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陝西省西安市《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3年1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陝西省西安市《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法(民)發〔1985〕5號
1985年3月21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城鄉建設環保廳(房地產管理局),糧食廳(局),雲南、青海省商業廳:

茲將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安局、糧食局、房地產管理局1984年11月10日《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稍加修改後,轉發給你們,請參照辦理,並注意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亦請及時報告我們。

附: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安局、糧食局、房地產管理局《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

各區、縣人民法院、法庭,各公安分局、縣局、派出所,各區、縣糧食局、糧食中心店、機關、居民糧油管理所、農村糧食購銷站,各房地產管理分局:

近年來,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房產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辦理戶糧分立或遷轉、房屋產權變動手續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案件當事人之間因離與不離、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意見常不一致,法院判決或調解後,一方當事人在辦理戶糧分立或遷轉、房屋產權變動手續時,常因另一方當事人拒不交出原戶、糧簿和房屋權狀,致使這些手續不能及時辦理。有的當事人因無戶、糧關係,影響子女上學,長期購買議價糧、油;有的當事人因得不到房屋權狀,不能對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權;為辦理這些手續,他們到處奔走,往往無濟於事。這些情況,嚴重地影響了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甚至導致矛盾激化。為了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為四化建設創造一個安定團結的環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關於戶口分立、遷轉。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書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二、關於糧食關係的辦理。

(一)離婚案件當事人可持原購糧證和分立、遷轉的戶口證明及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糧管所辦理糧食分立、轉遷手續。當地糧管所應依據戶口證明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予以辦理,遷出糧食關係:

(二)如一方當事人拒絕給原購糧證,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戶口證明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糧管所辦理遷出糧食手續,糧管所據此予以辦理,並通知糧店停止供應原購糧證上已遷出人的口糧,在底冊上予以註明。

三、關於房屋產權變動。

(一)法院在辦案時,應先收取原房屋權狀。如果需要變動,在結案後隨判決書或調解書一併發往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如果因其它原因未收到原權狀的,法院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上註明原權狀作廢;

(二)房管部門在接到判決書或調解書後,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房屋管理有關條例的規定,辦理房屋產權的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三)本通知下達前,一方當事人拒絕交回原權狀的,由原審法院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上註明原權狀作廢。房管部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變動。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糧食局
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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