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問題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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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關於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
登外輪問題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 法(經)發〔1986〕30號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為了便於及時處理涉外海事案件,現根據1981年6月4日國務院國發〔1981〕99號文件批准的《登外輪人員審批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對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和司法警察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登外輪時,憑海事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公務證》並着國家規定的法院制服登輪;隨同辦案人員登輪的翻譯、鑑定人員憑海事法院的通知書登輪。海事法院應事先將登輪時間和人數通知邊防檢查站。
《執行公務證》在有效期限內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內河對外開放港口登外輪處理案件時,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登外輪的海事法院辦案人員和翻譯、鑑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國發〔1981〕99號文件批准的《登外輪工作人員守則》。
特此通知,望遵照執行。
附:海事法院執行公務證樣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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