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司法工作對保障農業合作化與農業生產順利發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司法工作
對保障農業合作化與農業生產順利發展的指示

1956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準確,及時地打擊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是司法工作保障農業合作化運動和農業生產順利發展的首要任務。根據《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第四、五條規定的精神,對只有一般的歷史罪行,沒有現行破壞活動,民憤不大的分子;雖有較大歷史罪行,現已坦白交代、檢舉主要的反革命分子,都應採取從寬處理的方針,依靠農民群眾管制和監督他們勞動生產。對於繼續以反革命為目的、隱藏在農業生產合作社內部利用職權進行各種破壞活動,製造謠言或組織煽動社員怠工破壞生產,殺傷、毒害或陷害群眾,毆打幹部或積極分子,焚燒、搶劫合作社財物,暗殺耕畜,破壞生產工具、山林、水利或農作物,並有確實證據的現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歷史上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而又至今拒不坦白的並經查實的堅決反革命分子,都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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