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處理軍屬尋找革命軍人問題的規定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處理軍屬尋找革命軍人問題的規定的聯合通知
法行字第9017號
1955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文件

  近年來革命軍人家屬,尋找革命軍人者日益增多,而所尋軍人,多與家庭失掉聯繫較久,幾經尋找,亦無下落。鑑於我國自1949年建國以來,國內秩序早已安定,郵電、交通暢通;且自全國大陸解放和朝鮮停戰以來,部隊每年均曾發動全體軍人向家中寫信。在目前軍人與家庭通信的條件已完全具備的情況下,長期未與家庭通信的革命軍人,多已不在部隊,如仍反覆繼續查找下去,也將不會有何結果。為此,參照1953年6月15日內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總政治部頒發的「關於多年無音信之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婚姻問題處理辦法」的指示,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經原籍縣(市)人民委員會查明確係參加我軍的軍人,已有兩年未與家庭通信者,可由縣(市)人民委員會審查批准為「失蹤軍人」。軍屬尋找時,應向其進行教育,以消除其誤解並婉言勸其不必再向部隊查詢。部隊如收到此類軍屬的尋人信件,可交原籍縣(市)人民委員會處理。

  二、軍屬查找兩年內尚與家庭通信之革命軍人,由所在部隊政治機關負責查找,如查無下落時,由師級政治機關將此類軍人列表匯報各軍區政治部,由各軍區政治部編成軍屬尋人名單,送總政治部統一印刷分發至全國部隊查找。經刊布一年仍無下落者,即作為「失蹤軍人」,由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通知原籍縣(市)人民委員會。

  三、「失蹤軍人」日後得到其他有關方面或個人證明其確已犧牲、病故消息,而經原籍縣(市)人民委員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審查認可者,准予補辦各種撫恤手續;如經有關方面或個人證明其已投敵、叛變、逃亡、自殺、判死刑或開除軍籍,並經縣(市)人民委員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審查屬實者,則即取消其家屬的一切優待。

  四、各級人民委員會對「失蹤軍人」家屬,應進行教育,並仍按1950年12月11日內務部頒發之「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予以軍屬優待。「失蹤軍人」配偶如要求離婚時,可按照195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司法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處理革命軍人兩年以上與家庭無通信關係的離婚問題」聯合通知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處理。如要求解除婚約時,可按照1951年6月30日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取消婚約的暫行規定」聯合通知的規定處理。均不必再向部隊詢查。

  五、軍隊各級政治機關,應根據此通知精神,向全體軍人進行教育,並督促所屬軍人與家庭經常通信。今後凡屬隊列減員者(如轉業、復員、犧牲、病故、失蹤、逃亡、叛變、自殺、開除等),應按軍人職務與減員性質分別由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幹部部門迅速辦理通知原籍縣(市)人民委員會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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