與被害人王某德、王某彪均系同村村民。2020年10月22日,王某坤因未收到同村村民王某國家舉辦的葬禮的邀請,產生不滿,將菜刀和剪刀藏於腰間,前往王某國家滋事。當日12時20分許,王某坤來到王某國家門前,王某德對其進行勸阻,王某坤遂持攜帶的菜刀連續多次向王某德揮砍,致王某德背部、左臂等多處受傷。為制止王某坤行兇,王某彪幫助王某德對王某坤進行攔阻、控制。在此過程中,王某坤持剪刀猛刺王某德右胸部致其死亡,又將王某彪右胸部及左腋刺傷。王某坤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鑑定:被害人王某德系銳性物體作用於軀幹及左側上肢,心包腔內積滿不凝血及凝血塊,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王某彪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1年1月27日,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組織公開聽證進行研究。2月3日,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救助決定,給予王某德家屬救助金人民幣8萬元,給予王某彪救助金人民幣2萬元,並均於次日發放到位。

2021年1月28日,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某坤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6月25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創新方法、迅速反應,實施「命案受害家庭關懷行動」。受案後,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積極開展「一嵌入、兩同步」工作,將救助告知「嵌入」辦案程序,在受理審查起訴當日即聯繫王某德家屬和王某彪,告知相應權利義務;第一時間對該案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啟動審查程序,將刑事案件辦理與司法救助案件辦理同步進行,將審查起訴工作與救助前期審查工作同步推進。

2. 實地走訪、公開聽證,及時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承辦檢察官及時前往被害人住所地、村民委員會進行實地走訪,主動了解當事人的家庭生活情況、收入來源情況,充分聽取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做好矛盾化解、心理疏導和釋法說理工作,並及時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為提高辦案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贏公信,主持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兩名熟悉涉軍法律工作的律師和一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員。經過集中評議,聽證員一致認為該起案件的申請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贊同檢察機關給予申請人國家司法救助。

3. 加快進度、多元救助,幫助受害家庭解決燃眉之急。聽證會結束後,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向相關部門申請加快司法救助金的審批進度。在多部門的密切配合下,檢察機關在作出司法救助決定的次日,便將10萬元司法救助金送到王某德家屬和王某彪手中。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還秉持「一次救助、長期關懷」的工作思路,主動對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救助申請人的信息納入全國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系統,為其申請了困難援助資金。王某德的兒子是瀋陽某高校在讀大學生,來自瀋陽某律師事務所的聽證員與其結成幫扶對子,進行長期愛心資助,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三)典型意義

1.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黨中央高度重視退役軍人的安置、生活和權益保障等工作。2021年初,六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既對司法辦案過程中做好睏難退役軍人救助工作作出安排並提出要求,也為檢察機關履職盡責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政策指引。檢察機關應當將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作為擔當擁軍優屬政治責任的重要方式,作為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促進軍政軍民團結的具體舉措,用好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擁軍優屬。本案中,考慮到被害人系退役軍人,面對危險,不改軍人本色,挺身而出、見義勇為,並因此致死、致傷,家庭生活困難,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第一時間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有效保障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既彰顯檢察機關懲治犯罪的力度,也體現檢察機關司法為民的溫度。

2. 積極推動形成輻射廣、多元化、綜合性的救助工作格局。司法救助具有一次性、救急性特點。檢察機關應當注重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多元、長效救助,推動搭建或參與由政法各單位、政府相關部門乃至社會力量組成的工作機制,通過匯聚各方力量,形成救助幫扶合力。本案中,檢察機關除司法救助金外,還通過退役軍人事務局為被救助退役軍人申請了困難援助資金,通過第三方社會力量對其家屬進行長期愛心資助,切實保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案例七:張某兵、張某軍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救助申請人張某軍,男,現役軍人,系陳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張某月之子。

救助申請人張某兵,男,系陳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張某月的丈夫。

2019年5月9日,陳某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在省道公路行駛,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造成乘車人張某月當場死亡,經認定陳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5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人民檢察院以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同年8月14日,同心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5月12日,經張某兵、張某軍申請,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人民檢察院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後該院作出給予張某兵、張某軍國家司法救助金4萬元的決定,並及時發放到位。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主動開展司法調查,及時發現救助線索。承辦檢察官在全面審查案件材料的基礎上,實地走訪被害人所在村組,進行司法救助調查,了解到被害人張某月的兒子張某軍在新疆服兵役,其丈夫張某兵身患重度殘疾,家中還有93歲高齡的婆婆,家庭主要收入均依靠被害人張某月。現張某月死亡,張某軍又遠在邊疆服役,張某兵及家中老人無人照顧,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境,而被告人陳某某無賠償能力,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條件。

2. 依法啟動救助程序,確保救助及時到位。承辦檢察官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告知張某兵、張某軍國家司法救助相關規定。張某兵、張某軍全面了解國家政策後,向檢察機關提出司法救助申請,同心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為爭取更多社會支持,同心縣人民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和村民代表召開了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後,決定對申請人予以司法救助,並於聽證會後快速辦理,及時發放救助金4萬元。

3. 協調多方力量,延伸檢察職能。同心縣人民檢察院實施綜合救助措施,主動對接扶貧辦、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積極向民政部門通報反映被害人家庭困難情況,把檢察機關的「獨角戲」,變成多方參與的「大合唱」。經溝通協調,張某兵被納入農村低保保障人員範圍。

(三)典型意義

1. 發現線索要「主動」。軍人軍屬是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的重點對象之一,在軍人軍屬遭受不法侵害時,檢察機關應詳細審查案件材料,對被害人家庭狀況、被告人賠償能力等情況進行重點審查,及時走訪慰問,主動發現救助線索,迅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將司法救助工作與擁軍優屬工作緊密銜接,讓軍人軍屬切實感受到司法溫暖。本案中,檢察機關及時發現相關線索,並通過多方調查,最終核實了被害人之子長期戍邊、其丈夫身患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還有高齡老人需要贍養等符合開展司法救助的情況。

2. 開展救助要「從速」。被害人及其家屬因案致貧,救助款早一日到達,就能早一日幫助被救助人緩解困境,渡過難關。本案中,檢察機關第一時間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落實救助資金,讓為國家駐守邊疆的軍人真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關愛,真正解決其後顧之憂。

3. 救助手段要「多元」。檢察機關在辦理司法救助案件中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開展實地走訪調查、完善救助檔案、公開聽證審查等工作,並主動與民政、扶貧、社保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絡,落實心理疏導、定期回訪、持續跟進等幫扶措施,確保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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