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 法(研)發〔1987〕30號 1987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廢止司法文件決定宣佈因形勢變化而不再適用 |
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廳(建委),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房管局,計劃單列市人民法院、房管局:
近幾年來,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由於人民法院和落實私房政策部門的密切配合,使一些歷史老案中涉及的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有些地方的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統一認識,更好地做好這項工作,現對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複查糾正歷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時,在需要作出撤銷原判決,發還當時被沒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決前,先與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協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原房還存在,按私房政策規定應發還原房的,要及時發還;對一時不能發還原房屋的,可先明確產權;對原房屋變動較大的或退還原房屋確有困難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的現實情況和有關政策,組織有關方面具體辦理房屋發還或作價補償。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落實私房政策部門必須從實際出發,嚴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處理。中央已有規定的,應嚴格依照政策辦理,不許擴大範圍。中央沒有規定的,不許再開新口子。
最高人民法院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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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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